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明確提出了裝備製造業立法的要求,遼寧應該也能夠在地方立法上先行一步。
國務院《關於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的若幹意見》明確要求,“要在全麵總結我國裝備製造業的成功經驗,借鑒國外通行做法的基礎上,研究製定振興裝備製造業的有關法律法規,為裝備製造業發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近兩年來,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有關專家學者,不斷地呼籲製定《裝備製造業振興法》。在這次調研中,市、區和企業的許多同誌也提出了製定振興遼寧裝備製造業法規或規章的建議。
經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直有關單位谘詢了解到,國家尚無裝備製造業的立法計劃,其他省、市、自治區目前也沒有這方麵的考慮。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地方根據本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製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遼寧作為“共和國的裝備部”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排頭兵,應該也有必要充分運用《立法法》賦予地方的立法權力,在裝備製造業立法上責無旁貸地先行一步,填補這方麵的立法空白。由於目前還沒有直接的上位法,地方立法在為支持裝備製造業發展的措施上,可以有更大的發揮空間。
(三)通過產業立法來規範產業活動,引導產業發展,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從有關國家和地區成功的做法和經驗上看,裝備製造業是在立法和市場的雙重力量驅動下發展起來的。特別是日本、韓國和我國的台灣地區,裝備製造業的發展動力,更多地來自於立法的強製性。日本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為了加快實現大型裝備自主製造,增強大型設備國際競爭力,相繼製定和實施了三部法律,即《機械工業振興臨時措施法》、《特定電子工業和機械工業振興臨時措施法》和《特定機械情報產業臨時措施法》。韓國為了振興民族機械工業,1976年頒布法令,規定凡價值100萬以上的設備,不允許全部從國外進口,必須在國內製造一部分;1987年又明確要求實現4000種機械產品自主製造。我國台灣地區也非常重視產業立法,明確提出依法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產業升級,製定了《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
國際上通行的產業立法的模式有兩種,一是傾斜型產業立法,以日本為代表;二是競爭型產業立法,以美國為代表。傾斜型產業立法模式重視產業結構的法律調整,多見於一些後發國家。它往往在法律中規定,國家要集中必要的資源、資金和技術力量,實行傾斜性投入和扶持,以加快主導產業的超常發展,求得以最小的成本、最快的速度,達到縮短同發達國家差距、增強國際競爭力的目的。這種法律既有統籌性,又有動態連貫性。競爭型產業立法模式傾向於產業組織的法律調整,集中於調整競爭關係與防止壟斷方麵,多見於一些先行國家。它強調要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為各類產業創造一種公平競爭的環境,使產業結構的調整順應市場需求結構發展的趨勢,讓企業在市場機製作用下自覺地進行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和更新換代,盡可能不采用強製性的行政手段。
從遼寧裝備製造業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來看,宜采用傾斜型產業立法的模式。產業立法的形式有三種,一是單項產業立法,這是日本的模式。這種立法針對性強,往往針對特定的產業製定的,體現了國家的政策意圖,目的是為了扶持或調整某個產業,如日本為了振興機械工業,就製定了《機械工業振興臨時措施法》。二是一般產業立法,兼有單項產業立法,這是韓國的模式。韓國的《產業發展法》就屬於一般產業法,同時,韓國還製定了《電氣產業法》、《軟件產業振興法》等一批單項產業法。三是僅有一般產業立法,如我國的台灣地區。
根據我國和遼寧的情況,建議采用韓國的立法形式。因為這種立法形式係統完整、結構科學,既考慮到一般立法因素,也考慮到特殊立法因素,具有原則性和靈活性的優點,可以兼顧產業的整體調整升級和個別產業的優先發展。我省可以先從單項產業立法做起,裝備製造業立法先行,以此為突破,帶動《遼寧產業振興條例》一般產業立法的製定,並促進其他單項產業如原材料工業等產業的立法。
基於應對金融危機的緊迫性和振興遼寧老工業基地的現實需要,建議將裝備製造業立法列入省政府2009年立法計劃,組建立法起草小組,盡快以省政府規章形式製定和實施《遼寧省裝備製造業促進辦法》。製定省政府規章,在時間上能夠靈活一些,也有利於積累和總結經驗。待國家出台《裝備製造業振興法》後,我省再按上位法要求的精神,對《遼寧省裝備製造業促進辦法》進行修改完善,並調整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即《遼寧省裝備製造業振興條例》,使之更加具有權威性、穩定性。
《遼寧裝備製造業促進辦法》的主要內容大體包括:總則、規劃指導、產業布局、產業基地、產業集群和工業園區、自主創新、標準與知識產權、名牌戰略、市場促進、對外開放、財稅激勵、投融資、政府采購、創業促進、人力資源、環境建設、行業管理、產業協會、法律責任、附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