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政府的形成(3 / 3)

三十五因此,即使可能解決,但解決了也沒有什麼用處。在我看來,它實際上是無法解決的,要說它有什麼用處的話,也隻有讓人看看的用處。通過這個辦法,許多心情沮喪的學者的情緒可以恢複平靜了。如果誰現在心中充滿了可以從這種教誨中獲得豐收的希望,他就犯了一個錯誤,實際上,他無法收獲到他的作者尚未播種的東西。

三十六至於原始契約,由於作者對它時而接受時而嘲弄,在他盡力表達關於它的現實性和有用性的確切觀點時,或許沒有幾頁不是花錯了精力的。以前,也許直到現在,還有一些人重視它,但現在卻傾向於認為它是一個不值得注意的問題了。

但願在我評論我們的作者這篇論文之前,這個怪物已經被休謨先生徹底摧毀了。我想我們現在已經不像以前那樣頻繁地聽到它了。人類不可毀滅的特權不需要建立在幻想的不穩固的基礎之上。

三十七關於原始契約和其他的虛構,也許在過去有過一段時期,它們有它們的用途。我並不否認,借助這種性質的工具,某些政治工作可能已經完成了;這種有用的工作,在當時的情況下,是不可能用其他工具完成的。但是虛構的理由現在已經過時了:以前在這個名義下,也許得到過容忍和讚許;如果現在仍試圖使用的話,它就會在更嚴重的偽造或欺騙的罪名下,受到譴責和批評。現在試圖提出任何一種新的虛構,都可以說是一種新的罪過。由於這種原因,吹噓和宣揚這種已經被提出過的虛構就更危險,並且毫無用處。就政治洞察力而言,知識的廣泛傳播已經把人類提高到一種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平等的水平上:現在,任何人都不可能比他周圍的人高明百倍,以致他可以肆意從事那種為了他們的利益而欺騙他們的危險行徑。

三十八至於現在擺在我們麵前的這種虛構,當過去這樣虛構時,它具有一種為人類而爭辯(argumentumadhominem)的特征,而且如果實際上這樣去做的話,它會不斷受到稱讚。

這些契約無論是由誰訂立的,都應當得到遵守;人們有義務受契約的約束,這些命題就是人們在並不知道或者在沒有問為什麼的情況下,就被安排要普遍地接受的命題。他們已經習慣於認為,諾言經常被強製地遵守。他們已經習慣於認為,國王或其他人的所做所為,似乎都受到這些契約的約束。因而,對於"人們有義務受契約的約束"這個命題和另一個命題,即"要是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另一方也就不受對方的約束了",既沒有人表示懷疑,也沒有人要求為他們去證明這些命題。它們在理論上被認為是公理,在實踐上被認為是規則。在任何情況下,如果認為擺出一副去證明這些命題的樣子是適當的,那他這樣做隻是為了形式上的需要而不是為了別的;與其說是提出論據去反對對手,不如說是提醒或者訓導那些默默無言的讀者。在這種情況下,通常的做法是羅列一堆俯拾皆是的詞語,諸如正義、公正的理性需要它、自然法支配著它等等。所有這些都不過是用許多方式提示:人們要堅定地聽信這樣或那樣的道德命題所包含的真理,雖然他或者認為他無此需要,或者發現他說不出為什麼需要。人們過於顯著地和普遍地關心遵守這些規則的問題,以致於對別人用來支持他們的任何論點的說服力如何卻毫不置疑。--這正如一句老話所說的:利益鋪平了通向信仰的道路。

三十九因此,可以說,契約是由國王和人民締結的。它的條款規定要達到的結果是:在人民方麵,許諾全體服從國王;在國王方麵,許諾始終以一種特定的,即有助於人民幸福的方式來治理人民。我所引用的不是原話,我隻擔保意思不錯。至於一種設想的約定,由於被那些設想它的人描述得如此不嚴格而且用詞如此不一致,它可以被說成具有任何決定性的意義。因此,一般說來,可以假定,諾言一旦作出就應該遵守。

事實上,這種特殊意義上的承諾,是由上麵說的那一方作出的,當這樣的承諾被破壞時,人們寧願相信他們自己有資格去評判,而不願直接公開地去解決這一棘手的問題。所以,當國王的行為與他的人民的幸福相抵觸時,最好的辦法就是不再服從他。

四十很明顯,幾乎不用考慮,這樣做最終會一無所獲,解決不了任何難題。像以往一樣,仍然有必要去確定人們力圖要回避的問題,為的是確定它是人們考慮用另一種東西去取代它的那個問題。還有必要決定,上麵談到的國王是否已經做了或者還沒有做與他的人民的幸福相抵觸的行為,以致人民最好不再服從他;這是為了決定,那個假定是他所做出的承諾是否已被踐踏了。這一承諾所假定的意義是什麼呢?就是上麵剛剛提到的那些內容。

四十一假使說,這種承諾至少有一部分的意思是依照法律進行統治。這樣一來,通過這種假設的承諾,就為國王的行為,製定出一種比那種依照他的人民的幸福而進行統治的不明確的和一般性的規則更為精確的另一規則來。於是,通過這種辦法,法律的文字便構成了統治規則的要旨。

現在實際情況是,如果用與法律相抵觸的方法進行統治,就是一種與人民幸福相抵觸的統治方法。這種蔑視法律的自然結果,如果說,不是實際上摧毀了所有那些基於法律上的權利和特權,至少是使它們受到了毀滅性的威脅;而人民的幸福依賴於享有這些權利和特權。但是,我仍不能有把握地將這一點認為是我們目前所談的這個承諾的全部意義。這裏有幾個原因,首先,因為最有害的、而在某些政體之下又是最行之有效的、與人民的幸福相抵觸的統治方法,正是通過製定與他們的幸福相抵觸的法律本身。其次,有一種可以想像得到的情況:一位君主可以極大地損害了人民的幸福而沒有違反任何一條法律的條文。再次,可能在此時或彼時出現例外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違反法律的行為比遵從法律的行為,在當時也許更能促進人民的幸福。最後,並不是任何一次單獨的違法行為,都可以被恰當地看作是國王不履行他在契約中的職責,因而可以認為人民已經不再具有履行他們承諾的義務。因為,如果放棄那種虛構,恢複平凡的真理的語言,那麼,並不是任何一次單獨的違法行為,由於順從它而造成的損害,都會超過由於抗拒它而可能造成的損害。如果把每一次的不論是什麼樣的違反的例子都看作整個契約的解除,那麼,我相信,任何一個有這種想法的人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都很難發現一個政府,他能夠允許它存在達二十年之久。因此,即使批準了對此問題的任何可靠的決定(它是這種虛構的發明者用來代替那真實決定的代替物),很明顯,這個"可靠的決定"仍然必須加以決定。他們通過他們的發明所得到的一切,就是便於轉彎抹角地,也可以說是從側麵間接地決定這一問題。這是一種粗糙的、輕率的方法,沒有經過任何直接的和紮實的探討。

四十二但是,到底是根據什麼理由,人們應該遵守諾言呢?當前被提出的可以理解的理由是:正是為了社會利益,他們必須遵守諾言;如果他們不這樣做,等到懲罰來臨時,就會迫使他們遵守諾言。正是為了整體的利益,每個個人的諾言都必須遵守,而不是不須遵守。這樣,不遵守諾言的人就必須受到懲罰。如果有人問,這樣做會出現什麼情況?答案是現成的:他遵守諾言,就會獲得利益,避免損害,其好處會大大超過對如此多的懲罰所造成的損害的補償--這些懲罰是迫使人們遵守諾言所必需的。是否利益和損害(亦即愉快和痛苦)依賴於人們在這方麵的行為呢(像這裏所闡述的那樣)?這是一個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其他一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都可以同樣用尋找證據、觀察和體驗的方法去解決。

四十三這就是人們為什麼被迫遵守諾言的理由,除此而外別無理由;也就是說,他們應該保障社會利益。這正是我們可以立即指出的理由,即為什麼一方麵國王們在治理國家時,一般說來,必須按已經製定的法律行事,避免使用會導致臣民不幸福的手段;另一方麵,為什麼隻要國王們按照上述原則行事,臣民就必須服從國王,否則就可以不服從。簡言之,為什麼必須服從,那是因為服從可能造成的損害小於反抗可能造成的損害。總之,為什麼必須服從,就是因為這是出於他們的利益,他們有義務去服從,而不是出於別的理由。事情就是這樣,如果實際情況與此相反,那麼,又有什麼必要讓一方說,他許諾按這樣的條件統治,而讓另一方許諾按這樣的條件服從呢?

四十四的確,在我們國家裏,按照古代的形式,國王在他們的加冕儀式上做出某種好政府的含糊承諾後,他們把那些偶然在場的周圍群眾可能發出(也可能沒有發出)的歡呼,解釋為全體群眾這一方做出的服從的承諾。其實,這些偶然聚集起來的群眾對全國人民來說,不過是大海的一滴水罷了。於是這兩方的承諾就被認為是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契約。但是,雙方的承諾都沒有被宣布是對另一方的考慮結果。

四十五退一步來說,通過一個試驗,我認為,毫無疑問,每一個能思考的人,都可以從他自身的體會中明白,正是出於功利而非其他的考慮(隱而不露地,然而卻是不可避免地)支配著他們對所有這些問題的判斷。這個試驗是不費力而明確的,除非假設顛倒了上麵的條件,首先顛倒了這種虛構出來的特定承諾的含義;其次,顛倒了遵從一般承諾所帶來的功利的效果。假定國王承諾他將不按照法律來統治其臣民,不考慮去促進他們的幸福--這種諾言對他有約束力嗎?假定人民承諾無論在任何事情上都服從他,讓他按照他自己的意誌去統治,讓他統治他們走向滅亡--這種諾言對他們有約束力嗎?假定履行承諾的經常和普遍的後果是帶來災害,那麼,在這種情勢下人們還有遵守諾言的義務嗎?在這種情勢下,製定法律,運用懲罰迫使人們去履行承諾,還是正當的嗎?

四十六"不;"(或許可以這樣回答)"理由是:在所有承諾中,有些是人人都認為無效的,你剛才假定的那些,毫無疑問都屬於這一類。一個承諾,如果本身就是無效的,當然不能產生任何責任。如果人人都認為這個承諾是有效的,那麼該承諾本身便會產生責任,而不是由於別的原因。"我們很容易就可以看出這種論點的謬誤來。承諾要依靠什麼使其有效呢?它提出了什麼使它有效呢?它缺乏什麼使它無效呢?承認任何一種承諾可能是無效的,就等於承認,如果其他的承諾有約束力,並不僅僅因為它是一個承諾。因此,不論環境如何,承諾的有效性都是以環境為基礎的;我認為,很明顯,是環境而不是承諾本身必定成為約束力的根源,根據這種約束力,一項諾言一般地便易於兌現。

四十七進而言之,為了便於爭論,假定我們剛才反駁的論點成立:承認承諾的責任獨立於其他責任;承認承諾自身是有約束力的--那麼,對誰有約束力?當然是對作這種承諾的人有約束力。有什麼理由讓這個個人所作的承諾,去約束那些從來沒有作過這個承諾的人們呢?五十年前,國王對我的曾祖父承諾,依照法律統治他;五十年前,我的曾祖父對國王承諾,他將依照法律服從國王。現在,國王對我的鄰居承諾,將依照法律統治他;現在,我的鄰居對國王承諾,他將依照法律服從國王。就算是這樣,所有這些承諾,或者其中的任何承諾對我來說有什麼意義呢?很明顯,要回答這些問題必須求助於另外一個原則,而不是靠那些由人們做出的承諾所固有的責任。

四十八現在,這個我們要重新提起的另一個原則,除了功利的原則外,又能夠是別的什麼呢?這種原則為我們提供了我們需要的理由,隻有這個原則不用依賴任何更高的理由。這個原則本身就是解決任何實踐問題的唯一和完全充分的理由。

[商務]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英]邊沁《政府片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