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政策和行動(1 / 3)

一、我國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排放現狀

(一)我國氣候變化現狀及對我國的影響

在全球變暖的大背景下,我國的氣候在近百年內也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主要表現為:①近百年來,我國平均氣溫升高了1攝氏度,近50年氣溫升高尤其明顯。從地域分布看,北方地區較長江以南地區升溫明顯;從季節分布看,冬季升溫最為明顯。②我國年均降水量變化不大,但區域降水量波動較大,主要表現為北方地區降水減少,西南、華南地區降水增加。③近半個世紀以來,我國極端天氣與氣候事件發生頻率和強度明顯提高,北方地區幹旱、南方地區洪澇趨勢加重。2008年我國遭遇了曆史罕見的低溫雨雪冰凍災害,2009年遭受夏季高溫和冬季多年不遇低溫的襲擊,西南地區遭遇特大幹旱,華南江南地區遭遇暴雨襲擊,多地高溫突破曆史極值。④近50年來,我國沿海海平麵年平均上升速率為2.5mm,西北高原和山地的冰川快速退縮,春季物候期提前。根據我國科學家的預測,我國未來的氣候變暖趨勢將進一步加劇。預測的結果包括:到2050年,我國氣溫可能升高2.3~3.3攝氏度,年降水量可能增加5%~7%,極端氣候事件頻率增大,幹旱區擴大,荒漠化可能性加重,海平麵繼續上升,冰川加速退縮,小型冰川消失。

全球變暖導致的氣候變化將對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較大影響。農牧業方麵,氣候變化將會增加我國農牧業生產的不穩定性,主要體現在產量減少、作物結構變動、生產條件變化、家畜疾病率提高;自然生態係統方麵,森林類型北移,森林火災和病蟲害可能性增加,內陸湖泊濕地加速萎縮,凍土麵積減少,對生物多樣性造成威脅;水資源方麵,氣候變化導致水資源分布變化,西北地區水資源短缺矛盾加劇,北旱南澇局麵突出;海岸帶區域,海平麵上升造成海岸侵蝕、海水入侵,珊瑚礁生態係統退化,發生台風和風暴潮等自然災害幾率增大;對居民生活而言,氣候變化可能導致疾病的增加,增大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的難度,對旅遊安全、能源需求等帶來較大的壓力。

(二)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現狀與趨勢

我國溫室氣體的曆史排放量很低,人均排放也長期低於世界平均水平。20世紀80年代後期,我國進入經濟快速發展軌道,溫室氣體排放量開始逐年遞升。我國二氧化碳排放增長從1990年開始起步,2000-2005年顯著增長,2008年占到全世界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21.9%。原來二氧化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一的美國,在2008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為5684.1百萬噸,占世界總量19%左右,我國已成為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大的國家。從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來看,雖然我國的數據仍然遠低於發達國家的水平,但是從2007年開始已經超過了世界人均二氧化碳排放水平,單位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也高於世界平均水平。

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快速增長的客觀原因有:①經濟快速增長,各行業各層麵經濟活動活躍;②基礎設施、交通運輸、房地產等溫室氣體高排放產業及相關上下遊產業發展迅猛;③人口基數大,2009年年底,全國人口達到13.35億人;④產業結構仍以製造業等第二產業為主,而第二產業正是製造溫室氣體的主要行業;⑤我國大量製造出口到外國的產品,為世界各國消費的二氧化碳買單;⑥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較低,能源結構仍以煤炭為主要能源,2008年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所占比例為68.7%,而在接下來的一段時期可預見的情況是,我國經濟仍將處於快速發展階段,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在短期內難有大的改變,人口每年有500萬~600萬人的淨增長。結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和發展特點可以得出的結論是,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在一段時間內仍然保持增長態勢。我國發改委在其編寫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2009年度報告》中明確表示:“(我國)控製二氧化碳排放麵臨極大困難。”

二、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立法

氣候變化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帶來了較大的影響和挑戰,我國政府高度重視應對氣候變化問題,通過製定和實施法律法規、相關政策等工作,努力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

(一)《節約能源法》

1986年,國務院通過了《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1997年11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於1998年1月1日起實施。《節約能源法》共有50條,分為總則、節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節能技術進步、法律責任、附則第六章。該法首先明確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電力、焦炭、煤氣、熱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該法確立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要求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改善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和供應,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向節能型發展。要求國家製定節能政策,編製節能計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並與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該法同時在節能產品認證、產品能耗標識、重點單位節能管理等方麵作了具體規定。

由於1997年的《節約能源法》沿襲了計劃經濟的指導思想,沒有形成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強製與激勵相結合的機製,沒有充分發揮市場機製在配置能源、引導消費方麵的作用,在實際運作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另外,隨著我國經濟快速增長,能源消費量劇增,能源利用率低的問題比較嚴重,導致經濟發展與能源資源及環境的矛盾日趨尖銳,為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的要求的矛盾,立法機構對《節約能源法》進行了修訂。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對該法的修訂案,於2008年4月1日開始施行。修訂後的《節約能源法》與原《節約能源法》相比,最主要的進步是完善了促進節能的經濟政策。其主要特點有:①擴大了法律調整的範圍,增加了建築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公共機構節能等內容;②健全了節能管理製度和標準體係,如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製度、能效標識管理製度、節能獎勵製度等;③完善了促進節能的經濟政策,規定中央財政和省級地方財政要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工作,對相關節能技術和產品實行稅收優惠,對節能產品的推廣和使用給予財政補貼,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等;④明確了節能管理和監督主體,規定了統一管理、分工協作、相互協調的節能管理體製;⑤強化了法律責任,規定了19項法律責任,明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加大了處罰範圍和力度;⑥實行節能目標責任製和節能考核評價製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目前已經實施的與節約能源法配套的法規包括:《重點用能單位管理辦法》、《節約用電管理辦法》、《中國節能產品認證管理辦法》、《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鐵路實施〈節約能源法〉細則》、《交通行業實施〈節約能源法〉細則》,以及省一級地方政府為實施節約能源法而製定的一係列地方性法規等。

(二)《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明確了可再生能源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要求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國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製定資源調查的技術規範,並製定、公布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係統、太陽能供熱采暖和製冷係統、太陽能光伏發電係統等太陽能利用係統。該法明確了政府、企業和用戶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的責任和義務,提出了一係列包括總量目標製度、並網發電、稅收優惠製度等政策和措施。2009年1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修正案規定了兩項新的內容:一是建立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製度;二是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修正案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與修改後的可再生能源法配套的細則,包括《可再生能源配額製管理辦法》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等,近期也有望出台。

(三)《循環經濟促進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循環經濟促進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七章58條,就基本管理製度、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激勵措施、法律責任等幾方麵對循環經濟的建立進行了引導、促進和規範。《循環經濟促進法》明確了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製宜、注重實效,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該法確立了六項製度,分別是:①循環經濟的規劃製度;②抑製資源浪費和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製度;③循環經濟的評價和考核製度;④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製度,即將生產者的責任從單純的生產和使用階段,逐步延伸到產品廢棄後的回收、利用和處置階段;⑤對高耗能、高耗水企業設立重點監管製度;⑥強化經濟措施,建立激勵機製,鼓勵走循環經濟的發展道路。該法在延長建築物使用期限、工業廢棄物綜合利用、限製一次性消費品、限製過度包裝等方麵也作出了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