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私奔婚
這種不需任何契約,也不舉行任何儀式,隻要得以男女同居生活的古老婚俗,在西夏久存不滅。這是由黨項羌族性格豪爽,兩性關係較為簡單而自由的情況所決定的。史載,西夏有些黨項羌族家庭,所養育的女孩子,到了一定的年齡,沒有經由媒妁介紹,便自己作主選擇了情侶。他們經常按期相會,家中大人們並不過問。有的青年男女,戀情極為熱烈,互相挈攜,奔逸山岩掩映之處,並首而臥,盡夫婦之禮。這種自行奔逸,是無需任何手續的特殊婚姻形式。即使他們最終用腰帶係於兩人脖頸,雙雙殉情而死,也不會使人們悲悼。他們的族人們會尋找到他們的屍體,但沒有哭泣的;還說:“這是男女之樂,用不著悲悼。”人們用五彩的絲綢包住屍體,外麵又裹上白氈。殺牛祭祀後,再用草密加纏束,然後選擇峻嶺,搭起高達一丈的木架(稱為“女柵”),將屍體放至上麵,謂之“飛升天”。男女青年的兩族人,聚集柵下,擊鼓飲酒,盡日而散。
5.搶婚
搶婚是以搶劫的手段實現婚姻關係的締結。黨項羌族在實行氏族外婚製時,自然地形成了搶婚這種習俗。有的男子為了要與另一氏族的女子成婚,便動用武力,甚至付出血的代價。西夏雖已實行一夫一妻製的婚姻製度,但搶婚古俗仍在民間流傳。有公開強搶,也有暗中偷搶。擔任搶婚任務的,往往是持有刀、劍、弓箭、鐵刃等武器的團夥。搶婚有各種原因:有的是男女私訂終身,而遭到女方父母反對,男方便設法將女方搶走。有的是男女婚事已訂,又另有男子求婚於女方,女方父母據情而擇,應允某男將女兒搶走。有的是男女成婚已訂,而男方妄言女方父母“負諾”,便不按有關約定行事,隨意搶走女方。也有的是男方不顧自己家庭親人們的反對,而一意孤行,搶得女子為妻。更有甚者,是將已經為人妻者,搶至自己帳房成婚;而伴隨搶親的,往往還有對畜物錢財的劫奪或誘騙。
6.買賣婚
黨項羌族的娶婦婚俗,一直帶有古老的“儷皮為禮”的形式。西夏法定的婚姻手續,即是賠償式的。
從男方來說,必須在三年之內,付足女方一筆“婚價”,方可成婚。婚價分三等,各有法定的予價。娶殿上坐節親主等女,予價300種,其中駱駝、馬、衣服外,金豹、虎皮150種;娶節親主以下等女,予價200種,其中駱駝、馬、衣服外,金豹、虎皮100種;娶“盈能”(官職名)頭領以下女,予價100種,其中駱駝、馬、衣服外,金豹、虎皮20種。
從女方來說,必須在婚前(或婚後一年內),向男方送上一定數量的“嫁妝”。與婚價的三等相對應,嫁妝也分為三等。一等的:蓋帳3具,服飾70套(種);二等的:蓋帳2具,服飾50套(種);三等的:蓋帳1具,服飾10套(種)。
除“婚價”“嫁妝”而外,還有一些體現買賣婚的價格項目,如“腹股婚服”(因父輩之間的某種特殊關係而提早預定的“指腹婚”“佇兒婚”,特別需要縫製婚服)、“索婦食”(男方提親時在女方家中的飲食費用)、“帳末食”(野外的雜支,諸如客人馬匹的食料等)、“客人來往食”(含酒食招待以及路途食物等)、“烤房食”(烹飪人員飲食)等。
無力支付“婚價”“嫁妝”的,可改用別的方式抵償。男子無力予價,要親到女方家中出勞力,三年期滿,則有權娶媳。女子無力予妝,可用所得婚價的一半,作為嫁妝而予之;實在無力的,也允許減免嫁妝(要辦有關手續),男方不得強令按價索要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