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資產評估操作常用法規及技術規範(六)(3 / 3)

6.其它必要的文件資料。

第一百二十三條資產評估報告書正文和附件裝訂成冊,封麵上標明“資產評估報告書”和資產評估機構名稱,送交委托方。

第一百二十四條涉及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須按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由委托方報送審核資產評估報告、確認資產評估結果。資產評估機構還要報送《資產評估報告書送審專用材料》。

第一百二十五條《資產評估報告書送審專用材料》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材料一:關於《資產評估報告書送審專用材料》使用範圍的聲明。

寫明僅供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評估行業管理機構或其授權的單位審查資產評估報告書使用,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不得提供給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得見諸於公開媒體。

2.材料二:評估結果彙總表。寫明各類資產、負債、總資產、淨資產的賬麵原值、淨值,重置價、評估價,以清查調整後賬麵值為準計算的評估價比賬麵淨值的增減額和增減率。

3.材料三:各項資產負債的清查評估明細表。

4.材料四:企業清查資產和資產評估機構抽查、核實情況。

5.材料五:各類資產、負債評估情況詳細說明。包括具體評估方法、計算公式、計價標準、重要計價依據、主要資產評估示例、評估中主要問題等。

6.材料六:關於無形資產的情況說明。包括對專有技術、專利、商標、商譽的情況進行分析說明。

7.材料七:企業資產負債表等原始會計資料。

8.材料八:運用收益現值法或其它方法對整體企業進行分析、驗證評估的情況。當評估對象不是整體企業時不需此件。

9.其它必要的文件資料。

《資產評估報告書送審專用材料》單獨裝訂成冊,封麵注明“資產評估報告書送審專用材料”、評估項目名稱和資產評估機構名稱,由評估機構直接報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評估行業管理機構,也可由占有被評估資產的委托方轉送。

第一百二十六條評估機構還應根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資產評估行業管理機構的具體要求報送必要的工作底稿,並根據審核驗證意見修改評估報告,調整評估結果,直至審查通過。

第十五章資產評估工作底稿和項目檔案

第一百二十七條資產評估工作底稿是從評估機構接受評估業務委托開始至完成全部評估工作為止的全過程中,評估人員所取得或編製的反映資產評估項目全貌和評估結論形成過程及根據的各種文件資料。

第一百二十八條資產評估工作底稿應當由能夠反映資產評估程序、評估項目組織管理、評估對象狀況、評估方法和依據、主要問題的分析處理等方麵情況的各種記錄、圖表、文件、憑證及其它資料所組成。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1.資產評估工作底稿目錄。

2.評估過程總結說明。

3.評估方案。包括項目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組織安排、評估起止時間、評估範圍、對象、程序和方法等。

4.評估方案實際執行情況。

5.各類資產清查評估明細表。

6.資產產權歸屬證明文件。

7.評估目的相關文件。

8.資產及負債清查核實及調整情況說明。

9.有關原始賃證。包括會計報表,盤點表,對賬單,詢證函,平麵圖,鑒定證書,決算資料,重要資產購置發票,重要合同,高、精、尖、重要設備運行記錄和大修理,改造記錄等。

10.待核銷、報廢資產情況說明及證明材料。

11.資產鑒定表。

12.作為作價依據的法規製度文件、技術經濟標準、價格標準、價格資料、詢價記錄等。

13.各項資產及負債評估詳細工作記錄和具體情況說明,發現的問題及分析處理意見。

14.資產評估報告書初稿。

15.對資產評估結論有重要影響的未決定事項、期後事項及其它特殊事項的有關材料和情況說明、聲明。

16.評估機構內部複核人員及機構負責人對資產評估報告書和前述工作底稿的檢查、複核意見及修改調整情況。

17.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資產評估行業管理機構對資產評估報告書的審核驗證意見和修改、調整要求,以及評估機構進行的修改、調整和其它情況。

每份工作底稿上均需注明日期、撰寫或收集人簽字、項目負責人簽字。

第一百二十九條評估工作全部結束後,工作底稿單獨彙編成冊,歸人該評估項目的檔案之中。

第一百三十條評估機構要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檔案管理製度,包括立檔、保管、使用、銷毀等全過程的各方麵。要根據評估對象用有關材料的保密要求,確定適宜的建檔內容、檔案查閱範圍和保管期限。要注意保護國家和委托方的秘密,維護委托方和本機構的商業利益。要真實、全麵、清晰地反映評估工作情況,特別是重大事項,明確責任。要注意充分利用評估報告,總結積累經驗,提供數據和處理模式,提高評估水平。要為資產評估管理提供紮實可信的檔案資料。

第一百三十一條資產評估檔案按項目立檔,其內容主要包括資產評估項目委托協議書,資產評估報告書送審專用材料,工作底稿,立項、審核驗證、確認文件。

第一百三十二條檔案保管期限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行業管理規定和評估項目具體情況來確定。除另有法律法規和製度規定之外,當評估目的為發行股票、股票上市交易以及涉及財產糾紛時,該項目的檔案須保存十年以上;其它評估目的檔案保存五年以上。當評估結果有效期內評估目的未能實現時,檔案保存二年以上。以上年限均從評估基準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