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曾國藩治兵語錄(10)(3 / 3)

太史公司馬遷所說的循吏(即良吏),隻不過就是法立令行,能顧全大局而已。後世專門崇尚仁慈恩惠,或者把施舍小恩小惠的人當作良吏,這就失去良吏的本義。為將之道,也要以法立令行、整齊嚴肅為首要任務,而不看重小恩小惠的施予。

方法不難,難的是依法行事。隻要訂立一項法令,一定要實實在在執行,而且必須持之以恒。

九弟臨別,強調駕馭部下應當嚴,理事應當快。我也深知馭軍馭吏,最重要的莫過於嚴。我擔心的隻是自己的見識有限,以致嚴得不合情理,不合法度。

呂蒙殺了用鬥笠遮蓋鎧甲的人,魏絳處死駕車亂於軍的人。古人這樣做難道是為了沽名釣譽嗎?隻是假如不這樣處置,就無法警示部下。

近些年來,我管理部將太寬厚了,又與諸將相隔遙遠,當麵臨危險時,弊端百出。現在我才明白古人所說的“辦事威嚴才能成功,溺愛則會招致失敗;如果威嚴,則人數雖少,也能取勝”的道理,反之,如果光講慈愛,隻會招致失敗。

君主把生殺的大權,交給將帥,好比東家把自己的財產交給店中的夥計。如果保舉將帥過濫,就會不愛惜君主給予的名號和權位。這就好比店中的夥計把財貨賤賣浪費一樣,也是不愛惜東家的財貨。介之推說:“竊取別人的錢財,就稱為盜賊,何況是貪天之功呢?”我則把這句話稍加改變:“竊取別人的財物,尚且被稱為盜賊,何況是假借君主所給的權位、名號,來謀取一己的私恩呢?”我身居高位,卻不能改善此種不良風氣,實在是非常慚愧。

據我觀察,自古以來大亂的時代,必定是先混淆是非,然後政治顛倒,災害也就隨之產生。屈原之所以激憤投江而不後悔,也是因為對當時的是非顛倒感到萬分痛心。所以說:“蘭芷已變得不芳香了。荃蕙竟變成茅草!”又說:“隨時俗而從流,又怎麼能沒有變化呢?”屈原悲傷是非越來越混淆,幾乎到了無法自立的地步。後世如漢、晉、唐、宋的末年,也是因為朝廷先混淆是非、顛倒黑白,然後小人才能得誌,使君子有惶惶不安、無所依托之感。由此推想到一省之中、一軍之內,也必定因為是非不正,然後才使其政績沒有什麼可值得讚賞的。

賞罰這種事,要看自己權力地位的大小高低,有的行得通,有的行不通。至於維護是非的公正,則是我們大家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就是顧亭林先生所說的匹夫有責。

【心得】

刑罰與獎賞,對任何人都不該有偏私,對於任何人都應公平待之。

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大智大慧的聖人先哲們,早已用他們的表達方式,闡述了類似的思想。雖然孔子“刑不上大夫”的觀點在後代流傳甚廣,但許多軍事家在戰爭中實踐了“賞罰不明,軍威不立”的道理。在現實中,往往是“刑要上大夫”的,就是孔子自己,做了魯國的首席司法官,不也把少正卯處死了嗎?連孔子的學生們也很疑惑,覺得這跟他一貫的主張不合,子貢請教說:“那個少正卯可是魯國大大的名人啊,先生您竟把他給殺了!”可見少正卯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按當時人們的思維,“刑”是“上”不到他身上的。孔子指出少正卯有五種罪惡,而這“五惡”是連盜賊也不會犯的,犯了其中一惡,就該被“君子”殺,少正卯犯了五惡,不可不殺。

有人因此感歎說:“仁人僉士,凡明主能誅之;聞人高士,非大聖人不知其當誅也。”意思是:平常人犯了罪,一般的賢明君主就知道該不該殺;而名人犯了罪,隻有大聖人才能判斷是否該殺。

這種感歎,在今日提倡“法製”的社會似乎不會再發生。因為不管是“名人”、“貴人”、“高人”、“矮人”,在法律的準繩前,是否犯罪?該當何罪?一目了然,昭然若揭。

執行法律,首先要從立法者做起。三國時期諸葛亮錯用馬謖,失了街亭,折了兵馬,諸葛丞相不但將當事人馬謖按軍法處死,還自動申請連降三級。以他開國元勳的老資格,劉阿鬥敬之如父,本不願批準降級,但諸葛亮硬是堅持降了自己三級。固然現在大多數的“官”是好的,但的確存在一部分拚命撈“實惠”的貪官汙吏,他們當領導者,不要說沒有直接責任,就是自己捅了漏子,也絕不承認;不要說像諸葛丞相一樣自動請罪,就是像馬謖一樣甘心老老實實受罰,也難以做到。相比之下,馬謖隻不過“空談誤國”,是戰鬥經驗不足的問題,但究竟是一名戰士,誤事之後又毫不推諉,引頸受刑,何等大氣,何等磊落!而某些人雖不是犯錯的戰士,卻是損公肥私的“蛀蟲”,被揪出來後,又軟又滑,企圖“滑”將過去,其嘴臉不是令人覺得厭惡嗎?

治軍要賞罰分明,加強對軍隊的約束。在這方麵,曾國藩可謂六親不認,如湘軍初建時,紀律渙散,尤其是靖港之敗,湘勇大批潰敵,即使在湘潭之役中獲得勝利的水陸勇也到處搶劫,攜私潛逃。曾國藩對這點看得很清楚。因此,他自嶽州、靖港、湘潭之役後,立即著手整頓湘軍,凡潰散之勇不再收回,潰散營哨的營官哨長也一律裁去不用,連自己的弟弟也在被裁撤之列。經過整頓,水陸各勇僅留5000多人。

湘軍經過這次的整頓之後,更加兵精械足,“規模重整,軍容複壯”,水陸兩師達二萬之眾。

當時湘軍中,以治軍嚴明著稱的彭玉麟,可以說是得曾國藩峻法之真傳,以致於民間有“彭打鐵”之雅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