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3章 法規文獻(2)(2 / 3)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政府信息公開涉嫌泄密的,應當及時向保密工作部門舉報。

第十條 本製度由涇源縣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新聞發布的作用,把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工作逐步納入規範化、製度化、經常化、專業化軌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市政府關於加強政府新聞發布製度建設有關規定,結合涇源縣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新聞發布必須高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旗幟,堅持準確、及時、嚴肅、客觀、真實的原則,圍繞縣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正確引導、影響社會輿論;針對社會熱點、難點、焦點等問題,以我縣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關心關注的重大問題為重點組織信息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按照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第三條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縣級新聞發布工作,主管全縣範圍內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工作,指導各鄉(鎮)和政府各部門的新聞發布工作。具體工作由縣政府新聞發言人辦公室(縣新聞中心)組織實施。

第四條 縣級新聞發布會以“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會”(簡稱縣級新聞發布會)為統一名稱。縣級新聞發布會一般由縣政府新聞發言人主持。

第五條 新聞發布會舉辦單位原則上應在舉辦日期的5個工作日之前將《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會申報單》報新聞發布登記審批機關,登記審批機關應在新聞發布會舉辦日期的3個工作日前將是否同意舉辦新聞發布會的審批意見書麵通知申請單位。因突發事件或上級機關、上級領導要求臨時或立即召開新聞發布會的,登記審批機關應即時辦理。

第六條 新聞發布會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內容進行,舉辦單位不得隨意變更有關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重新辦理登記審批手續。

第七條 舉辦新聞發布會應堅持節儉的原則。舉辦單位不得向與會人員贈送各種形式的禮金和其他有價證券。嚴禁各種形式的有償新聞。

第八條 新聞發布會的舉辦單位憑縣政府辦公室的批準文件與各新聞單位聯係報道事宜。對未經登記審批而舉辦的新聞發布會,各新聞單位不得派記者出席或采訪報道。

第九條 凡舉辦縣級新聞發布會,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登記審批程序:

(一)涉及全縣綜合性情況的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經分管縣政府領導同意後,由舉辦單位報縣政府辦公室審核,由有關部門準備相關文字材料,由縣政府辦公室把握口徑並組織實施;

(二)涉及部門或行業工作情況的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經舉辦單位主要領導審定,報縣政府辦公室審批,由舉辦單位組織實施;

(三)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按歸口管理的原則,根據突發事件的情況,由參與事件處置的縣領導確定發布形式,按分工組織實施,在授權範圍內按發布口徑對外發布新聞信息;

(四)新聞發布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五)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嚴肅新聞發布紀律,任何單位未經批準備案,不得舉辦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會。對擅自對外發布消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各鄉(鎮)和政府各部門可以參照本製度,製訂完善各自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的管理製度。

第十一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製度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由涇源縣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各鄉(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編製本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縣直各行政機關負責編製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編製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第四條 各鄉(鎮)政府、縣直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 各鄉(鎮)政府、縣直各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1日前,將本鄉(鎮)政府、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送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審核,縣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15日前編製出《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報送主管部門審核,核準後報送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在新平縣政府門戶網站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在編製本機關的年度報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較重的,將給予通報批評:

(一)不按規定內容、方式、程序及時間編製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的;

(二)弄虛作假,不真實反映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的年度報告的。

第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製度。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製度執行。

第八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製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全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社會評議活動由縣政府辦公室牽頭組織實施。

第三條 社會評議采取公眾評議、特邀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定期進行。公眾評議可以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進行,也可委托媒體或有關單位組織進行民意調查;特邀評議可以組織和邀請相關部門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群眾代表、有關專家進行。

第四條 社會評議對象為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五條 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組織領導情況。是否明確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是否有領導主管、有專人負責。

(二)有關製度的貫徹落實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落實情況;是否堅持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製度;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是否組織進行政府信息社會評議,是否按時編製、公布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編製情況。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是否具體、全麵;是否在政府門戶網站和相關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布;是否及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