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華開化最古,孝弟忠信、禮義廉恥為立國之要素,即為法治之精神。以忠言之,盡職之謂忠,非奴事一人之謂忠。古人所稱上思利民,以死報國是也。以孝言之,立身之謂孝,非獨親其親之謂孝。昔賢遺訓,如好貨財,私妻子,縱耳目之欲,以為父母戮,推而至於戰陣無勇,舉為炯戒是也。蓋忠孝二字,行之個人則為道德,範圍天下則為秩序。《黃興集》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193頁。
人生歸宿,既在於樂,國家者以人生之歸宿為歸宿者也。故國家職務,即在調和群類,擁護機宜,俾人各於法律範圍之中,謀得其相當之幸福而已。幸福之求,專恃人民之自覺自動,國家之責,惟在鼓舞其發越之機,振興夫激揚之路,故凡物質上之快樂,體育上之歡娛,務使發揚至盡。俾得與精神煥越之程度相應相調,以遂其演進文明之願。此挽近國家奉為職誌之唯一大則也。
摘自高一涵《樂利主義與人生》《新青年》第2卷第1號1916年9月1日
國家者何?乃自由人民以協意結為政治團體,藉分功通力,鼓舞群倫,使充其本然之能,收所欲蘄之果,乃以自智自力謀充各得其所之境,非藉他人智力代為自謀者也。
摘自高一涵《一九一七年預想之革命》《新青年》第2卷第1號1917年1月1日
國家的權力,僅能支配人類外部的行為;絕不可幹涉人類的思想感情信仰。
摘自高一涵《非“君師主義”》《新青年》第5卷第6號1918年12月15日
國家待人民,要看作能自立自動,具有人格的大人;萬不要看作奴隸,看作俘虜,看作赤子,看作沒有人格的小人。
摘自高一涵《非“君師主義”》《新青年》第5卷第6號1918午12月15日
吾以為將來之國家,將來之社會,必盡使人民知善而為之,乃能成完善之社會,完善之國家。蓋行其為物,原有俟於人之知識,知識低,則其所見者邇,所見者狹,不能審查其行為各方麵之影響結果,既使所行為善,要亦不過為盲目之行動,機械地模仿他人,模擬社會而已,要亦無足大貴。……教育高,知識富,則人之所見者遠而闊,能周矚情勢,詳審利害,故其行為為自覺的,為自動的,不以社會習俗為準繩,不為腐舊禮法所拘囿。道德之進化,社會之革新,端賴此類之人。易言以明之,知識可以為道德之方法,世固有假新獲得之知識以爭權奪利,戕賊同胞者矣,無他,其方法用之未得其正也。
摘自陶履恭《新青年之新道德》《新青年》第4卷第2號1918年2月15日
就倫理上看去,國家的義務,可分為消極與積極二種:就消極一方麵說,應該達到三大目的:一、平日維持法律,保衛治安;二、若遇搶劫行凶等事,懲罰犯法的人;三、維持生命,與工作之權利,設法使全國民皆有謀生的機會。就積極一方麵說便是增進國民的幸福,精神上物質上兩方麵皆須注意。
摘自孫貴定《倫理學》(1923年)商務印書館1932年版第52頁
我們所說的愛國,就是要人民全體和衷共濟,捐除私忿,尊重公益,使國家臻於理想的完美的地步。若是隻顧侵略他人,與他人的國家尋釁爭鬥,怨仇反複,殘殺不止,則禦外尚來不及,何能專心修理內政?這樣,則欲國家臻於理想的完美的地步,豈非至難麼?所以真愛國者,不但愛自己的國家,也能愛敬他人的國家的……
摘自謝頌羔、餘牧之《倫理的研究》(1927年)華文印書局1932年版第272頁
不承認國之上有更高的社會者,以為國家之行為,不入於道德的判斷之內。蓋國之上既無更高底社會,則國之行為,無所謂合乎一社會所依照之理所規定之基本規律與否,所以亦無所謂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凡以為國之行為,可以是不道德的者,皆係從一超乎國之上之另一較高的社會之觀點說。實際上比較高的社會尚未完全成立。國之行為,尚不能完全入於道德的判斷範圍之內者,正因此也。
摘自馮友蘭《新理學》(1939年)《馮友蘭學術精華錄》北京師範學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12頁
我們說一個人或一個家的行為不對,是站在較人或家高一層次之社會組織上說的。但若說一國的行為,則必須站在較國高一層次之社會組織上說,而此組織是現在尚沒有的,或雖有而是有名無實的。我們於上文說,凡是以個人的,或家的行為,比擬國的行為,就自古以至現在的國與國的情形說,都是不合適的。我們說就自古以至現在國與國間的情形說,即是說自古以至現在,尚沒有比國更高一層次的社會組織,或雖有而有名無實。我們並不說,世界上不應該有這種組織,在將來亦永沒有這種組織。我們相信,世界上應該有這種組織,而且將來亦一定有這種組織。不過在這種組織尚沒有的時候,或雖名有而實無有的時候,我們若持如上所述之辯論,在邏輯上說,是合適的。我們若相信所謂道德製裁能對國的行為有多大效力,在行為方麵,是要吃大虧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