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則規定,申請入籍的移民必須在法國定居5年以上。並且,法律意義上的“定居”是指家庭中心和經濟利益財產大部分都在法國。另外,還有一些可以加速入籍的辦法,各國的規定一般都是指對國家有貢獻,例如,參軍可以加速申請者在美國的入籍進程。
在美國,申請者必須先獲得綠卡,以永久居民身份居住滿5年並符合一些基本條件,才可以申請入籍。當然,歸化入籍的移民在美國不能擔任有象征性以及機密性的政府要員職位,例如總統,而在有些國家則可以。
雙重國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隨著全球化的深入,“人才環流”已成為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即使那些本土出生的海外族裔人才,尤其是育有子女、事業上有所建樹的高端人才,讓他們放棄海外的一切回到基礎條件更為艱苦的祖籍國重新開始,將是非常艱難的選擇。但如果不是必須的“二選一”,他們又很願意為祖籍國作出貢獻。2006年,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相關研究報告中指出:“如果能夠保證再度移民海外,有權在目的國長期居留的移徙者可能更願意返回家園嚐試新生活。因此,在目的地國居住的保障可能促成回移或循環流動。”
一般情況下,獲得雙重國籍者多是涉及跨國流動的群體,如留學生、跨國企業主管、投資者、外交官以及海外僑胞。可以理解的是,許多引進的外國人才同樣會因為內心情結而希望保留祖籍國的國籍。當不能同時擁有外國籍時,在人才吸引力不足的發展中國家,無論是海外人才還是本國出去的留學人員,大多數人都會選擇發達國家的國籍。因此,適當地運用雙重國籍這一武器,將有利於推動外國人才、海外僑胞流入本國。
2001年8月,澳大利亞政府宣布修改《國籍法》、承認雙重國籍時,時任移民部部長的雷鐸就指出:“這一變化將允許不斷增長的在全球流動的澳大利亞人能夠在利用海外機會的同時,維持他們與澳大利亞的聯係,並為澳大利亞帶來他們寶貴的專業技能和知識。”
20世紀90年代以後,越來越多曾有過人才大量外流的新興國家開始意識到這一點。韓國、印度、菲律賓、巴西、墨西哥、越南等紛紛調整政策,主動承認雙重國籍,以推動留學人才回歸,吸引海外族裔以及外籍人才到本國投資和工作。
韓國政府在2008年4月就宣布,未來一段時間內將推進允許完成兵役或進行一定社會服務活動的韓國公民以及外國優秀人才擁有雙重國籍,其目的就是“阻止優秀人才流向海外並招攬外國高級人才”。韓國國家競爭力強化委員會還從“引進世界高級人才”的角度提出外國優秀人才的判斷標準:投資200萬美元、雇用5名以上韓國人、學曆達到博士學位或在其他領域作出突出貢獻。
對於吸引海外人才和外籍人才來說,承認雙重國籍非常重要。例如,采用血統原則的日本在1985年修訂《國籍法》後,外國人才入籍必須放棄本國國籍。2007年,日本文部科學省選出5所外國人比例較高的研究機構作為“世界高水準研究基地”,並以英語為公用語言,期望彙集世界各國的頂尖人才。日本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江崎玲於奈提出首先要改革《國籍法》—如果希望外籍研究人才能在日本紮根,就需要為留住人才提供方便,允許外籍人才擁有雙重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