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西夏婚姻習俗(3 / 3)

退婚、贖婚也體現了明顯的買賣性質。隻要雙方父母同意,允許退婚、贖婚,同時便將婚價(包括以三年勞力替代的)、嫁妝等有關“予價”,一律如數退還。女方父母可贖而不贖,他人也可以用錢財將此女贖走。男方據“七出”(有行淫、無子、不侍公婆、有主多言、盜竊、妒忌、惡疾等七種情況的妻子,可以共議出之)的法規。決定“出妻”後,女方父母可以贖回自己的女兒。如不屬“七出”之列,或雖屬“七出”但卻能行孝禮於公婆,或娶時貧苦低微而後富貴威上,或迎娶時送者迎人根斷而無住處等,需經雙方父母同意,女方父母才可將女兒贖回;如遇女方父母不同意,而男方堅持“出妻”,則須罰若幹聘價,並退還嫁妝。

7.婚姻程式

西夏學者骨勒茂才對黨項羌族實行明媒正娶的婚姻儀式,曾有過生動的記敘:“男兒長大,遣將媒人,諸處為婚,索與妻眷。室女長大,嫁與他人,送與沿房,拜見公婆。並諸親戚,盡皆聚集。兒女了畢,方得心定。”

由於民族雜居、文化融合的原因,西夏所實行的明媒正娶的婚姻儀式,大體向中原“六禮”靠近,並又汲納了一些來源不一的習俗。

“父母之命”是青年男女擇偶的主宰,無論男方求妻,還是女方嫁夫,皆決於此。女子若無親父母,則要由祖父母、共居庶母(父之妾)、同母兄弟、嫂娣及親伯叔、姨等“共議而嫁”。如果僅憑兄弟嫂娣議嫁,則為法律所不容,婚姻當改過。

“媒妁之言”也是西夏青年男女自由愛情的巨大障礙。媒妁所接受的,自然是並非兒女意願的“父母之命”,加之決定雙方能否合婚的根據,或聽憑占卜吉凶的結果,或聽憑“戶主人”“議嫁人”“傳媒人”等各種人物商議的結果,所以媒妁的撮合,往往惹出事端。為了謀取更多的私利,媒妁參與諸如“一女嫁二處”或“以有夫之婦為妻”(無異於“奪妻”“搶婚”)等非法婚姻的介紹活動,對社會危害極大。

西夏人很重視訂親。在媒人與雙方家庭溝通,將一樁婚事認可之後,由男方家庭主持,請女方父母吃訂親酒食。在這盡可能豐盛的酒席宴上,男方父母正式提出婚姻請求,女方父母當場便要表示應諾的態度。從這天開始,男方將陸續把應付的婚價(包括錢物)選擇吉日送至女方家中。婚價須在3年內給完,而後,方可迎娶。除給女方婚價(女價)之外,男方還要向伯、叔舅舅及某些節親成員贈送禮物。酒、肉、茶、皮毛、絲織物、服飾等,都可用作彩禮或贈品。

迎親的過程,有諸多程式。如“催妝”,即男家派人去女家,催促備好應帶份額的嫁妝。“安帳”,男家占卜吉地,設置青布幔帳,供迎親交拜使用。“障車”,新婚喜車啟動後,嫁家民眾圍聚阻攔,以示惜別。“鋪房”,女家提前到男家,將雙方合力準備的臥具、被氈等鋪放停當,帳幔掛置穩妥。“跨鞍”,西夏婦女多善騎,交拜之前,新婚需跨過置地的馬鞍,意為平安。“同牢”,新郎新娘共同食用同一供祭之肉食。“合巹(瓢),新郎新娘合飲一器之酒水。‘拜堂’,包括拜天神地祗,拜祖宗,拜尊長,拜節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