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投資銀行的定義和業務經營的範圍,我國證券公司就是廣義上的投資銀行,在我國,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包括:證券發行承銷業務、證券經紀業務和自營業務、兼並與收購、理財業務、谘詢業務、風險投資、資產管理以及《證券法》規定的其他業務。我國《證券法》把證券公司主要分為兩大類:綜合類與經紀類,這兩者的主要區別就在於其所經營的業務範圍有所不同。
二、投資銀行的業務範圍與特征
(一)業務範圍
根據庫恩對投資銀行首次廣義的介定,投資銀行經營的業務涵蓋所有資本市場的活動,包括股票和債券的承銷、交易、私募、兼並與收購、基金管理、谘詢服務等業務。
1. 證券承銷
證券承銷是投資銀行的基本業務和本原業務。在直接融資的資本市場中,投資銀行的承銷活動使籌資活動高效、正規、快速進行。投資銀行承銷的範圍很廣,不僅承銷本國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門發行的債券,各種企業所發行的債券和股票,外國政府與外國公司發行的證券,甚至還承銷國際金融機構,例如世界銀行、亞洲發展銀行等發行的證券。當公司首次上市發行新股或上市公司發行新股、上市公司大股東公開發售已上市證券時,投資銀行可以以包銷、代銷等形式進行證券承銷。證券承銷一般包括發行準備、向有關證券交易管理部門申報、批準後進行承銷等幾個步驟。承銷方式有全額包銷、代銷和餘額包銷三種。
2.證券交易
證券交易是證券承銷的繼續,絕大多數投資銀行具有強大的交易能力。由於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互動作用,投資銀行參與證券交易既是二級市場交易的促成需要,也是維護其在一級市場地位的需要。在證券承銷完畢後,投資銀行要為證券創造一個流動性較強的二級市場,並維持市場穩定,防止證券上市之後的價格低於發行價過多。這樣既維護了發行者的聲譽,以防其日後再發行證券受阻;又助於維護投資銀行自身的利益。這是賺取價差的需要,也是保持其在投資者心目中地位的需要,以免影響以後的承銷業務。
投資銀行在構建二級市場中,對不同的證券執行不同的交易功能,既做經紀業務,又做自營業務。作為經紀人,投資銀行充當客戶(買方或賣方)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客戶指令,促成客戶的買入或賣出交易。其自身不擁有證券,在價格變更或利率變動時不承擔風險,收益來自於委托傭金。作為自營商,投資銀行自己擁有證券,參與證券投資。由於投資銀行管理受客戶(養老基金、共同基金)委托的大量資產,加之其自身擁有的資產,可通過證券組合投資獲取投資收益(證券利息收益和價差),但同時承擔價格風險。
此外,投資銀行在二級市場還經常進行風險套利活動。例如,在企業並購中,購買被並購公司的證券,並購開始後股價上升,獲取價差,但要承擔並購失敗的風險。
3.私募
私募是相對於證券的公開發行而言的。為了 規避公開發行的種種限製或滿足快速籌資的需要,發行者不公開發行證券,隻將其售給特定投資者,如共同基金、保險公司等。其間需要投資銀行為發行者尋找投資人,或將其證券包銷後再推銷給機構投資者。由於私募發行不受公開發行的章程限製,就證券發地的種類、價格和條件等,發行者和機構投資者可在投資銀行的安排下進行協商。私募市場因此成為許多金融創新的源生地和試驗場所。在投資銀行的中介下,私募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的儲備已成為資金的一個巨大來源。在其不斷投資於私募市場的同時,為發行者提供了選擇融資方式的自由。
4.兼並與收購
企業的並購是經濟發展中產業重組以促進效率和競爭的需要。並購涉及資本結構的改變和大量融資,必然要求投資銀行的參與。並購與反並購已成為現代投資銀行業務領域中最激烈複雜和引人入勝的部份,並且成為核心部份。投資銀行參與並購業務,其範圍不僅包括狹義的企業兼並與收購,而且包括廣義的除企業兼並、收購和接管以外的公司杠杆收購、公司結構調整、資本充實和重新核定、破產與困境公司的重組等籌劃與操作,投資銀行的作用,一是提供信息;二是籌集資金。
5.基金管理
這包括投資基金及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等金融機構的基金管理,投資基金在美國稱為共同基金或互惠基金,在英國稱為單位信托,在日本稱為證券 投資信托基金。投資基金近年來得到廣泛的發展和普及,作為一種集合投資,它受到廣大投資者青睞。投資銀行可以作為基金的發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更多的是由於其在證券市場中的特殊地位,由於其豐富的理財經驗和專業知識而接受基金發起人的委托管理基金,進行組合投資。對於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這些機構來說,資金儲備近年來急劇增長,這也需投資銀行參與其資金投資管理工作。投資銀行管理基金,一方麵可以憑借其人才優勢、信息優勢,在分散和降低風險的基礎上獲取較高收益;另一方麵可以通過理性投資平抑證券市場的價格漲落,防止過度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