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作為人類自身的再生產方式,是社會得以存續和發展的基礎。由於生產方式、文化傳統等方麵的差異,各民族的生育觀念和生育模式不盡相同,主要表現在生育的性別選擇、生育數量的多少等方麵。而不同的生育觀念和生育模式又會導致不同的社會經濟結構,並對一個民族、一個地區的發展進程產生影響,比如重男輕女的生育觀念會引起社會性別結構的失調;多生多育則會導致人口、資源、環境矛盾的加劇,阻礙經濟社會發展進程。
(一)傳統生育觀念
1.重男。在大多數社會中,人們更傾向於生兒子,我們稱之為男性偏好的性別選擇觀念。我國很多民族的生育中都存在男性偏好意識,一對夫婦可以不生女兒,但不能不生兒子,甚至把生育兒子提到了“孝”的高度。為了保證在多生兒子的同時能夠有效抑製家庭人口的過快增長,有些地方過去盛行溺嬰,因為“在父母親的眼中,女孩的價值是較低的,因為她不能承繼‘香火’”,同時,她一旦長成,就要離開父母。單家集回族社會中也存在類似的情況,主要表現為更希望生兒子,如果生不了兒子,似乎夫婦的整個人生都是失敗的。所不同的是回族社會嚴格禁止溺嬰——如果沒有生兒子可以不斷地生育,但不能為了生兒子而殺害女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設計過一個專門用來評估生育意願的指標,即“重男輕女指數”,該指標通過分析希望生育男孩子的母親人數與希望生育女孩的母親人數的比例反映了人們的男孩偏好傾向。“重男輕女指數”是評估生育性別偏好的一個有意義的指標,但它忽略了對家庭中丈夫(父親)生育意願的關注,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可靠度。經驗表明,一個家庭在生育過程中的性別偏好、生育胎次選擇等觀念和行為並不是由妻子單獨決定的,而是夫妻雙方協商的結果。有鑒於此,筆者在問卷調查中對家庭中丈夫和妻子的生育意願給予了同樣的關注。
回族家庭中丈夫的重男輕女指數為1.37,即在192位被訪的丈夫中,希望生育男孩子的人數是希望生育女孩子的人數的1.37倍。回族家庭中妻子的重男輕女指數為1.49,即在192名被訪的妻子中,希望生育男孩子的人數是希望生育女孩子的人數的1.49倍。妻子的性別偏好指數比丈夫高出0.12。說明在家庭的生育活動中,妻子更希望生男孩。另外,男性偏好程度與年齡大小也有比較顯著的相關性,丈夫和妻子的性別偏好指數整體上呈現出從高年齡段向低年齡段依次遞減的趨勢,也就是說高年齡段的人比低年齡段的人更希望生男孩,說明隨著時代的變遷,當地回族在生育中的重男輕女觀念有淡化的趨勢。
2.多生。回族傳統生育觀念的第二個表現就是崇尚多生群育。所謂多生就是在生育數量上追求多,尤其偏重於多生兒子,並通過擴大生育胎次的方式提高生兒子的概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家庭規模的擴大。據筆者對當地回族家庭中年齡在55歲及55歲以上婦女的訪問,她們一生生育子女的平均數為7.2胎,其中活產子女的平均數為5.6胎,最多的一輩子生了10胎。群育指的是一種試圖通過擴大子女數量而降低養育成本的粗放型生育模式。人們通常認為,養孩子一個也是養,四個、五個也是養,都是要操心花錢的,還不如多養上幾個,其中包含著規模越大花費越低的樸素道理。在多子女家庭裏,很多孩子的日常物品是可以重複使用的,如嬰幼兒的衣服,第二個、第三個孩子可以接著使用第一個孩子穿過的,第三個、第四個孩子可以接著使用第二個、第三個孩子穿過的,等等。當然這種群育的優勢隻有在重養育數量而不重質量的條件下才會有所體現,假如父母要保證自己所生的每一個孩子都接受良好的教育,這種群育模式的成本還是很高的。
(二)影響生育觀念的三個維度
1.文化維度。人是文化的載體,人的行為方式總是受到他所負載的價值觀念的製約。回族在生育中的性別選擇觀念,一方麵受到了伊斯蘭教教義中“男性本位”思想的影響,另一方麵也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響。比如回族也認為生兒子是“續根”,沒有生兒子就被認為是“斷了根”,所以要通過收養、立嗣等方式加以彌補。回族中也有類似於漢族社會中男子承繼“香火”的觀念,如男子直接負有給亡故的父母、祖父母“倒油”、上墳等責任和義務,女子也要紀念亡故的父母、祖父母等親人,但由於性別的原因,她們在祭祀活動中往往受到某些限製,處在從屬地位,如一般不能到墳地裏給亡故的親人念“蘇熱”(surah)等。在回族的價值觀念體係中,女性被置於社會生活的次級地位,這自然要在人們的生育過程中以近似的方式表現出來。回族的早婚早育觀念也有其文化根源。按照伊斯蘭教教義,男孩和女孩分別從12歲和9歲起就開始擔當“法日作”(faradah,主命),這就意味著他(她)們從此長大成人並被社會賦予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盡管回族長輩在子女結婚年齡問題上並沒有嚴格遵循教律,但這些宗教思想對回族的早婚觀念還是產生了一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