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築麵積計算規則
國家經濟委員會基本建設辦公室(82)經基設字58號文頒布
一、計算建築麵積的範圍
1.單位層建築物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其建築麵積按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的外圍水平麵積計算。單位層建築物內如帶有部分樓層者,亦應計算建築麵積。
2.高低聯跨的單層建築物,如需分別計算建築麵積,當高跨為邊跨時,其建築麵積按勒腳以上兩端山牆外表麵間的水平長度乘以勒腳以上外牆表麵至高跨中柱外邊線的水平寬度計算;當高跨為中跨時,其建築麵積按勒腳以上兩端山牆外表麵間的水平長度乘以中柱外邊線的水平寬度計算。
3.多層建築物的建築麵積按各層建築麵積的總和計算,其底層按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外圍水平麵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按外牆外圍水平麵積計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車間、倉庫、商店、地下指揮部等及相應出人口的建築麵積按其上口外牆(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層及其保護牆)外圍的水平麵積計算。
5.用深基礎做地下架空層加以利用,層高超過2.2米的,按架空層外圍的水平麵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麵積。
6.坡地建築物利用吊腳做架空層加以利用且層高超過2.2米的,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麵積計算建築麵積。
7.穿過建築物的通道、建築物內的門廳、大廳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建築麵積。門廳、大廳內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麵積計算建築麵積。
8.圖書館的書庫按書架層計算建築麵積。
9.電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築物自然層計算建築麵積。
10.舞台燈光控製室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麵積乘以實際層數計算建築麵積。
11.建築物內的技術層,層高超過2.2米的,應計算建築麵積。
12.有柱雨蓬按柱外圍水平麵積計算建築麵積;獨立柱的雨蓬按頂蓋的水平投影麵積的-半計算建築麵積。
13.有柱的車棚、貨棚、站台等按頂蓋的水平投影麵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麵積。
14.突出屋麵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麵積計算建築麵積。
15.突出牆外的門鬥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麵積計算建築麵積。
16.封閉式陽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麵積計算建築麵積。凹陽台、挑陽台按其水平投影麵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麵積。
17.建築物牆外有頂蓋和柱的走廊、簷廊按柱的外邊線水平麵積計算建築麵積。無柱的走廊,簷廊按其投影麵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麵積。
18.兩個建築物間有頂蓋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麵積計算建築麵積。無頂蓋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麵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麵積。
19.室外樓梯做為主要通道和用於疏散的均按每層水平投影麵積計算建築麵積,樓內有樓梯室外樓梯按其水平投影麵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麵積。
20.跨越其建築物、構築物的高架單層建築物,按其水平投影麵積計算建築麵積,多層者按多層計算。
二、不計算建築麵積的範圍
1.突出牆麵的構件配件的藝術裝飾,如:柱、垛、勒腳、台階、無柱雨蓬等。
2.檢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層高在2.2米以內的技術層。
4.構築物,如:獨立煙囪、煙道、油罐、水塔、貯油(水)池、貯倉、圓庫、地下人防幹、支線等。
5.建築物內外的操作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台。
6.沒有圍護結構的屋頂水箱。舞台及後台懸掛幕布、布景的天橋、挑台。
7.單層建築物內分隔的操作間、控製室、儀表間等單層房間。
8.層高小於2.2米的深基礎地下架空層、坡地築建物吊腳架空層。
三、其他
在計算建築物建築麵積時,如遇上述以外的情況,可參照上述規則精神辦理。
七、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
計價格(1995)9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廣建委(建設廳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產管理局:
為規範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房地產中介服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正常的市場秩序,現就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設立並具備房地產中介資格的房地產谘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公民及外國當事人提供有關房地產開發投資、經營管理、消費等方麵的中介服務,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費用。
兒、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是房地產交易市場重要的經營性服務收費。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本著合理、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自願委托,雙方簽訂合同,依據本通知規定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由中介服務機構與委托方協商確定中介服務費。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製度。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交繳費用的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法、收費標準等事項。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介紹有關中介服務的價格及服務內容等情況。
四、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應委托人要求,提供有關房地產政策、法規、技術等谘詢服務,收取房地產谘詢費。
房地產谘詢收費按服務形式,分為口頭谘詢費和書麵谘詢費兩種。
口頭谘詢費,按照谘詢服務所需時間結合谘詢人員專業技術等級由雙方協商議定收費標準。
書麵谘詢費,按照谘詢報告的技術難度、工作繁簡結合標的額大小計收。普通谘詢報告,每份收費300~1000元;技術難度大,情況複雜、耗用人員和時間較多的谘詢報告,可適當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標準一般不超過谘詢標的額的0.5%。
以上收費標準,屬指導性參考價格。實際成交收費標準,由委托方與中介機構協商議定。
五、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由具備房地產估價資格並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物價主管部門確認的機構按規定的收費標準計收。
以房產為主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費,區別不同情況,按照房地產的價格總額采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計收。具體收費標準見附表。
土地價格評估的收費標準,按國家計委、國家土地局《關於土地價格評估收費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房地產經紀收費是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接受委托,進行居間代理所收取的傭金。房地產經紀費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房屋租賃代理收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
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9計收。
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準由委托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7%。
土地使用權轉讓代理收費辦法和標準另行規定。
房地產經紀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托人收取。
七、上述規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收費為最高限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中依據本通知製定當地具體執行的收費標準,報國家計委、建設部備案。對經濟特區的收費標準可適當規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收費標準的30%。
八、各地區、各部門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原則和收費標準,切實提供質價相稱的服務。
凡中介服務機構資格應經確認而未經確認、自立名目亂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越權製定、調整收費標準的,屬於價格違法行為,由物價檢查機構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九、本通知下達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築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