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會與董事會的關係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黨委會不再是銀行日常經營活動的權力核心,不再介入具體的經營決策和日常管理。黨委會原則上不直接介入生產經營的具體經營決策,主要是參與企業帶有全局性、方向性重大問題的決策,例如,銀行總體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資產重組、改製、銀行重大改革方案、政策製度的製定和修改,以及涉及廣大企業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等。當然,對於這些重大問題,黨委會不是替代董事會和高管層做決策。具體流程應該是,黨委對重大問題集體研究,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的黨委成員通過多種方式分別反映黨委的意見和建議,使黨委的主張在企業決策中得到體現,並把法人治理結構的決策結果反饋給黨委,實現公司決策的科學、民主。這與《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的有關精神相吻合的。雖然國有的商業銀行董事長通常都擔任黨委書記,但是兩種不同的身份在具體履職過程中必須要分開;黨委成員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班子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但前提是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製度框架,要明確職能邊界,不能“越位”。
黨委會雖然不是經營活動的權力核心,但仍然是國有商業銀行的政治核心,這種作用不能“缺位”,體現在黨委會要保證和監督銀行對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做好廣大黨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在思想政治方麵引領和保障整個銀行的健康發展等。
職代會和工會
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是職工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定位於反映職工的切身利益訴求,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參與公司治理。按照《公司法》規定,職代會選舉代表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實際上這體現了現代公司治理中人力資本所有者的權益訴求。職代會參與公司治理是通過其選舉的董事和監事,按照公司治理確定的議事規則來行使權力,除此之外,不能通過其他方式幹預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這其中的關鍵是代表職工利益的董事和監事的產生,必須經過真正的民主推薦而不是現在普遍的“一元化指定”的做法。
工會則將在職工薪酬、福利、安全生產、勞保、社保等方麵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上,代表職工利益,維護職工權益,行使《工會法》賦予的權利。這其中的關鍵是工會應擁有法律程序上的話語權,以及工會領導人的產生程序。沒有真正的民主選舉,工會的作用很難發揮。
應該看到,在推進企業的現代公司治理改造中,職代會和工會依法擁有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往往被漠視,甚至在公司治理中被逐漸“邊緣化”,這也造成了廣大職工缺乏製度化的權利保障機製和利益訴求通道。
2009年8月份,全國總工會發出《關於在企業改製重組關閉破產中進一步加強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強調:企業改製方案應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職工的裁減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不應實施,既未公開又未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視為無效。應該說,這方麵有很多教訓,比較典型的就是2009年7月份的吉林“通鋼事件”,一起本來很平常的企業重組最終卻激化成勞資對立並引發毆人致死案件,其中的教訓值得深思。由此,建設和諧社會、和諧企業,職代會和工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不能忽視的,我們曾經有很好的傳統,製度優勢,完全可以在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下發揮出很好的建設性作用。
(三)改善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構成
董事會在銀行公司治理中處於最核心的地位。能不能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直接關係到整個銀行的發展。從現階段情況來看,應有較大的改進和提高空問,但需要從多元化和專業化兩個方麵著手,進一步提升董事會的履職能力。
同一類人做決策的風險最大。由於專業背景、經驗經曆等方麵雷同,往往在同一方向上犯錯誤,從而影響科學決策。一是多元化。從管理學上來說,同一類人做決策的風險最大。個中的道理很簡單,由於專業背景、經驗經曆等方麵雷同,做決策的成員之間無法形成知識上的互補,往往在同一方向上犯錯誤,從而影響科學決策。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存在董事來源相對單一、知識和專業背景相對單一的問題。究其原因,一方麵是國有股權相對集中,另一方麵則是董事的來源缺乏市場化機製,專職董事(股權董事)、專職監事為行政指派,來源於社會的獨立董事的數量也相對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