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秦代的學校

公元前221年,秦王贏政兼並六國,統一中國,建立了中國曆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專製主義中央集權的封建王朝。為了適應統一的封建國家的需要,秦代在文教方麵采取了一些重大的措施。陶刻(zhu長期同方推行統一秦國變“順利推行掃清了障礙,也為文化的傳播和學校教育的普及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在改革文字以後,丞相李斯編寫了《蒼頡篇》、中車府令趙高編寫了《爰曆篇》、太史令胡毋敬編寫了《博學篇》,作為標準文字的範本,推行於社會,並供學童識字之用。這些課本,四字為句,押韻便於誦記,成為漢以後蒙學識字課本的先驅。改革、統一後的文字,檔案員等低級官員。“學室”都立有花名冊,政府官吏可以任意使喚“弟子”,還可以鞭笞“弟子”。不過,“弟子”也可免除兵役和徭役,這在當時來說,不能不說是一種優待和照顧,因為當時的兵役和徭役都是很重的。

“學室”的教育內容有兩個方麵:一是要明習法令,因為秦代崇尚法治,明習法令十分重要,“學室弟子”畢業後是要人仕當官的,所以對他們明習法令的要求也格外嚴格。二是要學習文化知識,書寫姓名,認識名物,誦讀字書《蒼頡篇》、《爰曆篇》、《博學篇》。“學室弟子”在學成之前,還必須進行一段時期的考察和實習,考察和實習之後,才能被任命為官吏,最初即擔任“史”一類較低級的官吏。“學室弟子”學成之後,弟子名字就可以從花名冊中除去,這表明此弟子已經畢業可以為吏了。

(3)設博士官

中國古代就有“博士”,最早的“博士”出現在戰國時期的齊、魯等國。秦始皇統一全國後,繼承了戰國時期各國的“博士”製度,秦王朝相繼征召六國的“博士”達七十餘人。古代的這種“博士”,不同於現代的“博士”,現代的“博士”是學位,從外國引進過來的“學位製度”中最高一級的稱號。古代的“博士”,則是一種文官,其職能是“議政事,備谘詢,掌故籍”,這就是說,“博士”有參議政事、備作政府谘詢的顧問、掌握古今曆史文化書籍檔案等職能。正因為秦代“博士”掌握古今曆史文化,有豐富的知識學問,所以有的“博士”就有條件以私人名義傳業授徒。據《史記》記載,秦有“博士諸生”,即“博士”有私學弟子。由此可見,私學在秦始皇統一全國之後仍是存在的,在當時稱為“百家之學”,各家各派如儒、墨、名、縱橫、陰陽、神仙、雜家等均有私學存在,隻不過這類私學的規模還是比較小的,因為秦王朝主要是實行法治,隻有在其不背離法治的情況下,才容許少量的私學存在,所以私學在數量上遠遠少於官學,其影響也僅僅是在某些特定的範圍之內。

(4)頒“禁私學”令

秦王朝以法治思想作為政治的指導思想,認為“百家之學”不利於國家的統一和法治的推行。李斯說:“今諸生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qi(m,音前)首”,意思是說,現在私學學生不學今而隻學古,用具有強烈懷古思想來反對當今的政策,惑亂百姓。李斯還說,諸生根據他們在私學之所學來誹謗朝政,他們聽到朝廷法令公布,就各自科用其所學來議論,進入官府則口是心非,走出官府就參與街談巷議。如果對這些私學不加以禁止,就勢必使朝廷、皇上的威勢下降,下麵的黨羽形成,這對朝廷的統一和安定是很不利的。於是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禁私學”的建議,正式頒發“禁私學”令。

具體實施辦法是:凡秦紀以外的曆史書和非博士官所掌握的詩書、百家之書,一律送官府焚毀,隻有醫藥、卜筮和農桑用書除外。自命令下達之日起,超過三十天的期限而未將應燒之書燒毀者,施以黥(qin9,音情)刑,並罰作四年築城苦役。有敢談論詩書者處死,有敢以古非今者滅家族。官吏知情而不檢舉者同罪。有想學法令的人,則以官府官吏為老師。這就是曆史上有名的“焚書”事件。

秦始皇晚年崇尚神仙家,欲求不老、不死之藥。公元前219年,曾派遣徐福等下海求仙,徐福等一去不複返。公元前215年,再派遣方士盧生、侯生求仙覓藥。盧生、侯生求仙不得,恐被處死,又相繼逃走。秦始皇大怒,公元前212年下令拘訊有牽連的方士和儒生,最後親自圈定“犯禁者”460餘人,活埋於鹹陽。這就是曆史上有名的“坑儒”事件。

“焚書坑儒”是秦始皇在文教領域內推行封建專製主義的產物。在秦始皇看來,“焚書坑儒”的目的是為了鞏固秦王朝的君主專製主義的中央集權。但是文教思想領域內的問題,用專製強暴的辦法,是不能解決問題的。“焚書”的結果,除了造成對我國古代文化典籍的摧殘破壞之外,並沒有起到統一思想的作用。“坑儒”的結果,卻加劇了社會矛盾,削弱了秦王朝的統治基礎,成為加速秦王朝滅亡的一個重要原因。

秦王朝采取以法律代替教育,以官吏代替教師,對學校教育采取否定的態度的維護作用,這是這也是秦王朝在文漢承秦製,但教育在培養人才和固統一的中央集權。

國家的統一,書寫工具的出現,這是漢代學校教育發展的三個基本的社會物質條件。在這三個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在漢武帝劉徹(公元前l56一前87年)實行的“獨尊儒術”的政策指導下,漢代的官學和私學都得到空前的發展,學校教育製度已初具規模,逐步形成了儒學獨尊的學校教育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