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5章 國際條約、契約類(5)(3 / 3)

全權代表

(簽署)

××共和國政府

全權代表

(簽署)

說明:協定的格式基本如上,但在具體應用中要根據內容需要和締約雙方的協議進行調整,措詞變化也較多,應注意靈活使用。

(四)議定書

議定書(Protocol)一字是從中古時期拉丁文Protocollurm、希臘文ΙΙρωΤο"cολλογ而來,即粘貼在一本書上的第一頁,原來是用來登記所裝訂的公文的,相當於現在的文件目錄,在外交上也指保存會議的記錄的登記本。也泛指外交部長的官方通訊和草擬外交文件如條約、公約、宣言、全權證書、批準書及由一國元首致另一國元首的信件所遵照的格式。在漫長的文書發展過程中,它就逐步演變成了一種協議文書的格式。

過去,在法國,由禮賓司負責擬定這種文件;在英國則是由禮賓司和條約及國籍司共同負責。由於長期的外交文書的發展變化,發展成為兩國代表會議的記錄及會議的結果,有時還指正式條約的預先張本,由兩國代表簽字,載明訂立條約應遵守的程序及規則,在現今的慣例中締結重要的國際協定,也可以用議定書的形式來訂立。

在現代的外交實踐中,議定書的用途是廣泛的,通常是有關條約、公約、重要協定的談判、簽訂、延期、實施的辦法等具體問題的協議,多是輔助性的,或補充性的,或執行其他重要協議文書的具體措施的法律性協議文件。議定書解決的問題一般都比較具體。具體主要用在以下方麵:

(1)在訂立多邊條約時,說明同時附加的意見、宣言和協定,以便說明約文,並將它們載入最後議定書,成為契約的一部分;

(2)常常用來修改多邊國際協定;

(3)用來延長條約或協定的有效期限;

(4)用於雙邊或多邊條約的附件,以補充、修改或限製條約的內容;

(5)對締結條約中有關次要具體問題,以議定書的形式附在條約之後;

(6)國家間關於一些特殊事項的諒解,有時也用議定書,這種形式曾用來締結過停戰問題;

(7)用以解釋以前條約的條款;

(8)用以規定邊界的劃分;

(9)記載邊界委員會的工作;

(10)用於重新建立外交關係;

(11)用於規定國際性軍隊總部的地位等。

我國政府在國際事務中也經常用議定書的形式與外國簽訂協約。

聯檢議定書(Protocol of Joint Inspection),是議定書之一種。主要是兩國之間聯合檢查邊界問題後締結的一種協議,通常稱邊界聯合檢查議定書。常作為兩國邊界條約的附件,或對原兩國政府間邊界議定書的修改和補充的文件。其主要內容是規定兩國政府對邊界進行聯合檢查的內容、原則和根據;邊界線及界線標誌的具體位置;邊界線及界線標誌的維護和有關法律條款。它的形成過程是,由兩國政府根據邊界議定書的規定,組成聯合檢查委員會。聯合檢查委員會的下屬機構聯合檢查組根據雙方聯合檢查委員會商定的原則對實地邊界進行檢查後,根據檢查結果起草聯檢議定書,由聯檢委員會雙方首席代表草簽並呈雙方政府的代表簽字後生效。雙方政府代表一般為外交部長或副部長。

總議定書(Generalact),也叫最後議定書,一般是多邊條約的一種,通常是國際會議的最後文件,由此得名。

總議定書又被稱為蕆事文件(Finalact)。蕆(chǎn)是完成的意思。蕆事文件通常是關於一個大會或會議的過程的正式聲明或總結,列舉從討論中所得的條約、公約或專約,並載明認為必要的建議或願望。這類文件一般都需要雙方或多方的代表簽字;但簽訂這一類文件並非一定都接受所列舉的條約、公約或專約,而這種條約、公約或專約還需要另行簽署。例如,1815年維也納大會的蕆事文件本身就是一個條約,因為文件聲明所附的各項條約和公約(專約)具有同等的效力,有如各該約文被包括在該文件內一樣。總議定書的格式,可以是敘述式,從參加會議的成員、會議時間、地點、討論的問題、達成的協議、簽訂各種條約進行順述;也可以是條款式,分項目進行敘述。文後要由各全權代表進行簽字,以昭信守。還規定文本從何時生效等有關內容。如果是一般的會議最後文件,雖經簽字,沒有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可不算條約,但仍是國際間的外交文書。

議定書的撰寫格式一般分為敘述式和條款式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