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捕後,一直關在台北博愛路警備總部保安處的第五房,關了近一年。第五房不見天日,全靠每天二十四小時的燈光與通風維持。在這房中,我曾被疲勞審問和刑求。刑求中的一個關鍵是要我承認我是“台灣本部”五委員之一、是台獨五巨頭之一。事實上,我對這難題毫無所知,所以無從承認起。糾纏了十幾天,我感到既然台獨分子和官方情報咬定我是台獨五巨頭之一,我不遙為配合,恐怕不得了結。於是心生一計,說我對謝聰敏開過加入的玩笑。我心裏想:這樣既可有加入之事,又可因玩笑減輕。聽了我自承開玩笑加入的說辭,聯合小組的調查局代表劉科長(劉昭祥,此人學問高出一般特務甚多)還用文言文反問我一句:“奈何以玩笑出之?”我笑笑而已。後來冤獄定案了,劉科長來跟我小聊,我說:“我實在不是什麼五委員之一,可是先抓進來的人口供先入為主,我後來居下,就會吃虧。俗話說’賊咬一口爛三分‘,因為辦案人員照例從’賊‘的邏輯,認為做賊的,不咬別人卻單單咬你,可見你一定有問題、你一定也不是好東西,縱查無實據,然事出有因,你也要一並移送。正因為有此天經地義,所以一個人,一旦被賊所咬,便沒那麼容易脫身,被咬之處,用具體寫法,便有三分之爛了。縱使有朝一日,冤情得雪,但是創傷難愈,往往是一輩子的事。如今案子已定,說什麼都太遲了,隻希望你們下次抓人時,務必先抓我,因為先被抓的可以占便宜,別人必須配合他的口供,他卻可以撒豆成兵。——千萬別優待我,千萬請先抓我!”我這種戲謔性的說法,其實也是真話。古話說:“天道無親,常與善人。”對國民黨情治人員說來,這話應改為“辦案無親,常與咬人之人”。肯咬人的人,最容易取得這些牛頭馬麵的信任,這些人“毀”人不倦、聞過(別人的過)則喜、老K點囚、多多益善,凡此種種,無不靠咬以張之。咬之為用,真大矣哉!
我出獄後多年,一天武忠森律師和劉科長來看我,劉科長已退休了,講話恢複了人性,他說:“你的案子我們後來查出是冤枉你了,於是我們專案小組簽報上級,建議政治解決、放你出來,可是上級很反常,竟不采納我們專案小組的建議,直到今天還弄不清為什麼上級不放你。”劉科長的話,應屬可信,因為在劉科長之前,我在西門町碰到警總的魏宜智組長,他也透露過專家小組的建議,他也奇怪上級為什麼不肯放李敖出來。我想,這該是蔣經國他們最錯的決策之一,他們終於為我達成了深恨他們的充足理由,我自出獄又複出後,一路追殺蔣家,從蔣介石到蔣經國到蔣孝文、武、勇,乃至一幹走狗等,一連二十年猶未停止,可見我有仇報仇的凶悍。——要關老子嗎?讓儂認得阿拉,他媽的你可關錯了人了,你們後悔都來不及啦!我在保安處第五房的時候,國特們朝我大吼大叫,說:“你在我們眼中,是玻璃缸裏的金魚,我們把你看得一清二楚!”其實,他們在吹牛,他們從來沒把我看得一清二楚,我的陰險和報複能力絕非蔣氏父子及其走狗們所能看得清楚,我最後能夠口誅筆伐,幹他們二十年,真是痛快淋漓之至,“文化基督山”,世上隻李敖一人而已。
我這次坐牢,同案一共八人,八人中我隻認識謝聰敏和魏廷朝,其他五位李政一、劉辰旦、吳忠信、郭榮文、詹重雄乃是在坐牢後認識的。他們牽扯到所謂台南美國新聞處、台北美國商業銀行爆炸案,其實也是冤獄。判決書下來的時候,寫得洋洋灑灑,有人名、有時間、有地點、有炸藥、有細節,一切應有盡有,誰還會懷疑案子根本不是這五大元凶幹的呢?可是,事實上,誰也想不到:這樣言之鑿鑿的判決書,竟根本是一篇憑空編導出來的神話!據李政一跟我說:他在被捕不久,吳彰炯少將他們煞有介事的,找來台南美國新聞處和台北美國商業銀行的人來指認,因為事先傳說有個黃衣人在現場,吳彰炯少將他們就找來一件舊黃上衣,硬要李政一穿上展示;並且,為了有更佳效果,一天清早,他們還被帶到台北美國商業銀行去“現場表演”!因為他們根本沒幹過爆炸案,所以事先由一“導演”一一指點細節,以應現場錄影之需!這種整人整得無微不至,不是演戲,又是什麼呢?
李政一他們這些受難者,在整個案子的多年發展裏,除了被苦刑時有短暫的誣服外,他們在坐牢時、在出獄後、在一個個青春已逝的中年生涯中,他們都眾口一聲,不承認他們幹過這種轟然一響的案子。說他們反對國民黨,這是千古不易的;但說他們反國民黨反到玩炸彈,這就是千古奇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