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道德哲學和道德(2)(2 / 2)

摘自(德國)費爾巴哈《幸福論》

人的最內秘的本質,不表現在“我思故我在”的命題中,而是表現在“我欲故我在”的命題中。

摘自(德國)費爾巴哈《幸福論》

所謂有道德的生物乃是這樣一種生物,它能對過去的和未來的行為或動機進行比較,而且能讚成哪些或反對哪些。我們沒有理由來假定任何低於人類的動物具有這種能力;所以,一條紐芬蘭狗拖出一個落水的小孩,一隻猴子麵對危險去營救它的同夥或撫養一隻失去母猴的幼猴,我們都不把這種行為稱為道德的。但是,毫無疑問,隻有人類才能被納入有道德的生物的地位,在人類的場合中某一類行為,不論是經過同相反動機的鬥爭後而深思熟慮地完成的,還是出於本能的衝動,或者是由於緩慢獲得的習性的效果,都可稱為道德的。

摘自(英國)達爾文《人類的由來》Ⅰ,4

有一個學派認為道德是派生的,這一學派的哲學家們以前假定,道德的基礎是建築在利己之上的;但最近“最大幸福原則”被突出地提出來了。然而,把後一原則作為行為的標準,而不是作為行為的動機,是比較正確的說法。不過,我查閱過一些著作,所有這些著作的作者們,除去少數人之外,皆謂每一種行為一定都有一個特殊的動機,而且這個動機一定都同某種愉快或不愉快的意識相關聯。但是,人類的行為似乎常常出於衝動,這就是說,出於本能或長期的習性,卻沒有感到愉快的任何意識,其方式很可能恰如一隻蜜蜂或一隻螞蟻盲目地遵從其本能時所做的那樣。在像火災那樣極端危險的情況下,當一個人毫無片刻躊躇、竭力去救他的同夥時,他簡直不能感到什麼愉快;而且他更沒有時間去考慮如果他不這樣幹、以後可能會感到不滿足。如果此後他回想起自己的行為,他大概會感到有一種衝動的力量存在於他自身之中,而這種力量同追求愉快或幸福大不相同;這似乎就是根深蒂固的社會本能。

摘自(英國)達爾文《人類的由來》Ⅰ,4

一定不要忘記,對任何人及其勝過同部落的其他人的子孫來說,道德的高標準雖然僅有很少一點利益,或者根本沒有利益,但秉賦優良的人在數量上的增加以及道德標準上的進步,對某一個部落勝過另一個部落來說,肯定有巨大的利益。一個部落如果包含有許多這樣的成員:他們由於具有高度愛國精神、忠誠、服從、勇敢以及同情而永遠彼此相助,並為公共利益不惜犧牲自己,那麼這個部落就會戰勝大多數其他部落;這大概就是自然選擇。某些部落取代了其他部落,遍及全世界,無論何時都是如此,因為道德是他們成功的一個重要因素,所以道德標準和秉賦優良的人們的數量就會到處提高和增加。

摘自(英國)達爾文《人類的由來》Ⅰ,5

凡一切足以使存在對人有價值的,莫不依賴對他人行動有所約束。因此,必須有某些行為準則,首先由法律來強加於某些事情,而對於許多不宜由法律起作用的事情,還要由輿論來辦。

摘自(英國)密爾《論自由》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