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全球變暖與中國的發展上(3)(2 / 3)

(三)“基礎四國”和77國集團的立場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有兩條核心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促進所有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持續發展的義務。根據這些原則,發展中國家為了謀求自身合理的發展,適度增排溫室氣體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減排義務應遵循分擔原則,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有區別政策。發展中國家需要同發達國家進行廣泛的合作,通過技術轉讓和資金合作,來達到減排的目的。

總體上,發展中國家集團認為發達國家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承擔曆史和現實責任,應當率先采取減排行動;同時也反對在目前情況下由發展中國家承擔減、限排溫室氣體義務,擔心因此阻礙其自身的經濟發展;要求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以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減排,增強適應氣候變暖的能力。但這個集團過於龐大,內部分歧在所難免。尚未完成工業化進程的發展中國家,在人均排放趨同的過程中,即使短期內人均排放允許有商量地增長,仍難以滿足實現工業化的發展需求,未來發展空間受到很大限製,這是不公平的。但從長期來看,到2050年全球人口將達到90億,其中發展中國家就接近80億,因此發展中國家也必須采取行動,否則地球變暖問題無法解決。

“基礎國家”中的中國、印度、巴西和南非作為新興工業化國家,人口較多,近年來經濟發展迅速,已經成為碳排放增長大國,發達國家要求這些國家承擔強製減排溫室氣體義務,而基礎四國擔心減排承諾對發展的約束,要求延續《京都議定書》中發達國家率先減排、發展中國家優先發展的內容,不同意做出具有剛性約束的絕對減排承諾。基礎國家都以相對減排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措施:以2005年為基年,到2020年,中國承諾碳強度下降40%~45%;印度承諾碳強度比2005年下降20%~25%;巴西承諾比“照常排放”情境下降36%~38%,南非承諾“比正常發展情況”下降34%。在堅持人均排放和按照曆史排放核算排放量方麵,印度和中國高度一致。

在哥本哈根國際氣候大會之前的談判過程中,“77國集團加中國”一直注意協調立場,在重大問題上團結一致,基本保證了《公約》在一係列根本問題上體現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然而,隨著全球氣候變化的影響日益凸顯,氣候談判的不斷深入,發展中國家內部的矛盾和分歧也會日益嚴重,促使談判格局改變,影響談判的結果。海岸帶國家和小島國,如印度洋上的馬爾代夫、南太平洋上的圖瓦盧、太平洋中部的基裏巴斯等,以及印尼等受天氣極端異常現象影響較大的國家,通常持積極促進國際氣候談判的態度,很多問題同歐盟保持一致,要求采取嚴格的保護全球氣候的行動;石油輸出國擔心溫室氣體減排會減少其石油出口,進而影響其經濟發展,對發達國家采取的應付氣候變化政策和措施十分關心,極力爭取發達國家對其經濟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拉美國家希望在執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過程中利用其森林等資源優勢獲得利益,在不少方麵同美國想法相同。

總體來說,發展中國家都要求發達國家承擔減排義務,以及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和技術援助義務,還有一些發展中國家要求新興國家,尤其是中國承擔減排責任。

(四)中國在國際氣候談判中的立場

20世紀90年代,《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開始談判時,中國在國際上還是一個小角色,中國的碳排放量不大,主要問題是發展經濟。在1997年製定《京都議定書》時,中國為抵禦亞洲金融危機而加大投資,中國的碳排放量也依然不高,占當時世界排放量的12.8%,發達國家沒有要求中國承擔量化減排責任,中國也沒有成為氣候談判中的重要力量。但從1997—2007年,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碳排放量占世界的比重迅速上升,成為世界上第一的碳排放大國。2007年,中國在印尼巴厘島談判中開始發出自己的聲音,一直被歐美主導的氣候大會開始受到中國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