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0章 和平發展道路與民族複興上(3)(1 / 3)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中國在未來30年內,因工業化的發展,仍需要消耗資源,排放的總量也要增加。否則,中國無法向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邁進。若生活水平長期與發達國家相差甚遠,國內人民群眾也不會答應。中國是一個人均GDP水平2012年隻有6094美元的發展中國家,世界各國平均是10139美元,發達國家在20000到50000美元。發達國家在其從農業社會向工業和城市社會轉變時期,也經曆了資源高消耗、環境高排放、高汙染的階段。目前,中國人均鋼材、水泥、能源、淡水等資源的消耗水平,包括碳排放,也遠低於發達國家水平。在本世紀中葉要達到中等發達國家發展水平,中國發展的任務還很重,要推進城市化,要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改變他們的生活方式,要在城市、住房、交通、其他基礎設施等等方麵進行大量的建設,因此,人均消耗能源等資源與排放水平和總量,處在一個上升期。這是不可避免的。先發展的國家,要求後發展國家以不發展的代價,來解決全球資源生態環境問題,是不公平的。

印度代表在德班會議上指出,隻有20到30多年碳排放曆史的發展中國家,不應與已進行200多年大規模碳排放的工業化國家承擔同等的減排責任。世界上已經有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框架”,就是《京都議定書》,發達國家非但沒有落實,還要求印度這樣的發展中大國與發達國家一樣總量減排,這嚴重違背了公平原則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中國在會上支持印度的立場,表示“發達國家率先減排,發展中國家要減貧,要發展,還要保護環境,發達國家應予以資金和技術支持,但發達國家遠沒有落實”。這就是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處理發展與環境關係上的區別。

其次,雖然未來發展任務繁重,但是,中國積極參與多邊和國際組織進行的氣候資源等全球問題的磋商,製定排放和消耗標準,承諾在自己最大努力下能夠完成的節能和排放限製。未來10年,中國發展處於限排階段,即排放量可以增長,但增長率不可以上升,到2020年,中國將全麵實行減排。中國政府積極參加的2011年底德班會議,包括在中國政府代表的不懈努力下,最後形成了最重要的三項共識:一是堅持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和“巴厘路線圖”授權,堅持了雙軌談判機製,堅持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二是就發展中國家最為關心的《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問題安排,承諾期的期限將由2012年在卡塔爾舉行的氣候大會上作出決定;三是在資金問題上取得了重要進展,決定啟動綠色氣候基金,盡快建立董事會,完成相關的法律和運行原則。這一基金規定,從2013年到2020年,發達國家每年要向發展中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用於幫助發展中國家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德班會議的最大成果,就是延長了被其稱為“神聖法律框架”的《京都議定書》。根據氣候框架協定的維持,意味著“保證每年至少10%的環境技術投資增長”,這將有力推動一些國家的產業升級和科技進步。

中國作為《京都議定書》締約國中的發展中國家,目前不屬於強製減排的國家,不具有國際法上的強製減排義務。但是,中國政府在哥本哈根和德班氣候會議承諾,2020年前把單位GDP碳排放在2005年的基礎上減少40%~45%,2020年以後有條件地接受強製減排協議,中國將承擔與自身發展階段和水平相適應的責任及義務。中國提出“十二五”時期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17%。

再次,中國將努力通過比例和總量控製、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擴大森林覆蓋率、轉變發展和生活方式,以及價稅改革等方式,切實減少中國發展中對全球資源生態環境的影響,在這方麵做一個負責任的大國。中國將按照承諾的排放減少比例和以後總量減排目標,通過指標分解,進入發展規劃,給各行業和各地方達到任務。並且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督促地方政府和企業在節能減排上積極行動,並且嚴懲違規行為。其他措施在前麵已經論及,這裏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