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6章 關於縣文物管理所工作的幾點思考(1 / 3)

劉世友

一、縣文物管理所的工作現狀

1.基礎設施。20世紀80年代,各級黨委、政府十分重視文物工作,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文物工作得到恢複和快速發展,各縣都設立了文物管理所或博物館。然而,由於種種原因,縣文博工作還存在著許多矛盾和突出問題: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基礎設施十分落後,辦公條件簡陋,辦公場地狹小,沒有專業的文物庫房和陳列室,沒有一台像樣的辦公設備,藏品管理不規範。即使有陳列室及庫房的文物管理所,文物展室及文物庫房的安防也存在很大隱患,長期以來處在人防狀態。

2.文物保護單位。由於縣文物管理所普遍行使著文物行政職能,野外不可移動文物的管理成了文物管理所的最大業務,從古墓葬到古遺址,從古建築到摩崖石刻,從古村、古鎮到古城遺址,從一般文物點到各級重點文保單位,都由縣文管所管理。現已公布的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及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長期處在自然保護狀態,普遍得不到保護,文物保護單位遭到自然破壞比較嚴重,特別是有些地麵文物,在公布成文物保護單位後遭到人為破壞,縣文物管理所隻能上報,無法阻止破壞發生。以縣文物保護委員會、鄉(鎮)文物保護領導小組,村級文物保護員三級聯手保護文物的網絡,由於長期受經費限製,無法落實保護員工資,加之鄉(鎮)領導換屆頻繁,文物單位“四有”工作亦不健全。就“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而言,有些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不清,周圍私挖亂建情況普遍存在;投入了較大物力、財力樹立的標誌牌及界樁,盡管大多數都立在不影響農民田間勞作的地方,但保護標誌及界樁的人為破壞也很嚴重;文物保護單位由於分布較為零散,專門保護機構隻能采用定期不定期巡查,但收效甚微;“專人管理”也僅成為文物保護單位檔案資料的管理者,並非專職管理人員;記錄檔案很難做到科學、準確、詳實的要求;另外,縣文物管理機構單位不大,任務繁雜,大多數文管所擔負著保衛所、博物館、研究所職能,因而大多數工作隻停留在日常的管護上。

3.縣文物管理所人員結構。縣文物管理所從事文博工作的人員少,有些省區隻有二三百人,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奇缺,95%~98%的文博專業技術人員都是半路出家,基本上沒有第一學曆是文博考古專業的本科畢業生,受過文物、考古專業大專以上學曆教育的不超過2%,中文和曆史專業的本科畢業生也不超過5%。許多從事文博工作的人員沒有參加過一次專業培訓,沒有參加過一次田野調查和發掘,主要靠自學,吃力地進行各項專業技術工作,效率低下。受專業文化知識的限製、理論知識的缺乏,大部分專業技術人員沒有在省級以上文物考古刊物上發表過一篇論文。由於專業技術人員學曆低、專業不對口等原因,專業技術職稱長期得不到晉升,工作積極性也不高。單位人員編製受限,“隻進不出”格局的形成,給文物工作隊伍的流通及壯大造成了困難。

4.文物行政執法及市場管理。根據《文物保護法》及《文物保護實施條例》的規定,文物行政執法的主體主要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同時也包括公安、工商等部門。但就我國的行政管理體製來看,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就是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這些部門還承擔著管理文化事業等職責,特別是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又是廣播電視、體育、新聞出版發行等主管部門,繁重的行政管理任務使其無暇顧及文物執法工作。縣文物管理所又沒有接受其授權,這就給處理文物違法活動帶來不必要的中間環節,也給違法者創造了一定的活動空間,多數文物管理所隻有管理職能,文物保護的好多輻射性工作無法有效開展。近年來,受收藏颶風影響,文物市場空前繁榮,地下交易日趨頻繁,盜掘古遺址、古墓葬和走私文物的現象屢禁不止。由於受交通、執法器材(攝像、照像)等限製,文物管理所人員無法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這就為處理違法案件的取證造成一定的難度;另外,由於受財力、物力、人力的製約,大多數縣文物管理所隻管理現有的文物保護單位,但對於沒有勘查及未探明的地下遺址及古墓葬疏於管理,有些墓葬群先後被近千人次盜挖,三五年也無人過問,地下文物破壞十分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