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法律製度的建設與完善(1 / 3)

一、氣候變化國際合作背景下國內法製建設的基本理念

(一)我國氣候外交麵臨的困難局麵和基本立場

氣候變化國際法在過去20年經曆了從無到有,從框架製度到具體義務的發展曆程。在這20年中,我國也從一個經濟相對落後的人口大國快速發展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根據2010年第二季度的國民生產總值計算,中國已經超越日本,成為緊隨美國的第二大經濟體。甚至有專家預言,按照目前的發展速度,到2030年,中國將超越美國成為世界第一大經濟體。當然,由於巨大的人口基數,中國的人均GDP仍然較低,僅居全球第105位。(胡笑紅:《中國貿易順差將持續減少》,《京華時報》2010年8月18日第042版)經濟的高速發展、社會物質文明的飛躍式進步,帶來的副作用是資源的過度利用、環境的汙染和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與氣候變化國際法發端同時,我國也進入了溫室氣體排放的快速發展時期。盡管我們有經濟發展、人口基數、生產模式、能源結構等多種客觀原因,但不可否認的事實是,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排放二氧化碳量最多的國家。我國現在承受著越來越大的來自國際社會的壓力,特別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以發展中國家承擔減排義務作為氣候談判妥協的前提,使我國政府在氣候外交上麵臨的局麵愈加困難和複雜。

在國內經濟發展需求和國際社會減排壓力形成尖銳衝突的情況下,我們必須站穩腳跟、明確立場,在承諾發展中大國應盡的國際責任基礎上,最大限度地維護我國經濟和社會總體利益。氣候外交方麵,積極參與多邊和雙邊的對話和交流,推動各個層麵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氣候問題國際談判方麵,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強調發展是第一要務,發展中國家應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采取應對氣候變化的積極措施。氣候變化國際法製建設方麵,堅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確立的基本框架和製度,努力推動後京都時代減排機製的建立,促進公約及議定書全麵、有效和持續地實施。

(二)國內應對氣候變化法製建設應堅持的理念和原則

氣候變化是全球性的環境問題。應對氣候變化,需要各國積極參與氣候變化國際談判和國際法的製定過程。就我國而言,參加國際談判、進行國際交流和合作,一方麵是為了在氣候變化國際法製定之初就參與決策,維護本國的利益和立場;另一方麵,也是為了表達我國對保護全球氣候的誠懇態度和積極立場。在我國未承擔也反對承擔具體減排承諾的情況下,我國國內相關法製的建設成為有效化解國際社會壓力、積極促進我國可持續發展進程的重要途徑。通過國內立法,能夠向國際社會表明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決心,同時向國內產業界、社會組織和普通民眾表明政府對應對氣候變化的堅決態度。從對外和對內角度來說,國內相關法製的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國際氣候變化製度發展和合作背景下,我國國內法製建設需要堅持的理念和原則包括以下幾點。

1.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和自主減排原則

按照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不需要承諾強製性的量化減排義務,但是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仍然需要積極主動地進行減排。通過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轉變、市場機製的引導、生態資源維護等措施,加強節能,提高能效,增加碳彙,減少排放,為全球減緩氣候變化作出應有的貢獻。我國雖然不承擔具體減排義務,但應該在應對氣候變化國內法製建設中確立積極減排原則,利用法律的權威性和強製性,采取和落實各種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機製和措施。

2.樹立可持續發展理念和可持續發展觀

可持續發展原則糅合了環境資源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雙重價值追求,力圖在兩者之間達到合理的平衡。在發展中追求當代人的經濟公平,在環境保護中追求後代人的環境公平。我國有關氣候變化的法製建設,應當秉持可持續發展理念,通過法律製度的創新和完善達到環境與發展的和諧狀態,在經濟快速發展進程中綜合考慮環境的承受能力、資源的合理使用;在環境保護進程中考慮國家和國民發展經濟的迫切需要,增強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齊頭並進,相互促進。落實科學發展觀,即以人為本,樹立全麵、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麵發展。從外在表述來看,科學發展觀包含了可持續發展理念;從內在含義和適用理念分析,可以將科學發展觀視作是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更新和深化,是根據我國國情作出的一次深刻闡述。

3.堅持技術創新原則

應對氣候變化,要將科學研究和技術研發放到戰略意義上的重要位置。在我國當前經濟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通過強製硬性減少排放難度很大。但是,技術創新和研發能夠起到有效的減排效果,這些技術包括:節能技術、能效提升技術、新能源技術、碳捕捉和碳封存技術等。在適應氣候變化方麵,開展環境和氣候變化趨勢情景監測、極端天氣與氣候災害預測和應對也需要相應的技術支撐。因此,需要大力推動氣候變化相關的技術研發和傳播,需要法律製度給予相應的製度保障和資金支持。

4.鼓勵經濟手段的使用

應對氣候變化中的經濟手段,是與行政命令控製式的管理機製相對而言的一種管理方式,是指通過市場和經濟刺激手段,如碳排放交易、碳稅(能源稅)、信貸等,引導、調節和激勵相關產業界、從業者、社會組織及社會各個層麵從自身利益出發主動參與減緩氣候變化的行動。我國在“十一五”期間的減排目標主要是通過行政手段完成的,國內“碳交易”市場有望在“十二五”期間啟動。碳排放交易體係的建立,需要目標體係、核證體係、監管體係等一係列法律和政策框架相配合,需要對交易所進行能力和資質規範,並設立一套完整的市場運作機製。這些問題都需要相關法律製度的確立和保障。另外,應該在各相關法律中提倡使用稅率分級、信貸優惠等經濟手段,引導經濟活動主體主動采取節能減排的生產和銷售模式。

5.公眾參與原則

應對氣候變化不僅僅是政府、產業界的重要工作內容,同時也是社會各個層麵所有國民的責任和義務。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工作的成效,直接影響到每個人類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因此,需要利用多種手段對社會民眾開展宣傳教育,增進社會各界對氣候變化的了解和認識,增強消費者和普通民眾的節能減排意識,鼓勵和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應對氣候變化的活動,如低碳生活、減少浪費、節約能源,形成應對氣候變化人人有責的社會氛圍。而我國也應當在相應的法律製度中明確和加強公眾宣傳和公眾參與的基本原則和做法。

二、推動應對氣候變化的專門立法

雖然我國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為應對氣候變化,製定實施了大量有關節約能源、提高能效、優化產業結構、防治環境汙染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但我國目前沒有應對氣候變化的專門立法。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可以看作是我國有關氣候變化專門的立法的框架性文件。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常紀文教授認為:“按照中國立法的傳統,該決議具有臨時性。等條件成熟後,後續應當有正式的立法,以對該決議的精神予以落實。”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

2009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聽取了國務院有關氣候變化應對工作的報告,會議充分肯定了國務院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麵做出的工作,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該決議強調,應對氣候變化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麵臨的重要機遇和挑戰。決議對應對氣候變化的原則、戰略措施、法治建設、社會參與和國際合作等方麵做出了全麵的規範。這也是我國最高立法機構首次就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作出決議。

1.應對氣候變化的原則和工作思路

《關於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認為,應對氣候變化必須:①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②以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為目標,以保障經濟發展為核心,堅持通過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促進節能減排,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可持續發展;③堅持減緩與適應並重,強化節能、提高能效和優化能源結構,堅持依靠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努力控製溫室氣體排放,增強適應氣候變化能力;④將應對氣候變化政策與其他相關政策相結合,協調推進各項建設。

2.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措施

《關於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從五個方麵闡述了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切實措施:①強化節能減排,努力控製溫室氣體排放。推廣節能技術和產品,改善能源結構,科學發展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循環經濟,不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實施重點生態建設工程,增強碳彙能力。②增強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加強對極端天氣與氣候事件的監測、預警、預報,科學防範和應對極端天氣與氣候災害;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強化水資源管理;加強海洋和海岸帶生態係統監測和保護。③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的支撐和引領作用。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基礎研究,加快應對氣候變化領域重大技術的研發和推廣以及先進技術的引進、吸收和再創新。④立足國情發展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加快發展低碳產業,建設低碳型工業、建築和交通體係,創造以低碳排放為特征的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經濟發展模式向高能效、低能耗、低排放模式轉型。⑤把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作為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長期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綜合運用經濟、科技、法律、行政等手段,不斷完善產業政策、財稅政策、信貸政策、投資政策,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製,形成有利於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導向和體製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