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以人民和黨員主體地位為維度加強思想建設,轉變思想建設和方式方法,要求黨的媒體的報道、評述事件和人物時應客觀公允,不能以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者個人的好惡或“需要”為由,美化或矮化事件和人物,比如對英雄人物的片麵美化(高、大、全),對境外某些事件(包括思想、理解)的矮化、醜化。失去客觀性和公允的報道與評述,不僅是對受眾尤其是廣大黨員智力和主體地位的蔑視,也是對英雄人物的侮辱(過度的讚譽本質上是一種侮辱),更是對黨的媒體公信力的傷害。
三、以“黨員主體地位”為維度,推進黨內民主和組織建設
堅持和尊重黨員主體地位,是黨的民主的政治原則的具體體現和邏輯起點,它要求發展黨內民主和加強黨的組織建設需堅持以黨員主體地位為基本維度,改進和完善黨的組織結構和權力結構。
(一)遵循“黨員主體地位”的邏輯要求,保障黨的代表大會為最高
權力機關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是黨的各級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這是黨員主體地位的必然要求,亦是中國共產黨全體黨員的普遍共識和自“共產主義者同盟”以來幾乎所有共產黨的共同原則。按理,不必再予言說。然而,觀照黨的現實的組織和權力結構,卻不能否認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並未真正成為黨的各級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其一,黨現行黨章規定,黨的最高權力機關有兩個: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其二,黨章有全黨服從中央的規定,卻無全黨服從全國代表大會的規定;其三,由於代表大會有時間上的間隙性及會議議程存在形式化傾向,黨的實際權力歸於黨的各級委員會。故而,討論“遵循黨員主體地位的基本價值要求,保障黨的代表大會為黨的最高權力機關”這一議題,不僅必要而且十分緊迫。
如果說民主與否是當今世界最為重大的議題之一,從一個側麵表征著這個民族或國家是否走進現代化,那麼,政黨內部的民主水平同樣也表征著政黨的現代化水平。依據黨員主體地位的價值規範和黨的政治民主的基本原則,黨員個體是黨的權力主體,是最高的也是最初、最後的權力承受者。但黨又是一個“眾數”,是複合體,由黨員直接行使主體權力是不可能的,這裏有不可克服的技術上的困難。故此,必須由兩類“受托者”、由“代表們”來完成權力的實施。第一級層的受托者和代表,是利益和意誌的“代表”,由黨員群眾直接選舉產生;第二級層的受托者和代表是權力的具體實施和操作的“受托者”(其產生的路徑可以多樣化)。必須予以指出的是,從黨員個體到第一級層麵的受托者、代表再到第二級層的受托者、代表的過程,是黨員個體的權力主體地位原則下的權力層級的連續演化和傳遞,每一個環節都具有自身的權力邏輯規定性,前一環節的權力規定性不僅不因為傳遞、演化為後一環節而消解,而且,因其原生性而天然地要求控製後一環節。參見胡承槐、蘇開源、邱巍:《在曆史和邏輯雙重視角下的民主集中製原則檢討》,載《浙江社會科學》2005年第5期。在這裏,代表大會是一個特殊的環節,黨員個體最初、最高的權力主體地位因為“眾數”的內在矛盾而無法直接實現,隻能以且必須以代表大會的形式來實現。黨的代表大會是唯一具有最高權力的權力機構,這是黨員主體地位和黨內民主的必然要求,亦是體現黨內民主的底線。因為由各級代表大會產生的各級委員會及其各類常設機構,隻是第二級層的“受托者”和“代表”,屬於權力層級演化和傳遞的最後環節,當向前一環節(代表大會)負責,受前一環節製約。(順便說說,數十年來在我國的政治話語係統有一個常用詞:“人民公仆”。黨內的第二級層的“受托者”,也屬“公仆”之列。“公仆”的概念並非馬克思主義政治學說的專用術語。在現代政治學說中,最初出自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盧梭認為:主權屬於人民;主權不可分割;故而,官員不是主權者的代表,而隻是人民的仆人,是受雇傭者。)前一環節對後一環節有著絕對的至上性,反之,後者則對前者有著邏輯上的內在從屬性。這是不可置疑的邏輯過程,後者對前者的任何權力潛越,都當被看做是對黨員主體地位的侵蝕和對黨內民主的損害。(當然,戰爭條件下需另當別論:因為民主並非在任何條件下都具有“好”的價值意義。)換言之,依照黨員主體地位的價值規範,不僅在理論上,而且在實踐上都要求確立和保障黨的各級代表大會是各級黨組織最高權力機關的地位。
(二)依據“黨員主體地位”的內在邏輯,完善代表大會製度
在理論上闡明、思想上認識到必須確立和保障代表大會的最高權力地位是我們在實踐中始終堅持黨員主體地位的思想和理論準備,在這一理論和思想準備的基礎上,還須在組織和製度層麵上完善代表大會製度,因為隻有代表大會製度本身是完善的,才能確保代表大會真正成為最高權力機關。
首先,代表大會必須承擔起自己的職責,而要承擔起職責,則代表大會必須“在場”,亦即它必須經常性地開會。代表大會不能按時召開或定時召開的時隔過長,必然造成代表大會“缺場”,也就無法擔當代表大會應當承擔的職責——代表黨員履行權力。這一點,馬恩時期、列寧時期在理論上、實踐上都做得相當好,充分體現了黨內民主的政治原則。1956年,毛澤東、鄧小平在思想上對此亦有深切的認識,但一直沒有付諸實踐。現在看來,在思想認識上當回到1956年毛澤東、鄧小平的那個看法上見《毛澤東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頁;《鄧小平文選》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3頁。,在行動上當效仿十月革命後的列寧時期的做法:實行代表大會年會製,實行代表常任製。唯有如此,約近7300萬黨員的主體意誌才能真正透過代表、代表大會而成為黨的共同意誌;代表大會才能讓自己真正成為最高權力機關。
其次,健全和完善代表大會的功能。既然按照“黨員主體地位”和黨內民主的政治原則的內在邏輯,黨的各級代表大會是黨的各級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那麼,每一代表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他們都是黨的權力主體的承受者,每一代表在會議期間都有著會議程序規則約束下的“至上性”,因此,代表大會以及代表們的最為基本的職責、功能主要是審查、討論、辯論,並在此基礎上做出決定。那些時下慣常所見的將代表大會開成學習的大會、表態的大會,而代表們則抱著學生的態度表示來會學習、以臣民的姿態表示堅決擁護、完全擁護的情形,與代表大會的功能、代表們本來的職責相去甚遠,亟須改進。而列寧時期黨的代表大會的副報告製度、自由討論和辯論製度、詰詢製度等等寶貴經驗都值得我們結合實際情況予以吸收、效仿,並在實踐過程中加以改進。
再次,還當建立某種代表大會的“自足”機製。反思從列寧時期到斯大林時期黨內民主的退化,究其原因,高放先生有一精辟的看法:“不召開黨代會,實際上是把黨的權力中心從黨代會轉到中央;中央長期不開會,權力又轉到政治局;政治局長期不開會,便於總書記實行個人集權製。”高放:《黨代表大會年會製、常任製的由來和意義(下)》,載《中國黨政幹部論壇》2004年第3期。對此,本文在高放先生看法的基礎上,還想進一步地追問,列寧時期實行得好好的年會製、常任製為何到斯大林時期就不能再繼續了呢?難道僅僅是因為斯大林的個人氣質問題嗎?恐怕不能這樣簡單地來思考問題。如果一個好的製度隻因為黨的領袖的更替而輕易廢去,這恰恰說明這一製度的“自足”程度還很不夠,一個完備的好製度應當是足以節製、抵禦來自領導者氣質的侵蝕而自立自足的。順此思路,我們可以發現即便在列寧時期,黨的代表大會的自足自立在程度上也存在著欠缺,這就是代表大會的召開不是由代表大會自己來召集的,實際上它是由政治局、書記處來召集的。正是由於代表大會本身製度上的這一欠缺,才給代表大會下屬的常設機構(這些機構的領導人)潛越、架空代表大會的權力提供了可能性和現實性。故此,為確保代表大會的最高權力地位,代表大會必須建立自己召集會議的機製,唯有如此,才能保證斯大林現象不再重演。那麼,怎樣才能建立代表大會自己召集會議的機製呢?本書作者認為,代表大會須設立一個專門負責召集會議的常設機構,它除了向代表大會負責之外,不向任何其他機構負責;這一機構的職責除了召集會議之外,還可兼有審議和確立會議的議題、保證和監督會議的議程是否遵守規則,等等。
(三)按照“黨員主體地位”的基本要求,改革和完善黨內權力架構
關於國家權力體製,馬恩當年有兩個重要的基本思想:(1)“把一切政治權力集中於人民代議機關之手”恩格斯:《1891年社會民主黨綱領草案批判》,載《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2頁。;(2)“議行合一”。“公社不應當是議會式的,而應當是同時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機關。”馬克思:《法蘭西內戰》,《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七卷,第358頁。依據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這兩個基本思想,審思當前我黨的組織和權力構架,應該說還有相當大的改進餘地。其一,誠如前述,把一切政治權力集中於人民代議機關之手亦即(在黨內)黨的代表大會尚未真正實現;其二,“議行合一”在形式上是做到了,但是由於“議”的權力地位沒能到位,實際情況的“議行合一”是“行—議”合一,亦即執行權倒置統攝了“代議權”;其三,鑒於馬恩當年關於“人民代議機關”(如“巴黎公社”)是由普選產生、人民可以隨時罷免、撤換這樣一個實際背景,當前黨內監督權的落實很不到位。為此,依據馬恩的國家權力學說的基本精神和列寧當年關於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兩個並行同時向自己負責的機構——中央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構想和實踐,結合我黨權力構架的實際情況,在近中期當確立兩大改革目標:(1)確立和保障黨的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2)在黨的代表大會之下創立兩大權力機構——執行權與監督權的平行、平衡機製。用圖表示如下:
在圖示的理論設想中,始終堅持黨員主體地位是核心,確立和保障代表大會的最高權力地位是關鍵,建構從黨員主體到代表大會再到具體權力機構之間的演化派生、隸屬、反饋及各具體權力機構的製衡機製,是“始終堅持黨員主體地位”的具體實現途徑。
概而言之,民主是共產黨首要的政治原則。黨員的主體地位和民主的政治原則,決定了黨的權力的“契約”性質,進而亦決定了黨員(個體—全體)是黨的權力主體,既是民主的主體,亦是集中的主體。由黨員主體地位和黨的權力“契約”性質所決定,黨的一切政治權力應歸結到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應是唯一的最高權力機構。作為一個龐大的係統,黨的權力係統的架構當遵循“黨員主體地位”和“議行合一”的原則,按照黨員主體到代表大會再到工作機構(包括行政執行權、監督權)的邏輯線路來建構。80多年來,我黨致力於黨內民主的探索,總體上遵循了民主的政治原則,但由於國情的製約和各個曆史時期具體的客觀形勢的限製,黨內民主的發展離理想模式仍有相當的差距,須在改革的進程中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