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說明(2 / 3)

四、關於突發事件的管理體製

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綜合協調的突發事件管理體製,是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劃分各級政府的應急職責、有效整合各種資源、及時高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的關鍵。為了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製,明確各級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責任,草案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進行先期處置;一般和較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分別由縣級和設區的市級政府統一領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由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其中影響全國、跨省級行政區域或者超出省級政府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由國務院統一領導;社會安全事件由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處置,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處置。(第三條至第五條)

為了建立綜合協調的突發事件應對機製,有效整合各種資源,結合當前實際,草案規定: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必要時派出國務院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並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第六條、第七條)

五、關於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準備

建立健全有效的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製度,是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基礎。據此,草案從四個方麵作了明確規定:

一是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製定、適時修訂應急預案,並嚴格予以執行;城鄉規劃應當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和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社會秩序的需要;縣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源、危險區域的監控,責令有關單位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並進行監督檢查;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及時消除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問題;基層組織和單位應當經常排查調處矛盾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

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工作人員應急管理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培訓製度,整合應急資源,建立健全綜合、專業、專職與兼職、誌願者應急救援隊伍體係並加強培訓和演練;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專門訓練。(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

三是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有關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應急知識的公益宣傳;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應急知識教育作為學生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國家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係,完善應急物資儲備保障製度和應急通信保障體係;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經費和物資準備,組織做好應急救援物資生產能力的儲備,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扶持相關科學研究和危機管理專門人才的培養。(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

六、關於突發事件的監測和預警

突發事件的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是及時做好應急準備、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前提。據此,草案規定: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係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地區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係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信息係統應當實現互聯互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有關突發事件的監測製度和監測網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采取多種方式收集、及時分析處理並報告有關信息;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和單位有義務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