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1章 “學習經濟”藍圖之結構調整(3)(3 / 3)

巴塞爾委員會於1999年6月提出了一個新的框架文件,該文件強調了在現代監管體製中“三個支柱”的作用,第一個支柱就是1988年資本協議提出的最低資本充足率,第二個支柱是“監管評估過程”、第三個支柱是“市場約束規則”。作為最低資本要求的補充手段,三個支柱必須協調使用才能真正體現新協議的精髓。1999年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為了促使銀行的資本狀況與總體風險相匹配,監管當局可以采用現場和非現場稽核等方法審核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這是一個過渡性的文件。

巴塞爾委員會2001年1月頒布的新資本協議框架,主要是試圖在全麵繼承以1988年《巴塞爾協議》為代表的一係列監管原則的成果的基礎上,著手從單一的資本充足協議約束,轉向依靠最低資本充足比率、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等三個方麵的共同約束。新的資本協議除了更精細、更全麵地評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操作風險等各種困素外,提出了比1988年資本協議更複雜、對風險更敏感的框架和管理規則。在信用風險方麵,新協議提出了標準方法和基於內部評級的基礎方法和高級方法。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建議各國監管當局在設定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時要充分考慮到利率風險這一點。新的資本協議還要求考慮操作風險並相應配備資本。由於具體計算運營風險的方法存在相當大的差異,難易程度也不一樣,因此在實際操作中,許多考慮運營風險的銀行在考慮補償信用風險所需的資本之外,進一步增加20%作為覆蓋運營風險的資本。新的資本協議準備采用這個20%作為廣義的指導性準備標準。新的資本協議框架規定,以商業銀行業務為主導的控股公司應當受到資本充足比率的約束;非銀行機構的大額投資需要從資本中扣除;對於單筆超過銀行資本總額15%的投資以及此類對非銀行機構的投資總額超過銀行資本規模60%的投資,都要從銀行資本中扣除。監管當局應通過審查銀行內部的風險和資本管理程序,確保其建立完善的內部評估和管理係統,以此來保證資本的充足性,同時提高自身的業務和風險管理能力;即使在計算最低資本充足率時,也應更加依靠銀行自己對風險的評估。鼓勵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以便更準確地度量風險並安排相應的資本金防禦風險。

對於金融機構而言,流動性風險也是一個至關重要的方麵,萬萬不能忽視。

1998年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近乎破產直接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然而,國際上對怎樣衡量流動性風險尚未有一個經濟模型。

值得指出的是,在金融風險管理的各種方法中,風險價值法(Value At Risk,VAR)正在成為主流方法。尤其是在過去的幾年裏,許多銀行和法規製定者開始把這種方法當做全行業衡量風險的一種基本標準來看待。例如,目前已有超過l000家的銀行、保險公司、投資基金、養老基金及非金融公司采用VAR方法作為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管理的手段。VAR之所以具有吸引力是因為它把銀行的全部資產組合風險概括為一個簡單的數字,並以美元為計量單位來表示風險管理的核心——潛在虧損。VAR實際上是要回答在概率給定情況下,銀行投資組合價值在下一階段最多可能損失多少。例如,假設一天的99%知信度下的VAR=2000萬美元,這意味著有1%的可能性損失超過2000萬美元。這種情況一旦發生,給經營單位帶來的後果就是災難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