1925年4月,北京段祺瑞政府製定的《管理新聞營業條例》一出台,就遭到北京新聞文化界的強烈反對。4月15日,他們上書北京段政府要求撤銷這一條例。4月13日,上海日報公會,上海書報聯合會、上海書業商會、上海書業公所四團體聯合上書北京段祺瑞政府司法部,要求廢止《出版法》,指出上述法令“內容嚴酷,為世界任何文明國家所不容”,試問,歐美諸國法律“尚有此類取締言論自由之法律否?”1925年7月,上海《東方雜誌》出版的《五卅臨時增刊》被公共租界巡捕房以文字及圖畫違犯出版法有礙治安為由,拘捕了商務館負責人,會審公廨依據《出版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判罰款100元,再交保500元,以後不得再刊登此類文字。和《蘇報案》一樣,這一案例也是在租界審的,依據的是中國的《出版法》,盡管處罰不重,和清代的“文字獄”已不可同日而語,但此時的新聞自由觀念經幾十年的啟蒙後早已深入人心,這樣的處罰激起了公憤。上海日報公會、書報公會等四團體,上海各公團聯合會等上書北京政府,要求廢止《出版法》等反動法律,指出:“共和國家,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之自由”,袁世凱“擅自公布出版法,以壓抑輿論,鉗製民口。此種剝奪人民自由非法之法,事前既未經合法國會通過,事後又遭到全國國民反對,當然不能生存。”要求北京政府“尊重人民自由,即日起通令廢止。”上海新聞界的鬥爭,得到了社會的支持。北京新聞界召開“北京新聞界爭自由同盟”大會,通過請示廢止《出版法》的呈文,其他各地新聞界團體、報刊發表宣言、通電、社論、文章,紛紛要求廢止《出版法》等反動法令,爭取新聞出版自由的鬥爭形成高潮。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北京政府隨後不得不在1926年1月27日在國務會議上通過了廢除《出版法》的決定。
《大公報》也多次堅持己見,對當局的警告與管製置之不理。據孔昭愷先生回憶,1930年4月23日,軍閥閻錫山的北平警備司令部一個處長突然約曹穀冰談話,他警告《大公報》說:“《大公報》自某時期起接受蔣介石賄賂,自某時期以來言論記載偏袒蔣介石,又常有攻擊閻總司令的言論記事,本司令將來認為必須執行幹涉時,即不宣布理由,實行幹涉。”對此,《大公報》在第二天即作出回應,其聲明曰:“本報絕不變其獨立公正之立場,絕無受任何方麵賄賂津貼之情事。地方政令雖願遵守,至官廳諒解與否,隻有聽其自然。”1934年12月9日,在《大公報》“星期論文”專欄胡適發表了《汪蔣通電裏提起的自由》一文,就蔣介石和汪精衛“原則性的提出言論結社自由”的表態,他具體提出了五項要求,明確表達了爭取新聞出版自由的訴求:“第一,政府應該明令全國,凡‘不以武力及暴動為背景’的結社與言論,均當予以保障,而不加以防製。第二,政府……應該明令一切黨政機關不得因思想言論逮捕拘禁人民。第三,政府應該即日禁止公安與司法機關以外的一切隨意逮捕拘押人民。第四,政府應該明令取消一切鉗製報紙言論與新聞的機關。第五,領袖諸公應早日停止一切‘統製文化’的迷夢。”邵飄萍也是爭取新聞自由的典範。他身處險境,卻敢於揭露社會的黑暗,不惜得罪權貴。對於當局的媒介管製製度,他揭露這是統治者的“自利之法令”和“鉗製言論的利器”。他大膽地呼籲廢除管製之法,代之以保護新聞自由之法的構想。“邵飄萍對新聞職能的一個重要見解,就是依照新聞法擴大新聞自由與新聞民主的程度,維護言論機關,突破上層秘密,實行自由報道,使國民增長政治知識,以及輿論監督和立言的權力和義務。”他一再向新聞界呼籲,要將實行自由報道,盡可能打破鉗製,將新聞報道的觸角強力伸展到不透明的上層。同時,他認為:“保護新聞記者之法律,乃扶助新聞事業發達所不可缺者”。理想的《新聞法》應該是這樣的:“(一)關於因新聞紙上記載評論所發生之案件,隻適新聞紙法(特別法);(二)創辦新聞機關隻需呈報備案,無待於批準,且不納保證金;(三)對於新聞記者不得有體刑,惟記者之個人行為不在此限;(四)不得沒收新聞機關之財產;(五)罰金不得過二百元;(六)停止發行不得過一星期;(七)嚴禁揭發個人隱私(如有挾嫌誣陷之實據,以個人行為論);(八)對於記者之傳喚須用法律上嚴格之手續,不得非法逮捕及羈押;(九)非曾要求更正而不更正者,不得告訴新聞紙之責任,因更正而即消滅;(十)對於被雇之記者,與以生活之切實保障。此外,如郵費、電費之減輕,郵電檢查之廢止,凡足以為新聞事業發達之障礙者,皆當設法解決之。”在《京報》的創辦過程中,邵飄萍就以這樣的姿態爭取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