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創業投資概述(1)(1 / 3)

創業投資係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通過提供創業管理參與所投資企業的創業過程,以期在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後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收益的資本運營方式。創業投資最早起源於美國,而且美國也是世界上創業投資發展最成功的國家。近幾十年來,各國經濟發展表明,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中小企業的創新活動產生了對創業資本的需求,創業資本的發展又推動了中小企業的創新活動,兩者形成一種互為需求、相互促進的共生關係。創業資本對中小企業創新活動的推動,促進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進而促進了一國就業水平的提高和產業結構的調整。

我國的創業投資事業起步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198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科學技術體製改革的決定》首次提出“對變化迅速、風險較大的高技術開發工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給與支持”。1986年,經國務院批準,由原國家科委、財政部共同出資成立了我國第一個創業投資公司——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標誌著我國創業投資進入實際運作階段。

此後,中共中央、國務院又對創業投資作了一係列的重要決策。199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指出:“發展風險投資事業,建立科技風險投資機製。”1996年,《國務院關於“九五”期間深化科學技術體製改革的決定》再次強調,要“積極探索發展科技風險投資機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也明文規定了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1998年8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召開全國技術創新大會,並作出《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決定中明確提出“要培育有利於高科技產業發展的資本市場,逐步建立風險投資機製;發展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建立風險投資撤出機製;加大對成長中高新技術企業的支持力度;引進和培養風險投資管理人才;加速製定相關的政策法規,規範風險投資的市場行為。”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5年底,全國共有風險投資機構319家,管理創業資本631億元,累計投資3916個項目,累計投資額326億元。其中高新技術項目2456項,投資金額149億元。創業投資事業的發展有力地推動了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第一節 創業投資的基本概念

一、創業投資概念的一般界定

“創業投資”的英文名稱為Venture Capital,簡稱VC。Venture Capital有時也譯作“創業資本”。它在譯作“創業資本”時強調具有特定使用用途的資本這一靜態概念;在譯作“創業投資”時強調這一特定用途資本使用的動態過程。

創業投資活動已經發展和演化為形式多樣、機製複雜的投資行為,因而目前學術界對於創業投資還沒有形成一個為大家廣泛接受的定義。這裏,我們首先對創業投資概念的曆史演變過程進行了考察,力求在把握創業投資本質特征的基礎上,給出創業投資概念的最一般定義。

創業投資簡單地說就是對創業行為進行的投資,因此,我們首先從創業的概念談起。創業就是指創建企業的持續過程。據專家考察,英文“venture”一詞被賦予“冒險創建企業”的含義,最早源自英國。15世紀末,英國、葡萄牙、西班牙等西歐國家為了開拓遠洋貿易而紛紛創建遠洋貿易企業。在當時的科技條件下,創建遠洋貿易企業需要冒很大的風險,所以借用“venture”指“創建遠洋貿易企業”這種特定意義上的冒險活動。由於創建遠洋貿易企業必須建立大型船隊,僅僅依靠單個工場主自有資本的積累是不現實的,這就必然產生對外源資本的需求。這種用於創建遠洋貿易企業的投資資本,即是最早形態的“創業投資資本”。當然,它與現代意義上的“創業投資”相比有很大的差別。世界上第一個成型的“創業資本”概念是隨著美國創業投資協會的成立而產生的。在美國創業投資協會的定義中,所謂“創業資本”係指由專業機構提供的投資於極具增長潛力的創業企業並參與其管理的權益資本。這一定義比較全麵地提示了創業投資的基本特征,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它將天使投資以及公司附屬創業投資機構等並非由專業化機構管理的創業資本排除在外,沒能區分創業投資與戰略投資的差別,也沒有考慮到創業資本所投資的企業並不包括已在NASDAQ(納斯達克)公開上市的創業企業。美國創業投資協會作出這樣的定義主要有這樣幾個原因:①當時它的會員都是專業的創業投資機構;②天使投資以及公司附屬創業投資機構還沒有成氣候;③NASDAQ市場還沒有出現。

1983年,英國創業投資協會成立時,創業投資實踐活動有了新的發展,投資對象已經擴展到幾乎所有的未上市企業,其中很大比例的資產投資於需要通過並購與重組以實現再創業的未上市企業;一些非專門從事創業投資的非專業機構也開始從事創業投資;而且此時創業投資的資本經營特點已經十分明顯。所以英國創業投資協會對創業投資做出了有別於美國創業投資協會的定義,即所謂“創業投資”係指為未上市企業提供股權資本但不以經營產品為目的的投資行為。這個定義突出了創業投資資本經營的特點,同時不再限定必須是專業性創業投資機構所從事的創業投資,從而使得天使投資和公司附屬創業投資機構所從事的創業投資也能夠包括在“創業投資”的概念之中。

值得補充的是,由於創業投資通過支持創業企業發展,極大地促進了科技創新,因此,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1983年召開的第二次工業發達國家投資方式研討會上,曾經將“創業投資”界定為“凡是以高技術與知識為基礎,生產經營技術密集的產品或服務的投資,均可視為創業投資”。這個定義揭示了創業投資與高新技術發展之間的密切聯係,但它並不是創業投資的本質特征。事實上,創業投資雖然主要投資於“以高技術與知識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的高技術產品或服務的”創業企業,但並不是所有的創業投資都是投資於這類企業;而且投資於這類企業的也並不一定就是創業投資,也可能是產業投資。1996年,OECD(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發表《創業投資與創新》時,對創業投資進行了重新界定,認為創業投資是一種投資於未上市的新興創業企業並參與管理的投資行為,其價值是由創業企業家和創業投資家通過資金和專業技能所共同創造的。這一定義與1983年的定義相比有了很大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