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確,在一切道德問題上,我最後總是訴諸功利的;但是這裏所謂功利必須是最廣義的,必須是把人當作前進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為根據的。我要力爭說,這樣一些利益是有權來個令人自動性屈從於外來控製的,當然隻是在每個人涉及他人利益的那部分行動上。假如有人做出了一件有害於他人的行動,這就是一樁一望而知要對他進行懲罰的事件,可以用法律來辦,或者當法律的懲罰不能妥善適用時,也可以用普遍的譴責。還有許多積極的對他人有益的行動,要強迫人們去做,這些行動也算是正當的。例如到一個法庭上去作證;又如在一場共同的自衛鬥爭當中,或者在為他所受其保護的整個社會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聯合工作當中,擔負他的一份任務;還有某些個別有益的行動,例如出力去拯救一個人的生命,挺身保護一個遭受虐待而無力自衛的人,等等。總之,凡明顯屬於一個人義務上應當做的事而他不做時,就要他對社會負責,這是正當的。須知一個人不僅會以其行動貽患於他人,也會因其不行動而產生同樣的結果,在這兩種情況下要他對此損害負責都是正當的。當然要在後一種情況下施行強製,比在前一種情況下需要更加慎重。一個人做了禍害他人的事,要責成他為此負責,這是規則;至於他不去防止禍害,要責成他為此負責,比較來說就是例外了。盡管是例外,但在許多十分明顯和重大的事情上卻足以證明其為正當。一個人在有外涉關係的一切事情上,對於涉及其利害的那些人在法理上都是應當負責的,並且假如必須的話,對於作為他們的保護者的社會也是應當負責的。也常有些好的理由可以不對他課以責任,但那些理由必須是出自特殊的權宜之計:不外是因為事情本身就屬於這樣一類,若由社會依其權力中所有的什麼法子來對他加以控製,反而不如聽他自己考慮裁處,整個看來似乎會辦得更好;或者是因為若試圖加以控製,將會產生其他禍害,這比所要防止的禍害還大。應當指出,既有這樣一些理由免除了事先的課責,主事者本人就應使自己的良心站入空著的裁判席,去保護他人的那些沒有外來保護的利益;要更加嚴格地裁判自己,正因為這事情不容他在同胞的裁判麵前有所交代。
摘自(英國)密爾《論自由》Ⅰ
承認功利或最大幸福主義為道德基礎的信條,主張行為的是與它增進幸福的傾向是成比例的;行為的非與它產生不幸福的傾向也是成比例的。幸福是指快樂與免除痛苦;不幸福是指痛苦和喪失快樂。要對於這個學說所確立的道德標準作明白的觀察,必定還要說許多話;尤其是關於痛苦與快樂的觀念包括些什麼以及它的範圍是什麼都是有待再討論的問題。然而,這些補充說明對於這種道德觀所根據的人生觀並沒有什麼影響,這就是說,快樂,避免痛苦,隻是作為目的而值得欲求的事,而一切可欲求的事物(在功利主義的係統內這種事物與在任何其他係統內一樣多)或是因為它自身具有快樂,或是因為它是增進快樂避免痛苦的方法。
摘自(英國)密爾《功利主義》Ⅱ
反對功利主義的人並不是總要加這個主義以不名譽的色彩。他們中間對於功利主義的不自私的性質稍具了解的人,有時反加挑剔,以為功利主義的標準太高,不是人類能夠做到的。他們說,要人們總是為增進社會公利的好處而做事,這未免過於苛求。但是,這樣說法是把道德標準本身的意義誤會了,並且把行為的規律與行為的動機相混了。指明什麼是我們的義務,或是,我們可以用怎樣一種檢驗法去認識這些義務,這是倫理學的職務;沒有什麼倫理學係統要求我們一切行為的動機應該隻是義務的意識;其實,我們行為百分之九十九是發生於別種動機,而且,假如義務規律不以為非,這樣做事是對的。功利主義的倫理家主張動機,雖則與行為者的品格關係很大,但與這個行為的道德性無關,他這樣主張,比差不多一切其他倫理家都更加徹底;所以,以上述誤解為反對功利主義的理由,愈見其不公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