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把第一個錯誤解決一下:
№16 網友:忍不住
評論:《韶光以外》
打分:2
發表時間11:2009-08-12
20:28:26
所評章節:54
以身故為賠償條件的保險(包括壽險和意外險、重大疾病險),如果沒有被保險人的簽字,是無效的。所以曲要是把自己列為被保險人、把何列為受益人,是可以的,但要是說為他們兩人買這些保險,是無效的保險合同,出了事,保險公司隻是退回保費,不理賠的。
還有就是房屋的贈與。這個是要以做房產登記為生效條件的,而去房產中心做登記,是要雙方當事人到場,委托委托人辦理的需要提供委托書。所以背著愛人把房產贈與愛人,實際操作比較困難,法律上也沒有效力。
總而言之,為愛人做了什麼,還是及早讓他知道為好。
網友:mouse19
打分:0
發表時間:2009-08-12
23:10:43
保險那條沒錯,曲小彥隻能把自己列為被保險人、把何小明列為受益人;
房屋那一條不需要何小明出場,因為隻是贈與不是買賣,曲小彥作為產權所有人單方麵就可以完成。
在上一章原文上修改的時候先把保險的問題修改掉了。
今天又托人仔細問了問房產贈與的問題。具體情況是這樣的: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贈與是屬於一種單方行為,不需要被贈與人的同意。但這隻是一種書麵上的理論的說法,實際到贈與合同與贈與房屋時,也就是涉及到實際的手續時,情況就比較複雜。
按照咱們國家的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是一種實踐合同,也就是說隻有對方確實拿到了東西,這個贈與合同才算成立。比如說,小曲和小何一起去辦了過戶手續,這就算成了。或是小曲把這個房產證交給小何,那麼即使還沒過戶,但兩人之前簽了個合同說我要把這房子送你,那麼這時即使房產證還沒改名字,那也算成了。
當然也有些學者認為應該把贈與合同定為諾成合同,就是隻要你說了要送給我,我也同意了,那這贈與就算成了。這是為了怕日後贈與人反悔,被贈人吃虧。
而我詢問到的我們城市的實際做法,也是出於上述這種怕被贈與人吃虧的想法,規定房屋贈與必須雙方先到公證處去公證,雙方再拿著公證合同到房產部門去辦理過戶。
也就是說,小曲和小何如果生活在我的城市,至少兩個人要一起去公證處把公證手續辦了,這贈與才算成了,——再進一步說,偶滴文確實錯了,小曲想私自送房子,對不住,辦不了。
根據這種情況考慮一下,覺得較難處理,所以決定幹脆一點兒,房子的事兒就算了。那麼本文中這一小段就改為以下這樣:
“你知道嗎?”這次換曲正彥認真地問,“這些天我一直想辦件事,但是不知道該不該告訴你。”
何自明轉頭看他。
“我準備給我們兩個人辦些保險,人身傷亡、重大疾病之類……填表格什麼的無所謂,但簽字你得到場。”
何自明的表情有點疑惑。
以上。
接下來是第二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