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有一種比我們作者在此可能有的猶豫更為堅定的勇氣。
有一個比調解一對互相猜忌的對手--自由和政府--的要求更加複雜的任務要在這裏完成。在政治領域中的任何地方都很難發現比這更招人反感的話題。敵人從四麵八方包圍著這位旅人,他可以悄悄地走動,但必須準備遭受從這個方向或那個方向而來的襲擊,這種襲擊帶著政治上異端的敵意呐喊。他的處境的確困難;在這些狹路中,他感覺到自己一方麵受到恐懼的推動,另一方麵受到喜愛的推動。
十六讓我們回過頭來看看這一段,它是這一章裏我更加迫切地需要去研究的問題。如果這條朦朧不清的道路對我們的作者來說並不熟悉,人們便會傾向於設想,他是出於偶然的情況,突然走進這條路的,為的是把自己從這種進退兩難的窘境中解救出來。一篇謹慎的態度不明確的論述,也許足以表達作者對人世間的統治者所保持的公平立場,同時又沒有加入直接反對人民偏見的行列。這一段文章,在不同的人的眼裏,它會呈現不同的樣子:對那些當權者來說,它從一開始就會使自己受人歡迎,因為它適合於作為人民用來學習服從的實際課本;而在人民自己看來,它至少在一段時期內是符合要求的,因為它實質上是一連串法理學的抽象的科學命題。
隻有等到有機會運用它時,它的真正用途和功效才會顯露清楚。當人民不論在什麼情況下,開始竊竊私語,並商量反抗的辦法時,才是這段文章的潛在的功效被喚起的時候。這時,這本書便會向他們打開,他們會在這段文章中看到--也許他們從來沒有看到過--這樣一堆論證被如此奇怪地串在一起和偽裝起來,為的是去證明服從是合乎普遍的便利,或者更明白地說是出於必要。這種必要的產生,不是來自考慮到反抗可能帶來的災難要大於順從可能帶來的災難;也不是來自任何這一類有爭議的考慮;而是來自某種更有說服力和更有效的東西,即某種形而上學法律上的(metaphysico-legal)無效,它引起人們服從的思想並符合一個自然人的全部意圖。我們的那些對政治現狀不滿的人們,全副武裝,滿腔義憤,向著皇宮前進。結果卻徒勞一場。突然有一種要求禁止反悔的東西,以我們已經見過的方式,借助我們作者的法律工程的力量,射向他們,他們手中的武器則像中了魔似地紛紛落地。他們再想表示不同意,再想叫喊抗議,再想說反對,總而言之,再想收回他們的意誌,這時候(他們被告知)都太晚了:這是不許做的,他們的意誌已經和其他人的意誌一起被投進混合物之中了;他們已經"聯合"起來了;他們已經"同意"了;他們已經"服從"了。我們的作者已經用他的鉤子鉤住了他們的鼻子,他們怎麼來的,就怎麼回去;於是,一切平靜無事。這足以稱為多智多謀的發明,但是,我懷疑,大眾的感情真的是這麼容易被愚弄?有時候,的確會發生這種情況:一種謬誤暫時被另一種對立的謬誤趕走,一種胡說被另一種胡說趕走;但是,要想有效地閂上門,並永遠抵抗住一切謬誤和一切胡說,沒有什麼比得上那簡單明了的真理。
十七在他費盡力氣向人們反複灌輸無條件順從的思想之後,有誰還會期望我們的作者本人會和那些最激烈的人一起去激勵人們不服從呢?而且,有可能是借著最無聊的托詞去這樣做嗎?總之無論借著什麼樣的托詞去這樣做嗎?可是,我們稍微往後一看,便會發現他正是這樣做的。我說,那些最激烈的人(至少是最開明的為他人而鼓吹自由的人)都讚成臣民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在自願的基礎上去抵抗。而這是不會使我們的作者滿意的,相反,他一定會把反抗作為一種義務而強加於他們。
十八正是在我們正在考察的這段插話之前,但也是在同一節之中,談到了虛構的自然法以及天啟法。他說:"不應該容忍任何人類的法律去違背它們。"這種說法真是了不起。不是任何人類的法律都不應該違背它們,而是不應該容忍任何人類的法律去違背它們。然後,他為我們舉了一個例子。人們也許會想,這個例子應該具有減輕這條規則的危險傾向的作用。可是,恰恰相反,這個例子必然會增強這種傾向。此外,在他把這個例子應用於那條規則時,規則的實質,不外是以更加明確和更加有力的詞彙重述一遍。在談到他舉例說明的那條規則時,他說:"不僅如此,如果有任何人類的法律允許或者責成我們去違犯它,我們就有義務違反這條人類的法律,否則,我們必然會既觸犯了自然的法,又觸犯了神的法。"十九這個危險準則的正當性,就神法而言,我必須在將來有機會時作更加特殊的探討。至於自然法(我相信它將出現),如果它什麼也不是,而僅僅是一個術語;如果除了某種行為的有害的傾向之外,再沒有其他手段可以證明該行為是對自然法的一種觸犯;如果除了某項法律的不適當之外,再沒有其他手段去證明該項國家的法律是與自然法相衝突的,除非是某些人的毫無事實根據的非難(他們認為這可以被稱為一種證明);如果一種用來把那些可能與自然法相衝突的法律和那些僅僅是不適當,但並不和自然法相衝突的法律區別開來的檢驗標準,甚至連我們的作者,或者其他任何人也不曾作為虛構的檢驗標準提出過;總而言之,任何法律如果為一些人出於那種或那種原因而不喜歡,那麼,這種法律很少不會被他們認為和《聖經》的某些內容有矛盾;我看不出有什麼補救的辦法,除非這種學說的自然傾向是通過良心的力量迫使一個人站出來,用武力反對他偶然發現的不喜歡的法律。什麼樣的政府能夠與這種安排並存,我必須將它留給我們的作者去告訴我們。
二十這就是功利的原則;如果它被準確地理解和堅定地應用,就會提供唯一的線索引導人們通過這些狹窄的道路。它就是為了這個目的,如果它有目的的話;它僅僅為了這個目的而提供一種結論,誰也不敢在理論上不承認這種結論。甚至在理論上它也會使人們和解。人們至少可以組成更接近於一個有效的聯合體的某種組織,而不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處於分歧的狀態。
二十一至於說到假設的國王與人民之間的契約,我已經有機會加以敘述了;在我看來,我對此問題能夠加以全麵敘述的唯一時機,是在反抗政府變成值得稱讚的行為之時,而不是在這之前;或者,換句話說,是在這種反抗行為可以和公正的看法取得一致之時,而不論它是否合法,至少,它是合乎道德的,而且,如果有任何不同,也是宗教義務方麵的。②到那時,人們所談論的是政府的一個特殊部門,這個特殊部門在英國就是由國王來管理的部門。如果反抗是公正的,即在我們這個國家,把它應用到政府的這個部門是公正的,那麼,根據同樣的理由,把它應用到政府的全體時也必然是公正的;這也就是說,對任何政府來說都是公正的。我們可以說,就是在這個時候,而不是在這之前,才可以允許去反抗,如果參與反抗不是每個人出於義務和利益的考慮或義不容辭的責任的話;那麼根據他所能作出的最好的推算,反抗的時機便是,反抗可能帶來的災難(指對整個社會而言),在他看來少於服從可能帶來的災難的時候。這個時候,對他來說,也就是對每個具體的人來說,便是反抗的時機。
二十二在這裏,自然會產生一個問題:有什麼征兆可以讓人們知道這個時機呢?應該通過什麼樣的為人人都能感覺到的、普遍而又明顯相同的信號呢?這的確是足夠令人吃驚的問題。但是,對這個問題,我希望正如人們所知道的,它差不多是一個無法找到答案的問題。一個為了達到這種目的的普遍的信號,對我來說,我完全不知道。我想,他必須比先知更有本領才能告訴我們一個這種信號。不過,對一個具體的人來說,我已經提出一個這種信號:那就是他自己內心的信念,對反抗所帶來的功利的衡量。
二十三除非這種信號(我認為是不可能有的)能夠被看得見,否則,最高統治者的權威範圍(如果人們可以這樣說的話),雖然不是無限的,我想,卻必定會不可避免地被認為是不明確的,除非它受到明確的協定的約束。我也看不出在我們這種政體下,或者在更加自由的任何其他政體下,能夠有一種(如果有一種的話)比在最專製的政體下更精密的對最高統治者的權威範圍的限製,或者其他什麼限製。在我所描述的時機來到之前,甚至在像我們這樣的國家裏,反抗也會來得太快;如果時機已經到來,那麼反抗可能早已來到,在這種情況下的政府,任何人都必定說它是專製的。
二十四說一個政府是自由的,另一個政府是專製的,這兩種政府的區別何在呢?是不是在那些握有人所共知的最高權力的人中間,這一個人手中的權力比另一個人手中的權力少些(如果這種權力是他們從習慣中取得的)?決非如此。那麼,難道不是由於這一個人的權力比另一個人的權力受到更多的限製?它們的區別取決於極不相同的複雜的種種客觀情況:--取決於這種方式,即在自由的國家中,全部權力的總體集合起來便是最高的權力,它在幾種階層的人們中間分配,這些人是最高權力的分享者;--取決於這種根源,他們分享最高權力的資格可以不斷從中得到;--取決於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位置的更換頻繁而容易;因此,某一階級的利益不知不覺或多或少地和另一階級的利益融合在一起;--取決於統治者的責任,或者說一個臣民有權利根據一定的理由,公開指定掌權者和詳細地檢查對他施加壓力的權力的每個行動;--取決於出版自由,或者說保證每一個人,不論他是這個階級的或那個階級的,都能夠使他的不滿和抗議為全社會所知道;--取決於公開結社的自由,或者說保證那些對政府現狀不滿的人,在行政權力能夠合法地去幹涉他們的行動之前,可以交換他們的感受,商議他們的計劃,實行任何一種實際反抗的反對方式。
二十五那麼,這種情況可能是真實的:特別由於這最後一種情況,一個在這種情況下的國家,如果需要革命,那麼通往革命的道路肯定會短些,肯定會順利和容易一些。更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如果出現這樣一種革命,它將會是許多人的事業,而且在這種革命中,多數人的利益很可能得到照顧。這樣一來,由於有了這些便利條件,因而在一個被稱為自由的政府的統治下,比在一個專製的政府的統治下,反抗的時機會來得更快些,也會少些激怒和刺激;但是,如果這個時機已經到來,那麼在這兩種政體中,反抗都會過早地來到。
二十六讓我們簡短地但堅決而沉著地公開聲明,我們的作者焦慮不安地冒險提出的論點是:最高主體的權威,除非受到明確的協定的約束,不能有任何可以指出的和確定的界限。這意味著他們沒有什麼不能做的事情。說他們所做的事情是非法的,是無效的;說他們超越了他們的權威(不論用什麼詞來表達),即他們的權力、他們的權利--不論這種說法有多麼普遍,也是用詞不當。
二十七難道立法機關不能這樣做嗎?難道立法機關不能製定一項有這樣效力的法律嗎?為什麼不能夠?是什麼東西妨礙了他們?為什麼有那麼多的法律受到埋怨,也許是埋怨它們定得不合適,可是,卻照樣為人們所服從而不發生任何權利的問題?和自己同一派別的人在一起,和那些已被有關的法律激起了不滿情緒的人們在一起,說什麼都會被接受;廢話也是好的,並且是火上加油。可是,對於一個與此法律無關的旁觀者,很明顯,他不會否認立法機關的權利,他們的權威,他們的權力,或者諸如此類的東西,他不會否認他們能夠做現在所談論的事情。事情不會如此,我認為,任何帶有這種傾向的說法,都不能給他最小的滿足。
二十八就算一般地承認這個命題,可是,什麼東西對我們更密切?即使承認對立法的權威存在某些界限,這樣說又有什麼用處?--如果甚至沒有人企圖指出這些界限有什麼用處,也就是,依靠這種方式,可以事前知道,哪一類法律必定在這些界限之內,而哪一些又必定在它們之外呢?即使承認立法機關有些事情是它所不能做的,即使承認有些法律超出立法者製定法律的權力;這類論述能夠為我們提供什麼規則去決定現在所講的任何一項情況是或不是一個數字的問題呢?就我來說,我找不出來。要麼,這種論述一開始就是混亂的;要麼其他一切論述都是含糊不清的,而且提不出什麼明白易懂的論證;而如果有這樣的論證,那它們就是從功利的原則引申出來的。這些論證,不管使用怎樣不同的詞句來表達,最後不會多於也不會少於下麵的內容:這條法律的傾向或多或少都是有害的。如果這就是這種論證的結果,那麼,為什麼不立刻去把它弄清楚?為什麼當簡單的理由明明白白地擺在我們麵前時還要繞一個詭辯的大圈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