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中國“入不敷出”的移民現狀(4)(3 / 3)

18.加入或恢複中國國籍,公安部門按照有關手續,加快辦理。

19.本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20.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該通知第1條指出:凡持有中國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員可以享有“除政治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和義務外,原則上和中國公民享有相同權利,承擔相同義務”;第2條規定:“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製,可以憑有效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無須另外辦理簽證等手續……”,這打破了2004年的“有效期分為5年和10年”的限製,進一步放寬了外籍人士在華居留期限,簡化了出入手續,便利了外籍人士工作和生活的國內外往來和交流。第5條規定:“可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等方式創辦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合法獲得的人民幣在中國境內進行外商直接投資”。這為在華永久居住的外籍人士在投資、創業方麵提供了政策支持,進一步激發了他們創新創業的激情。其他條款分別在就業、職稱評定、稅收、金融、購物、旅行等方麵進一步細化,這些待遇為外籍人才在我國永久居留的合法權益和各項待遇提供了保障。為吸引海外人才來華創新創業營造了良好的環境,是當前吸引海外人才來華工作的重要舉措。但是在這些條款中,對於一些相關待遇的操作和落實還可以進一步細化,例如,第6條規定“在中國投資項目、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改革、商務、工商、外彙等部門應按照外資管理有關規定簡化核準及審批程序,提高效率”中的“簡化核準及審批程序”,在具體落實工作中如何簡化審批,仍是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可以在今後的實施過程中由各部門不斷完善。

鑒於2004年辦法的不足和存在的問題,2012年9月,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五部委還發布了《關於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幹規定》的通知,為外籍高層次人才來華提供簽證及居留便利。提供簽證及居留便利的措施為:(1)需多次臨時入、出境的,可辦理5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過180天的長期多次簽證;(2)需在中國工作或長期居留的,可辦理工作簽證或2~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件;(3)符合辦理永久居留條件的,可申請辦理永久居留手續;(4)符合條件的,頒發來華定居專家證或外國專家證。通知規定,提供簽證及居留便利的對象範圍包括,凡納入中央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即“千人計劃”)等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引進的外籍來華高層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外籍子女,或中國籍回國高層次人才的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外籍子女。

中國目前已經把2004年出台規定的綠卡申請範圍由原來極高的門檻和極少數人適用擴大到了中央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計劃範圍,有可能還包括地方人才引進計劃,這是非常大的進步。但我認為,這種引進人才的範圍還可以進一步擴大和放寬。我有兩個建議,第一步建議可以考慮凡是在海外獲得碩士學位以上的原籍中國的人士都可以申請綠卡,外籍的人士可以考慮建立中國海外人才引進目錄,每年引進一定的數額。第二步建議可以考慮凡是改革開放以來從中國內地出國的原中國公民都可以獲得綠卡,就像印度一樣,都享受綠卡提供的所有待遇。

中國的綠卡待遇政策已經獲得新的突破,如果中國擴大綠卡發放的範圍,中國將在國際人才的競爭格局中進一步發揮出自己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