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俞正燮《易安居士事輯》從幾個方麵論述了清照改嫁的不可信。他先采用史家編年的方法排比歲月,從中指責有關著作記載的不可靠,而《建炎以來係年要錄》的作者李心傳,其所居之地與李清照遠隔萬裏,很可能是誤傳誤聽而誤載的結果。然後考證了李清照的生平經曆,也認為沒有改嫁的可能。最後是指出上麵清照那封信的可疑之處,如信中記載了改嫁、不和及矛盾加劇的整個過程,由是清照告發張汝舟的罪行,涉訟要求離異,應該是正當的行為,為什麼信中後麵又稱此事為“無根之謗”?且以為“已難逃萬世之譏”,更“何以見中朝之士”?以至“清照敢不省過知慚”,把問題說得如此嚴重呢?再如男婚女嫁為世間常事,朝廷不需過問,但信中怎麼會有“持官文書來輒信”諸語呢?此信前後矛盾,文筆劣下,卻又雜有佳語,定是經後人篡改過的本子,信中有關改嫁方麵的內容,定是後人惡意添加上去的。居此信的內容分析,應是李清照感謝綦崇禮解救“頒金通敵”一案的信函。這是清照在建炎三年(1129)遭遇的冤案,有人誣蔑她曾把玉壺獻給金人,為了洗清罪名,清照追隨禦舟作了辨明,此案拖續了二年多時間。
近代學者況周頤寫文考證了李清照與張汝舟在趙明誠死後的行蹤,結論是兩人的蹤跡各在一方,判然有別,不可能有婚配之事。學者黃墨穀還補充道,綦崇禮與趙明誠有親戚關係,清照如果真的改嫁,且還因改嫁而涉訟,會好意思向前夫的親戚求援嗎?趙明誠的表甥,綦崇禮的親家謝圾在《四六談麈》中引用李清照對趙明誠表示堅貞的祭文,仍稱清照為“趙令人李”,難道他對清照改嫁之事會一無所知?清照自傳性文章《金石錄後序》約作於紹興五年(1135),卻隻字未提自己改嫁之事。清照晚年曾自稱“嫠婦”,意即寡婦,若改嫁後又離婚的話,她能這樣自稱嗎?所以清照前麵那封書信隻有為了感謝綦崇禮解救“頒金通敵”一案而作,那才說得通。寫信感激朋友數年前的幫助,也是常有之事。
盡管上述學者提出這麼多有價值的理由,現代學者王仲聞、王延悌、黃盛璋等人,還是堅持李清照改嫁是無可否認的事實。如黃盛璋《李清照事跡考辨》一文中指出,胡仔、洪邁、王灼、晁公武諸人都是李清照同時代人,其著述的性質又都是史書、金石、目錄等嚴肅的東西,胡仔一書寫成於湖州,洪邁一書寫成於越州,離清照生活之地並非遙遠,不至於訛傳如此。況且這些著作成書時,清照尚健在,難道這些學者敢於在清照麵前明目張膽地造謠中傷,或者偽造那封書信,這是不合情理的。何況,南渡後趙明誠的哥哥存誠、思誠都曾做到不小的官,趙家那時並不是沒有權勢。而“頒金通敵”案發生於建炎三年,清照那封信寫於紹興三年之後,之間相隔好幾年,二事應並不相關。謝伋之所以仍稱清照為“趙令人李”,是在看到清照改嫁後仍眷眷於明誠,為完成前夫遺誌而不辭辛苦的事實之後,存心避開有關舊事的做法。中國古代婦女守節之風要到明清兩代才趨嚴格,而改嫁在宋代是極為平常之事,有關官員家中婦女改嫁之事史書中時有記載,甚至對皇室宗女都有詔準許改嫁,所以,宋人對李清照改嫁一事是不會大驚小怪的。至於明、清時期有關學者的那些“辯誣”,主要是衛道士們不能接受一代才女沒有從一而終的這段曆史“汙點”,從而拚命加以掩飾,力圖否認她改嫁的事實,是沒有什麼奇怪的。
近年又有學者提出“強迫同居”說,認為是張汝舟利用官府司法的力量,強迫李清照同居。過去人們對清照那封書信中“弟既可欺,持官文書來輒信”一句中的“官文書”,錯誤理解為“告身”、“委任狀”之類的證明文件,張汝舟以此來騙取清照的信任。其實,“官文書”在這裏應指司法判決書之類文件,清照因“頒金通敵”之謗而被官府問罪,從而成為“犯婦”,按照當時的規定,其出路之一就是淪為官婢而被強賣。張汝舟對李清照這位才女仰慕已久,便用手段搞到有關的官文書批條,並騙取清照的信任,將她據為己有,所以書信中接著說“呻吟未定,強以同歸”,終被強迫來到張家。這樣,一個孀婦因冤獄被官府錯判而為人強占,這類強迫同居的性質與自願“改嫁囂的婚姻是兩回事。由此,前麵反對“改嫁”和肯定“改嫁”二說的觀點都不能成立。
此說雖有新意,但能成立嗎?有學者以為也不足信。張汝舟作為一名有特權、有地位的官員,有必要用司法判決書之類文件去強迫一個近五十歲的女詞人為自己的妻室嗎?再者,既然將“犯婦”李清照斷給張汝舟有“官文書”,且隻是強迫“同居”,就無所謂婚姻關係,那為何後來李清照要涉訟去謀求官府批準離異呢?同時,趙明誠的兩個哥哥都為朝廷命官,權勢不小,怎能對弟媳如此受辱之事袖手旁觀?尤其是官任“內翰承旨”的綦崇禮,也早該在清照被逼為人婦之際出手營救,何必等到清照涉訟要坐牢之時再費力氣昵?總之,“同居”一說也經不起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