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道德種類(3)(2 / 3)

摘自汪少倫《倫理學體係》(1944年)商務印書館1947年版第164頁。

因家庭主要目的在謀生育子女以實現本身及民族生命的持續,所以凡已結婚的男女,除非本身具有惡劣遺傳質,或其他特殊狀況,經國家醫生檢查不許生育或免除生育者外,均應努力於子女之生育。其結婚而實行避孕的人,隻享受家庭權利,不盡家庭義務,較之獨身尤不道德;社會應加鄙棄,法律應予製裁,如征收無子稅,或剝奪一部分公權之類。結婚男女不但應該努力生育子女,尤當努力教養子女,此即過去所謂的慈。倘使生而不養,養而不教;則或增加社會罪惡,或養成為害社會的分子,其違反道德較之獨身與避孕為尤甚。父母不但應該努力教養子女,而且無條件地努力教養子女。所謂無條件地教養子女,即教養了子女並不希望子女有何回報……但父母教養子女雖不期待子女有所回報,或無條件地慈愛;但子女對於父母卻不能不有所回報,或盡可能的孝敬。子女對父母所以然必須有所回報,或盡可能地孝敬;即因父母為自身所從出,父母的身體即為本身的身體,父母的人格即為本身的人格。本身既不能不保養本身的身體,即不能不保養父母的身體;本身既不能不尊重本身的人格,自不能不尊重父母的人格。否則不孝父母等於虐待自身,不敬父母等於自暴自棄。虐待本身與自暴自棄均為不道德。

摘自汪少倫《倫理學體係》(1944年)商務印書館1947年版第165—166頁。

至兄弟姊妹同為父母所生,雖年齡、性別有所不同,其先天秉質大多相等,即為父母性細胞的結合。兄弟姊妹既同為父母性細胞的結合,本身原為一體。本身原為一體,則自應互相親愛,否則虐待兄弟姊妹,不但等於虐待父母,亦且等於虐待本身。虐待父母或本身均為不道德,則虐待兄弟姊妹自亦為不道德。

摘自汪少倫《倫理學體係》(1944年)商務印書館1947年版第166頁。

(第四節)婚姻道德

兩性相愛,是人生最重要的部分。應該保持他的自由、神聖、純潔、崇高、不可強製他、侮辱他、汙蔑他、屈抑他,使他在人間社會喪失了優美的價值。

摘自李大釗《廢娼問題》(1919年4月27日)《李大釗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上冊第679頁。

一個公正的娛快的兩性的關係,全靠男女間的相依、平等與互相補助的關係,不靠婦女的附屬與男子的優越。男女各有各的特性,全為對等的關係,全有相與補足的地方。國際的女權運動和國際的勞工婦女運動的起源就在全世界對於此等原理的漠視。

摘自李大釗《現代的女權運動》(1922年1月18日)《李大釗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下冊第516頁。

失戀的人是遺在灰涼世界中的一個人。我們旁不相幹人對他也都表滿腔的同情,況是他的朋友。但那致他失戀的女子,對他既是沒有愛情了,當然有和別的有愛情的人訂婚、結婚的自由。這與名譽絲毫無損。我們不可因為對於失戀者的同情,便厚責於女子方麵。我們若承認女子有婚姻的自由權,若承認女子方麵因愛情移轉而解除婚約,並與女子方麵的名譽無損,當然不必為之辯解,說是誣蔑與造謠。女子自身亦盡可赤裸裸的告白的不存、婚姻自解的理由,不必以此為恥辱。至於那失戀的人,亦要達觀些。要知戀既不存了,那以前的痕跡都是些幻夢與泡影。為戀愛而犧牲而殉死是可以的,為幻夢與泡影而犧牲而殉死太不值得了。

摘自李大釗《失戀與結婚自由》(1922年4月1日)《李大釗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下冊第553—554頁。

自由結婚的根本觀念就是要夫婦相敬相愛,先有精神上的契合,然後可以有形體上的結婚。……既不能有精神上的愛情,若還依舊同居,不但違背自由結婚的原理,並且必至於墮落各人的人格,決沒有良好的結果,更沒有家庭幸福可說。

摘自胡適《美國的婦人》(1918年9月)《胡適艾存》上海亞爾圖書館1924年版第4卷第55頁。

若沒有一種真摯專一的異性戀愛,那麼共同生活便成了不可終日的痛苦,名份觀念便成了虛偽的招牌,兒女的牽係便也和豬狗的母子關係沒有大分別了。

摘自胡適《論貞操問題》(1919午4月)《胡適文存》上海亞爾圖書館1924年版第4卷第8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