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創業投資概述(1)(2 / 3)

通過對創業投資概念的曆史考察,可以看出,創業投資的本質特征體現在它是一種支持創業的資本運營方式,以資本的方式投入,以資本的方式退出,是為了“賣”而“買”。其投資的對象是處於創業階段的企業,其利潤來源於創業企業的成長而帶來的企業價值增加,其收益的實現方式是通過出售創業企業股權實現的。

基於上述認識,我們將創業投資定義為,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通過提供創業管理參與所投資企業的創業過程,以期在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後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收益的資本運營方式。這個定義既能反映一般投資行為的特點,同時又能區別於其他投資行為。創業投資首先是一種投資行為,投資者的目的是在承受一定風險的條件下追求利潤最大化,這一點與其他投資是一致的。創業投資區別於其他投資的本質特征在於其投資的對象、收益的來源及其實現方式。創業投資的對象是具有成長性的企業,其收益來源是被投資對象的成長增值,我們稱之為成長性,收益的實現方式是出售持有的被投資對象的股權。

二、創業投資的基本特征

創業投資是以股權方式投資於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創業企業,從而建立起適應創業內在需要的“共擔風險、共享收益”機製。創業投資通過創業投資家以股權的方式投資於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創業企業,成為創業企業的股東之一。企業成長了,其價值增加,也就是股東的財富增加;反之,企業虧損了,破產了,也就是股東財富的減少。因此說,通過股權投資,創業投資資本就與企業建立了一種“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機製。

積極參與所投資企業的創業過程。創業投資投入創業企業後,為了能夠使創業企業快速增長,根據需要,創業投資家必須和企業家密切合作,幫助企業製訂規劃,提供谘詢服務,並直接參與管理,為企業發展出謀劃策,推薦人才,管理是作為投入的一部分。這樣,一方麵可以加快創業企業的成長,另一方麵也是控製風險的有效手段。

創業投資並不經營產品,而是以整個創業企業作為經營對象,即通過支持“創建企業”並在適當時機轉讓所持有股權,以獲得資本增值收益。創業投資雖然參與企業的管理,但它的目的不是要經營企業的產品,而是希望通過自己的參與使企業更快地成長,在最短的時間內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最終通過出售所持有的企業股權實現收益。

創業投資是一種長期的、流動性較差的投資。一旦投資,創業投資家和企業家就形成了命運共同體。創業資本要伴隨著企業走過相當長一段時期,直至退出。這段時期一般在3~7年之間。

創業投資一般不以企業分紅為目的,而是在退出時以資本增值作為回報,退出的時間一般選擇在企業上市或出售時。創業投資家的報酬分為固定報酬和可變報酬兩部分。固定報酬是按已投資金額的2%~3%收取的管理費,可變報酬是投資收獲15%~25%的基金利潤,其餘部分由投資者獲得。

三、創業投資的參與者

在創業投資的運作過程中,主要涉及創業資本的供給者——投資者、創業資本的運作者——創業投資機構(創業投資家)和創業資本的需求者——創業企業三方當事人,另外,各類中介機構也在這一過程中發揮重要的作用。下麵分別介紹各個參與者的基本構成及其職能。

(一)投資者

投資者是創業投資資金的供給者。創業投資資金又稱為創業資本,是創業投資機製運行的前提和物質基礎。根據投資者投資直接目的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四類。

第一類是富有家庭和個人。這一投資群體包括具有敏銳的商業頭腦和大量資金的公司經理們、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富有的客戶,他們投資於創業投資的原因首先是看中創業投資的高額回報,其次是處於避稅的考慮。在美國,資本收益稅率與普通收入稅率的差別較大,如1993年稅改後,美國長期資本收益稅率為28%,最高收入的邊際稅率為39%,投資者個人對私人公司進行長期投資必然會享受到稅收優惠的好處。另外,多數西方國家對個人遺產課以重稅,而創業投資資本在投資的最初幾年收益計算通常相當保守,這種投資方式非常有利於富有家庭在代與代之間轉移財產。當然也有一些成功人士為了體驗創業時的冒險激情,而投資於創業投資。

第二類是成功的大公司。大公司為了保持自己在本行業內的技術領先優勢,往往設立專門的機構對與本公司業務範圍緊密聯係的創新技術進行投資。與其他創業投資者不同,大公司進行創業投資的主要目的,不在於某一項具體的創業投資項目本身帶來的高額回報,而是為了介入和控製更多的本行業的高新技術。

第三類是一些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包括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這些機構出於增加盈利、分散風險的需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創業投資。

第四類是政府資金。鑒於創業投資對促進高新技術企業以及整個經濟發展的巨大作用,各國政府亦出資組建創業投資公司,一方麵直接為高新技術創業企業服務,另一方麵起到示範作用,吸引其他社會資金。

由於各國的國情不同,創業資本的供給結構也有很大的不同。1998年,美國的創業資本中,養老基金占60%左右,大公司、家庭和個人各占11%,金融機構、捐贈基金占6%左右,保險公司和外國資本等占6%。歐洲的創業資本中,投資銀行和養老保險金各占25%,增值後再投資占20%,人壽保險金占15%,政府資金占2%,其他占10%。而日本的創業資本主要來自證券業、銀行業和保險業的頂級公司。

(二)創業投資機構

創業投資機構是創業投資市場中專門從事創業投資資本管理及運作的機構,在創業投資機構中從事創業資本管理及運作的專業人士通常被稱作創業投資家。在創業投資市場運作中,創業投資機構既是創業資本的需求者,同時又是創業資本的供給者,事實上承擔了創業投資資本最終所有者與最終需求者之間橋梁的職能。創業投資機構對創業資本的需求是想從創業資本的運營中獲利,把周轉資本作為一種盈利的工具,它一般同時麵對創業資本的原始供給者和創業資本的最終需求者,本身是以創業資本需求者和供給者的身份存在的,具有供求的雙重身份。創業資本運作主體追求成本最為低廉、質量最佳的創業資本供給源,其融資能力取決於其經營業績和自身市場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