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中最大的幸福,在夫婦間有真摯的戀愛。夫婦間所守的道德,也隻有戀愛。必定先有戀愛,方可結為夫婦,必定彼此永久戀愛,方可為永久的夫婦。這樣的婚姻,後來生出於女,聰明靈秀,是改良人種的大利益,而且彼此戀愛,個人相互間的幸福愈益增進,可構成社會的真價值。戀愛是男女結婚的中心要素,夫婦間若無戀愛,便無道德,離婚也可,再婚也可,愛盡交疏,理之當然。若猶勉強敷衍,就變成了一對機械的男女。男子好比嫖客包娼,過是要滿足獸欲;女子好比妓女吃包,永久賣淫於某男子,不過是一種得錢米的手段,彼此看的足荊棘世界,度的是沙漠生活,斷乎沒有人生的趣味。所以這戀愛自由,是應該尊重的。
摘自李達《女子解放論》(1919年10月)《李達文集》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卷第19頁
至於健全成年男女誰嫁誰娶,則完全聽其自由選擇,不受任何他人或機關之直接或間接幹涉;其不由男女雙方自主之婚姻,道德法律均應認為無效。但既經自由選擇結婚以後,則當勵行終身同居。除非某一方麵經檢查證明無生育能力者外,絕對不許離婚。否則離合無常,不但影響子女的撫育,亦且擾亂社會的安寧。
摘自汪少倫《倫理學體係》(1944年)商務印書館1947年版第164頁。
夫婦為一家之主,所以要家庭生活美滿,必須夫婦關係圓滿。要夫婦關係圓滿,必須夫婦互相敬愛。在一般舊式家庭中,尊男卑女,婦對於夫必須敬愛,如“三從四德”,而夫對婦可以不必敬愛;在有些新式家庭中,恰恰相反,夫對婦必須敬愛,而婦對夫可不必敬愛,皆屬不合道德,這些行為所以然不合乎道德,即因男女均為民族之一分子。本來人格完全相等;在結婚以後,雖或職業稍有不同:如或從事主婦或母親職業,或從事教育、政治、經濟、或學術職業,但均為社會分工,並不表示價值有所軒輊。夫婦人格價值既然相等,則自應互相愛護對方的身體,互相尊重對方的人格。倘使夫婦之間能互相愛護對方的身體,互相尊重對方的人格,則夫婦生活自可圓滿。
摘自汪少倫《倫理學體係》(1944年)商務印書館1947年版第165頁。
男女兩方麵,在未婚以前,應該特別的慎重,不可因一時感情的衝動,貿然就結婚。但在既婚之後,則男子或女子方麵,也不可以隻顧自己的幸福,不顧對方的痛苦,任意地提出離婚。我們覺得離婚的這件事,無論他是否有不得已的情形;但在實際上說來,終是有虧於倫理道德的。至於父母若祗知固執地強使其子女結婚,不顧到子女將來的幸福,則不免釀成家庭間的慘劇,於家庭倫理也自不能無虧了。
摘自謝頌羔、餘牧之《倫理的研究》(1927年)華文印刷局1932年版第175頁。
我們應該知道結婚與戀愛的原理,不止是性的問題,更有傳種的問題,我們為兒女的原故,便不能不有鞏固而且完美的家庭組織,以便撫育之。婚姻的原索。自然離不了愛的本能;但我們應該使肉體的愛和精神的愛,同時並重。夫婦之間,尤其需要的,是彼此體諒,彼此互助的愛。這種愛,才是永久不會變移的。既然如此,我們就可以明白結婚的要素,不止是靠著感情,也是要有忠誠的友愛心了。能了解這種道理的人,就不致妄用戀愛自由和結婚自由;而其結婚後,夫婦間的家庭幸福,也必美滿無憾了。
摘自謝頌羔、餘牧之《倫理的講究》(1927年)華文印刷局1932年版第176頁。
早婚和遲婚兩種,也是一樣的於家庭倫理大有損害的。……早婚的男女,生理與智識,都沒有半分成熟,經濟也是不能獨立的,對於家庭倫理尤半不能有透徹的了解,夫妻間的感情也是容易反複無常的。其所生育的子女,據生理學上確切的觀察,也是多不康健,不聰明,而且容易夭亡的。此外,早婚的男女,其本身也是容易衰老,於個人的學識,於社會的進步,都有極大的損害。至於遲婚的男女,其弊害雖與早婚不同;但其弊害的程度,卻與早婚相等。遲婚的男女,常因為過了結婚的年齡,很難擇配,於是便不能免掉抑鬱的痛苦了。並且到了中年以後,夫妻間最甜密的青春期已過去了,自然和滿意,雖然結了婚,也感不到如青春期中的夫妻的了。而在這中年的時期,無論男或女,其一切習慣和感情,也都早已養成,大都固定而不可複變了;所以要想使夫妻間的感情融洽如一,也是非常難的事了。
摘自謝頌羔、餘牧之《倫理的研究》(1927年)華文印刷局1932年版第177—17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