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新中國成立前保安族的經濟社會狀況(3 / 3)

新中國成立前,保安族地區的社會形態處於封建社會的發展階段,是封建地主對農民的剝削關係。原在青海同仁保安地區時。保安族內部就有“坊頭”之分,每坊都有一個頭人,總稱“四坊頭”。這些頭人是保安族的地主階層,他們依仗政治權勢,占有大量土地,出租給農民或雇長工,進行殘酷的經濟剝削,佃戶每年將收獲的一半用來交地租,還要向清王朝和藏族封建部落頭人交納繁重的田賦。

保安族遷徙到甘肅臨夏大河家地區後,原來的封建頭人便與當地反動統治者相勾結,重新占有了大量土地。根據調查材料,到解放前,保三莊地主占整個總戶數的2.7%(18戶)、富農占4%(27戶)、中農占36.3%(247戶)、貧雇農占56%(372戶),而他們所占耕地分別為20.8%、12.6%、41%、17%。從每人平均占有土地麵積來看,地主富農平均每人占有土地10.94畝,中農每人平均占有1.98畝,而廣大貧雇農每人平均僅有0.78畝。地主富農所占的大多是連片、肥沃的好地,而貧雇農所占的則多是沿山根的幹旱或貧瘠的河灘地。在保安三莊地區,自然水源、林地也基本被“八大家”地主占有。

新中國成立前,保安三莊(包括大墩、幹河灘、梅坡)的佃農有115戶,他們租種地主的土地,必然送禮立契,由地主決定租期與租額。實物地租是租佃剝削的基本形式,地租的交納采用兩種方法:一種活租(又稱分成租),另一種死租(又稱定額租)。地主對於租佃好耕地的佃戶多采用活租剝削,由地主出一些籽種、耕畜、農具等,其他全部由佃戶負擔;收獲後,地主與佃戶六比四或七比三分成。對租種貧瘠土地的佃戶,地主多采用死租剝削,不論年成好壞,佃戶必須按地主的規定租額繳納地租,地租一般占租地收獲的40%一60%。除實物地租外,還有勞役地租的剝削形式,如高趙李村的地主,在租佃契約上就明文規定佃戶一年須有一人為地主無償勞動15天。沉重的地租、勞役,使佃農貧困不堪。

在封建官僚地主的沉重剝削下,農民一年到頭來兩手空空。為了維持生活、繳納繁重的苛捐雜稅,農民大多不能不向地主富農借債。有些農民為了彌補農業收入的不足,不得不向地主、富戶借債來做些小本買賣。有的農民交不清地租隻好把它變為高利貸,地主富農則把高利貸看成自己積累財富、擴充田產的另一種手段。高利貸的名目繁多,剝削奇重,有“驢打滾”、“金雞上架”等多種多樣,年利一般高達50%以上。地主放債時,農民立下契約,以房地產等作抵押。農民無力償還時抵押物即被占有,迫使農民失去土地房屋,淪為佃戶和長工。

除上述主要剝削形式外,地主還以控製水磨、果園、油房等生產資料和控製水源來剝削農民。保安族除受地主階級剝削外,還每年要向反動政府交納名目繁多的各種賦稅。每年一次的“田賦糧”(原為一年兩交:春交銀、秋交糧,後並為一次叫田賦糧)、附加糧,僅這兩項賦稅就要占一般農戶全年總收入的20%左右,其他苛捐雜稅更是層出不窮,能叫上名目的就有幾十種,如大糧、丈地糧、小糧、兵款、馬款、修路款、學校款、登記款、慰勞款、招待款等等。1927年以後,保安族地區還施行過一種“馱捐”,不論馱運何物,騾馬每馱抽稅160文(小銅錢),驢每馱30文,這就使很多兼營小商小販而彌補生活不足的保安族群眾加重了負擔。

保安族人民最感痛苦的事,莫過於國民黨統治者的拉兵派款。每年抓兵多次,按村分攤,不管家中有無青年,按戶分派,凡是家中有男子的都難幸免,無人當兵就交納現款。每次拉兵派款都是繩索捆綁,強行拉走,迫使保安族家庭隻好將僅有的房屋與土地典當或賣掉,或被迫扶老攜幼,逃往異鄉。在舊社會,廣大的保安族人民不僅在經濟上受剝削,而且在政治上慘遭壓迫,終年勞動,不得溫飽,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1949年8月,保安族和臨夏各族人民一起獲得了解放,獲得了新生,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保安族人民翻身當家作了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