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5章 法規文獻(4)(3 / 3)

(縣人民政府2009年7月28日發布)

涇源縣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服務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縣政務服務中心審批服務項目管理,根據涇源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涇源縣政務服務中心組建方案的通知》(涇政發(2009)67號)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服務項目是指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由各有關部門派駐政務服務中心窗口辦理或委托政務服務中心代(受)理的各項行政審批服務事項。

第三條 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服務項目,是經過清理、調整後確定保留和現行有效的由各部門依法行使的各項行政審批項目,包括審核、審定、審驗、審查、檢定、檢測、確認、確定、許可、認定、認可、批準、準許、核定、驗收、同意、注冊、登記、發證、發照、備案等一切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辦理手續後方可實施特定行為的事項。

第四條 所有麵向社會實施管理、由各部門、各單位直接受理辦理的行政審批項目;所有麵向社會實施管理、由各鄉鎮、有關單位呈報的行政審批項目都要按照“應進必進、充分授權、依法辦理”的原則,進入涇源縣政務服務中心實行集中公開辦理和高效快捷服務。

第五條 凡是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各部門一律不得另行受理。

第六條 涇源縣政務服務中心具體職責是:(1)依據國家、自治區關於行政許可等方麵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製定政務服務中心各項規章製度、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2)負責組織涇源縣各類行政審批、收費事項、新聞發布、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和基金管理等業務進入政務服務中心,實行“一站式”集中辦理和服務。(3)負責規範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各類事項的辦理運轉流程、環節、時限,協調解決辦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並對有關重要事項進行跟蹤督辦。(4)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國內外投資者向未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窗口的部門就行政審批事項遞交的申請,並轉交有關部門依法辦理。(5)負責對涉及多個部門行政審批項目聯合審批的組織協調和對審批項目的審批運轉情況進行協調督查。(6)對進入政務服務中心的各窗口延伸服務業務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窗口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監督考核,受理投訴;統計、通報各窗口業務辦理情況。(7)負責收集、整理現行涉及經濟社會發展方麵的各類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建立查詢數據庫並向社會公布,為公眾提供法規、政策查詢服務;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國內外投資者從事各類經濟活動提供相關谘詢服務。

第七條 對進入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服務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各部門依法設立、取消或調整、變更行政審批服務項目,應及時向政務服務中心通報。

第八條 進入政務服務中心的所有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全部實行公開辦事製度。逐部門、按項目做到審批的內容、法律依據、辦理程序、辦事條件、承諾時限、收費標準、數量限製、全部審批材料目錄等“八公開”,方便群眾辦事,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對納入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服務項目,按以下五種方式辦理。(1)即時辦理,對程序、條件簡單,申辦人提供完整資料就可以辦理的事項,應當即時辦理。(2)限期辦理。對不能及時辦理的事項,由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窗口”委托本單位有關機構做出相應結論後,在法定或承諾期限內辦結。不能辦理的,向申辦人說明理由。(3)並聯審批。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部門的事項實行“首辦責任製”。即由首辦“窗口”負責受理並牽頭協調有關:“窗口”在法定或承諾期限內辦結。不符合有關條件的,向申辦人說明理由。(4)網上申辦。對可以通過互聯網申請辦理的,申辦人可以利用政務服務中心網站申請辦理,係統自動將辦理結果通過網站、手機短信等形式適時通知申辦人。(5)會議聯審。重點項目由政務服務中心召集相關“窗口”單位參加的會議,集中審核,聯合辦理。

第十條 為真正體現涇源縣政務服務中心便民、利民的服務宗旨,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受理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或接受谘詢時,一次性向當事人告知有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一推了之,政務服務中心各窗口都要把本部門進入中心行政審批事項的“八公開”內容按部門印成《辦事指南,便於群眾查閱。各窗口受理審批服務事項後要出具《受理通知單》,辦結後要出具《辦結通知單》。

第十一條 政務服務中心對進入中心的各窗口和窗口人員的工作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及考核獎懲。

第十二條 上述條款中有關審批服務項目的公開辦事製度、“一次性”告知製度和投訴舉報、考核獎懲等製度,由涇源縣政務服務中心具體製定。

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經查實後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涇源縣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專用章管理使用製度(試行)

一、行政審批專用章是部門辦理行政審批業務的專用印章,在政務服務中心辦理行政審批,除法律、法規、規章特別規定外,一律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

二、行政審批專用章由各部門派駐政務服務中心窗口首席代表負責簽批使用。

三、行政審批專用章僅限於在縣政務服務中心窗口使用,嚴禁帶回本單位使用;嚴格按照委托範圍和印鑒管理製度使用、管理,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的,根據情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行政審批專用章由縣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刻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啟用,各部門派駐政務服務中心首席代表管理,格式為“涇源縣xx局(委、辦)行政審批專用章”,規格為“直徑4.0厘米圓形章”。

五、各部門行政審批專用章的啟用、變更、注銷或因磨損、損壞等原因不能繼續使用,需重新刻製的,重新按規定程序製作,並報縣政務服務中心備案。

涇源縣政務服務中心代(受)理製度(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