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十一章 種子企業會計(二)(2 / 3)

長期應付款

1.本科目核算企業除長期借款和應付債券以外的其他各種長期應付款,如應付融資租人固定資產的租賃費等。貸方登記企業發生的各種長期應付款項;借方登記歸還數;期末餘額在貸方反映尚未支付數。

2.應按長期應付款的種類設置明細賬。

專項應付款

1.本科目是核算有關部門撥給企業的專項撥款。收到專項款時記貸方;支出專項款時記借方。專項撥款的項目完成後,結餘部分轉人“資本公積”賬戶,屬於形成固定資產部分應轉人“實收資本”賬戶。

2.企業要按撥入經費的有關部門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住房周轉金

1.本科目核算企業用於職工住房建設的基金。貸方發生額反映住房周轉金的來源;借方發生額反映它的使用;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其結餘數。

2.住房周轉金的主要來源,包括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收取的住房出售收人和住房租賃保證金、主管部門下撥的住房資金、住房基金的利息等。

實收資本

1.本科目核算企業實際收到投資者投人的資本。貸方反映按照合同、章程的規定實際收到的投資者的貨幣資本金額和房屋、機械設備、材料物資等實物及無形資產評估確認的價值,以及按規定將資本公積、盈餘公積轉增資本的數額;借方反映如公司經營期滿或終止,退還投資人投入的資本或依法退還其他單位投入的資本數額。期末餘額在貸方,反映實際投人企業的資本總額。

2.應按投資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資本公積

1.本科目核算企業在籌集資本的過程中形成的資本增值,包括接受捐贈、法定財產重估增值、資本折算差額、資本溢價等。貸方反映資本公積金的增加數;借方反映減少數;期末餘額在貸方,為資本公積金的結存數。

2.應按資本公積形成的類別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盈餘公積

1.盈餘公積是企業按照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資金。根據其用途不同可分為一般盈餘公積和公益金兩種。

一般盈餘公積可以用於彌補經營虧損或轉增資本金等。公益金專門用於企業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的準備,設施購建完工以後,應將公益金轉化為一般盈餘公積。

一般盈餘公積通常指法定盈餘公積金,是按照稅後利潤扣除按規定應扣減項目後餘額的10%比例提取。當提取的累計總額已達注冊資金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轉增資本金或分配股利後,留存企業的部分一般不低於注冊資金的挪。股份製公司除提取一般盈餘公積外,按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決議還可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2.本科目貸方反映提取數;借方反映彌補虧損、轉增資本金的數;餘額在貸方反映盈餘公積的結餘數額。

本年利潤

1.本科目核算企業在本年度實現的利潤(或虧損)總額。

2.期末結轉利潤時,企業應將“商品銷售收人”、“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人”科目的餘額轉入本科目貸方;將“商品銷售成本”、“經營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他業務支出”、“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營業外支出”等科目的餘額分別轉入本科目借方。將“投資收益”科目的淨收益也轉入貸方;如為投資損失,則轉入借方。

3.年度終了,將本年收人和支出相抵後結出的本年實現的利潤總額(或虧損總額),全部轉入“利潤分配”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利潤分配

1.本科目核算企業利潤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曆年分配(或彌補)後的結存餘額。借方登記盈利企業按規定進行的利潤分配數額,或虧損企業年終從本年利潤轉入的虧損數;貸方登記盈利企業年終從本年利潤轉入的盈利數額或虧損企業各月彌補虧損的數額。年末將本科目內的其他明細科目的餘額轉人“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那麼它的貸方餘額為曆年積累的未分配利潤;如是借方餘額,則為曆年積存的未彌補虧損數額。

2.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按財務製度規定順序分配。

商品銷售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業商品的銷售收入和接受其他單位委托代銷商品的收人。按合同規定以收取手續費方式代購、代銷商品的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貸方登記賣現的商品銷售收人數;借方登記銷貨退回數;期末將餘額轉人“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後本賬戶應無餘額。

應按商品類別或品種設置明細賬。

銷售折扣與折讓

1.本科目核算企業銷售商品時,按合同規定為了及早收回貨款而給予買方的銷貨折扣和因商品品種、質量等原因給予買方的銷貨折讓。借方登記折扣與折讓發生數,期末將餘額轉入“本年利潤”賬戶時記貸方,結轉後應無餘額。

2.應設置銷貨折扣、銷貨折讓兩個明細科目。

商品銷售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業商品的銷售成本。借方登記已銷商品的成本、按規定提取的商品削價準備;貸方登記成本及削價準備的衝減數;期末將餘額轉人“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後本賬戶無餘額。

2.應按商品類別或品種設置明細賬。

經營費用

1.本科目核算企業在購、銷、存環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進貨運雜費、裝卸費、整理費、包裝費、保險費、展覽費、倉儲保管費、檢驗費、廣告費、商品損耗、進出口商品累計傭金、經營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等。

2.經營費用發生的支出或分攤應由報告期分擔的各項費用記借方;期末結轉至“本年利潤”記貸方;結轉後應無餘額。

3.應按以上費用項目等設置明細賬。

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1.本科目核算企業應由銷售商品負擔的稅金,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費等。每月計算應納稅額記借方,期末將餘額結轉至“本年利潤”時記貸方,結轉後無餘額。

代購、代銷收入

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其他單位委托按合同規定以收取手續費方式代購、代銷商品的手續費收入。貸方登記取得手續費收入;借方登記按代購手續費收人應交納的稅金;期末將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結轉後無餘額。

其他業務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業除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銷售或其他業務收入,如材料物資及包裝物銷售、無形資產轉讓、固定資產出租、廢舊物資出售收入等。貸方登記取得的收人;借方登記期末結轉利潤數,結轉後應無餘額。

2.應按其他業務的種類設置時細賬。

其他業務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業除銷售以外的其他銷售或提供其他勞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相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及附加等。借方登記企業發生的其他業務支出;期末本科目核算的各項費用支出,應按一定的標準分配轉賬。為企業內部服務的部分,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對外經營的部分,借記“本年利潤”,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如有餘額,反映尚未完工的加工業務、運輸等業務的實際成本。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待結轉其他業務支出”單列項目反映。

2.應按其他業務的種類設置明細賬。

所得稅

所得稅是按國家稅法規定,對從事工商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利潤所得征收的一個稅種。

種子企業的納稅所得應以利潤總額為基礎,按財政部規定扣減和增加有關項目後,依法繳納所得稅。稅率為33%。

1.按《所得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下列項目可以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從成本費用和損失中扣除: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

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計算扣除。

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2.另外,還可以從利潤總額扣除的有:

在分配前已繳足所得稅的對外投資收益、所得稅率不同時,按規定補交所得稅)。國庫券的利息收人。

政府給予的補貼收人(根據當地財政規定而定)。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規定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的項目。

3.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已計入費用的,也要重新計人應納稅所得額。

資本性支出。

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自然災害或者意外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各種讚助支出。

與取得收人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4.在會計期末計算應交所得稅時,按照稅法規定先將會計所得調整為納稅所得,然後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交所得稅額,借記“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所得稅”。期末應將“所得稅”賬戶的借方餘額轉人“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後無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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