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2 / 2)

至帶訓令而行事之委員,其報告如下:“本委員已照所訓,而完其責,租得崇德會堂為本會集會之所。”

一百四十三節報告之呈遞委員或有訓令,使之報告於一定期之日者,則到期之時次及報告秩序,主座當令之報告。若無如此之訓令,則委員準備報告之時,承委報告之員在無議案當前之時,則討地位而言曰:“主座,某某事件,委員之報告已經準備矣。”主座曰:“今可否接收某某事件委員之報告?讚成者……”雲雲。若得否決,則委員當俟之遲日,而仍照同一手續以討地位而後行之。若得通過,則委員之代表曰:“承辦某事之委員謹呈報如下……”彼乃宣讀報告。

報告讀後,則委員之事畢矣,並不用表決以解其職,蓋其職與呈遞報告而俱完結也。從此則委員對於其事,亦猶乎他委員之不相涉也。倘再委之以續行辦理,則為另外一委員而已。

委員之報告,當繕就成文;報告之後,則將報告文呈交主座。而所報告事件之新方式,則為當秩序而受會眾之處分者也。

一百四十四節要求報告若到報告之時,而主座及委員俱忽略其事,則會員可動議:“請某某事件之委員此時報告。”倘此議通過,則委員必當報告;如不報告,自當詳說理由。若委員準備未完,當可請求寬限,如是則當有動議:“寬限委員之報告期,而令之於某某日報告。”若委員欲取消其職務,亦當有動議:“取消某某事件委員之職務。”而得表決通過乃可。

一百四十五節少數之報告此為不同意者之報告,讀於正式報告之後,而不能與正式報告同效力,會眾可以不理者也。但若其確有見地,則可以之代多數之報告耳。此即與修正報告無異,而當以修正案順序行之。

一百四十六節報告之演明式本會注冊之問題,經已付委辦理,而委員會集討議準備報告。至值期開會,次及“委員報告”,主座曰:“今日有無委員報告?”

辰君曰:“主座,本委員之注冊事,已經準備報告矣。”

主座曰:“前令注冊委員今日報告,請諸君聽之!”

辰君遂讀報告曰:“本委員承命審查本會注冊事宜,茲報告如下:所有注冊事宜雖複雜,然有熟悉此事之人樂為相助,則進行亦易。而本委員詳審各情,注冊確於本會大有利便,誠如某會員所言。故獻議將本會從速注冊也。辰某謹報告。”

主座既接辰君報告之後,乃曰:“諸君已聽著委員報告及其獻議,對於‘本會即行注冊之問題’已表示極為讚成。諸君之意如何?”此時為討論秩序,於是各討論本會宜否即行注冊事宜。

一百四十七節複付委若委員之報告有不滿眾意者,並若重新討論之後生出新問題,則事件當複行付委於委員或其他之委員也。“複付委”之動議,與“付委”同受一例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