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3章 法規文獻(2)(3 / 3)

(四)公開的範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是否達到《條例》規定的要求;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具體全麵、符合實際、沒有漏項。

(五)公開的方式和程序情況。政府是否設置信息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行政機關是否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是否在有效時間內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答複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是否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發生因政府信息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條 社會評議的主要程序:

(一)下發社會評議通知或在政府網站、相關查詢平台刊登社會評議告示;

(二)編製社會評議測評表格;

(三)確定參加社會評議人員;

(四)組織參評人員查閱資料,聽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彙報;

(五)發放、填寫、回收社會評議測評表;

(六)彙總(含網上測評)社會評議情況,並將結果在一定範圍公開;

(七)根據社會評議結果,做出恰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在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條 社會評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檔次。

評議結果向全縣公開發布並作為被評議部門、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本製度由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製度

第一條 為嚴肅紀律,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效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省、市、縣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涇源縣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全縣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通信、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製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全縣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由上一級行政機關、主管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根據職責權限和調查處理程序組織實施。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戒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寬嚴相濟,處理恰當。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一)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領導不力,工作運行機製和監督機製不健全,各項製度不落實,造成政府信息公開流於形式的;

(二)政府信息公開內容不真實,公開事項不全麵,應當公開的事項沒有按要求時限公開,造成不良影響、不良後果的;

(三)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後果的;

(六)在依申請公開工作中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製或未執行保密審查程序而產生不良影響和一定後果的;

(八)違反規定收費的;

(九)對被評議後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幹擾、阻撓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關的檢查與監督,或者造假、隱瞞問題的;

(十一)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二)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部門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書麵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對單位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違反政紀規定的,由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本製度由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舉報調查製度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加強對我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規範舉報調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省、市人民政府關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要求,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第三條 舉報內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在開展政府信息公開活動過程中是否存在下列問題:(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 舉報投訴形式。舉報投訴可采用來信、來訪、電話、電函、電子信箱或口頭等形式進行舉報投訴。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必須設立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舉報信箱1至2個,監督電話1個,並向群眾公布。

縣級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舉報信箱設置在縣監察局,同時設立信息公開監督舉報電子信箱。

第五條 舉報投訴受理部門。舉報投訴受理部門為各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監督舉報投訴的受理、登記、調查、督辦、答複及歸檔工作。接待舉報投訴人員要熱情認真地做好投訴舉報的收件記錄和辦理工作。

第六條 投訴舉報件的調查處理。對投訴舉報件的處理參照紀檢監察信訪件辦理程序進行處理。對問題不嚴重、不複雜的投訴舉報,應及時進行協調處理,盡可能當場答複;對問題較嚴重、較複雜的事項,應認真組織進行調查核實,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答複。

第七條 凡被投訴舉報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製度規定的人員,一經查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製度》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確保舉報人的安全,對舉報人應予保密。對泄密者,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本製度由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