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法律要給股民撐腰(下)(2 / 3)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中國確實有必要成立一個投資者權益保護協會,像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專門保護消費者權益一樣,專門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包括聽取和反映股民意見,監督上市公司與證券公司的經營活動,最重要的是,如果出現了上市公司或證券公司損害股民權益的現象,則立即挺身而出,為股民討回公道,挽回損失。雖然不指望像消費者買到假貨後可以得到雙倍索賠,至少要將股民的損失從違規者手裏要回來,不能讓他們行政上受處罰,經濟上得實惠。這與證監會的監管和有關部門的執法活動並不矛盾。證監會應該對違規者處罰,執法部門應該對違法者懲處,而投資者權益保護協會則應該向其索賠。如果三管齊下,誰還敢那樣肆無忌憚地違規違法?這樣,既保護了投資者的權益,又維護了市場秩序,何樂而不為呢?

三、《證券法》能不能成為股民的“藍天法”?

中國股市與法製握手

1998年12月29日,人民大會堂的電視屏幕上閃爍著《證券法》的表決結果:讚成135票,反對0票,棄權3票。隨著李鵬委員長的一聲“通過”,平靜的會場頓時掌聲如潮。人們激動地說,“經過幾年的不懈努力,中國股市終於與法製握手!”

半年後,也即1999年7月1日,中國第一部《證券法》正式實施。這意味著中國股市終於走上了法製化的軌道。

在英語國家,《證券法》被稱為“藍天法”,意即能給證券市場一片明朗的藍天,不允許有欺詐的烏雲存在,不允許有虛假的寒風肆虐,不允許有操縱的暴雨泛濫……當然,這隻是立法者的美好期望,但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世界各國都把《證券法》作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最根本的途徑。

1611年,相當於我國晚明時期,荷蘭阿姆斯特丹的股票交易所便初具雛形。為了打擊當時股票交易中出現的欺詐與操縱行為,股票交易所開始陸續訂立各種交易規章與規則,並逐漸上升成為國家法律。經過近400年的發展,西方的證券立法體係已達到較為縝密而完備的階段。

1874年,日本便製定了《證券交易條例》,1893年又製定了《證券交易法》。這一階段立法,主要借鑒了英國的證券立法經驗。後來,日本的證券立法更多借鑒了美國的做法。日本現行的《證券交易法》即是以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為藍本,於1948年5月頒布的。該法吸取了美國1929年股災的教訓,特別強調禁止銀行和信托公司承購除政府及政府擔保的債券以外的任何證券,將證券經營業務集中於證券公司。日本在立法管理方麵甚至比美國還嚴格一些,但同時也注意吸取英國自律監管製度方麵一些合理做法。

英國證券市場法製建設突出特色是強調“自律原則”。國家製定的主要證券法規有《財務服務法案》和《金融服務法》。前者規定,“自律監管組織”和“核準的投資交易所”有責任監督證券市場。由證券交易商協會、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監管機構製定的法規有《證券交易所監管條例和規則》等。

1929年,美國麵臨空前的股災。從1932~1934年,在羅斯福總統的第一個任期內,參議院金融與貨幣委員會多次舉行會議,探討怎樣防止再一次股災。其直接結果是通過了《1933年銀行法》,其中規定銀行要麼從事存貸款業務,要麼從事證券業務。從此,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正式分離。接著,又通過了美國最重要的兩部證券法規:《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及其曆年修正案。《1933年證券法》主要針對證券發行,其實質是通過建立“證券發行注冊製度”,強製要求發行證券的公司向投資者提供有關證券公開發行的重大信息。《1934年證券交易法》及其修正案主要針對證券交易,該法要求建立一個專門機構——證券與交易委員會,管理股票交易所,對絕大多數證券經紀商和自營商進行注冊登記。該法還要求發行股票公司必須進行連續的信息披露,包括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禁止證券市場上各種操縱活動。

中國的證券市場建設比西方國家落後了近400年,立法也落後了近400年。從1990年底上海證券交易所在黃浦江畔呱呱落地直到1999年,近10年間,股票隻數由當時的深滬兩市僅十來隻發展到現在的千來隻,股民由當時的幾百萬發展到現在的4000多萬,證券市場出現了最為迅猛的擴張。但在證券市場的法律監管方麵,我們卻一直處於遲鈍和滯後的狀態。雖然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發布實施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1994年7月1日起實施《公司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首次將證券犯罪列入其中,對證券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等犯罪行為作出了定罪和處罰規定,且到1998年底,證券市場陸續頒布了250多件行政法規和規章,但卻沒有一部由國家權力機關製定的基本大法。

中國股市不能長期處於沒有基本大法可依的狀態,因此,製定一部中國的《證券法》迫在眉睫。於是,1992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證券法起草小組,開始起草《證券法》,其後曆時6年,跨越七、八、九三屆人大,先後4次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但一直到1998年12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一部經過反複討論與反複修改的《證券法》才正式通過。

在中國,一部法律修改次數之多、審議次數之多、否決次數之多,除了《證券法》還難尋其右。其原因是多方麵的,一則是證券市場在中國發展時間不長,在法律監管方麵還缺乏經驗;二則是證券市場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市場,立法上的任何偏頗都有可能影響其正常發展;三則是涉及的許多曆史遺留問題存在著較大的爭議,如國有股、法人股的流通、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轉讓、A、B、H股同股不同價問題、場外交易、發行與交易是否統一由證券法調整等。最後通過的法律對這許多問題還是繞過去了。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百分之百的盡善盡美,都隻能在有限的時間、有限的空間裏發揮其作用,並且還需要經過實踐的檢驗而不斷加以修訂。因此,雖然《證券法》還存在著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但中國的證券市場畢竟有了一部規範的基本大法,這對於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是具有裏程碑意義的。

《證券法》能給股市帶來什麼?

從《證券法》通過之日起,幾乎所有的媒體都從不同的角度予以稱讚,並極盡溢美之辭;厲以寧、吳敬璉等經濟學家也撰文高呼:《證券法》對中國股市是長期的“利好”;管理層對《證券法》也是寄予厚望。《證券法》實施之日,也是中國共產黨建黨紀念日。這天晚上,同時舉行了兩台文藝晚會,一台是慶祝建黨78周年,一台是慶祝《證券法》實施。有意思的是,當晚中央電視台直播的卻是慶祝《證券法》實施的晚會,可見管理層對《證券法》的特別關愛。

令《證券法》大為尷尬的是,《證券法》實施之日,竟是正處於井噴行情的中國股市掉頭向下之時,並且從此一獗不振,連續陰跌幾個月,最後跌到了“5·19”之前的狀態還沒有止步。

顯然,此次“5·19”行情的匆匆結束,並不是《證券法》實施的結果,而是有著其它較為複雜的原因,對此我們在另外的章節中有詳細的分析。但說《證券法》的實施沒有一點影響,也是不符合現實的。不過,我們說,這種影響是應該的,也是必須的。因為《證券法》的實施使證券市場更加規範化與法製化了,一些違法違規者不敢輕舉妄動了,惡意操縱者不能肆無忌憚了。打擊了違規,減少了一些股市泡沫,這對大盤也或多或少地有些影響。也許,這是我們必須承受的陣痛。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個完整的市場體係,證券市場是這個完整市場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製定證券法的目的,是為了規範證券市場,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證券法的出台不僅有利於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也將有利於我國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證券法》最大的利好是什麼?中國證監會主席周正慶一言以蔽之:它使證券市場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得到了法律確認。的確,圍繞證券市場的性質、地位問題,以前曾褒貶不一。但經過幾年實踐,黨的十五大明確了股份製是社會主義公有製的一種實現形式,江澤民總書記指出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會有證券市場。《證券法》正是把這些實踐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證券法對證券的發行與交易都有明確的規定,以促使證券市場有序發展。從發行方麵說,證券上市的透明度增強了,上市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嚴禁弄虛作假等欺騙投資者的行為。從交易方麵說,禁止一切內幕交易、操縱股市,以及編造、傳播謠言、擾亂證券市場的行為。這一切都是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因此,有人認為,《證券法》對證券市場的每一個參與者都有著較為深遠的影響:對於投資者來說,《證券法》為他們豎起了更堅實的保護藩籬;對於證券公司來說,《證券法》為他們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對於上市公司來說,《證券法》將股票發行從審批製改為核準製,有助於掃除“偽裝上市”、“包裝上市”的積弊,使公司發行股票,站在了同一條起跑線上。

如果說證券交易所的成立是證券市場規範發展的開始,那麼中國比西方落後了近400年。近400年的差距,使中國在證券立法時將如何借鑒國際標準放在空前重要的位置。證券法起草風雨6載,形成的共識之一便是:從中國現實國情出發,適當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來立法,使法律切合中國當前的證券市場實際,體現一定的階段性。

有的法律規定國際上已經成熟而一致,又符合國情,就“放出眼光”毫不猶豫地拿來,如證券交易所的業務範圍。證交所是證券交易的樞紐,其組織和運作好壞,直接關係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各國一般將其主業框定在“提供證券交易場所”,刪減其枝枝權權的“副業”,以便證交所集中精力做好主業。如日本規定,證券交易所除為達成其目的的直接、必要的業務外,不得經營其他業務。韓國規定,證券交易所隻能從事提供證券市場、與證券市場有關的附屬業務、財政部長批準的其他業務等。這些規定,放之中外而皆準,於是,我國證券法草案也言簡意賅地提出,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法人。

有的法律規定國際上也有分歧,就“擇其善者而從之”,然後結合國情予以完善。收購上市公司便是一例。德國規定,收購者須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10%、25%、50%及75%時進行相關信息的披露。美國法律則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票時,需要公告這個信息,今後每增減2%均應公告。在我國證券市場上,由於投資者猝不及防,極易引起股價劇烈波動。《證券法》更傾向於美國的規定。但是,按美國規定,收購者從持有5%股票起,到30%比例止,至少須公告13次。所耗費的巨額成本令收購者望而卻步,不利於國有企業通過資本運營調整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因此,《證券法》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股票起公告,今後持股比例每增減5%均應公告。證券交易所按各國法律規定,有兩種組織形式,一種是會員製,不以營利為目的,一種是公司製。世界上最大的證券交易所美國紐約證交所,亞洲最大的證券交易中心日本東京股票交易所均屬會員製。英國倫敦證交所、我國香港聯交所則是公司製。我國證券法草案在證交所性質上選擇了前者。證券交易所處於一線監管的地位,容易及時發現問題,能夠對整個交易活動進行全麵的實時監控。實行會員製,能更超脫於市場交易,不言而喻,有助於更好地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有的法律規定在國際上是比較統一的,但並不適合中國證券市場,就另起爐灶。比如信用交易。它指投資者買賣股票時,隻提供總購買額中的一部分現款或股票,餘下部分由證券公司墊付的方式。投資者融資買進,稱“買空”,融券賣出,稱“賣空”。美、日等西方國家信用交易都相當發達。但信用交易如果移植到我國這一不成熟的證券市場,會助長盲目投機行為,扼殺理性投資的風尚;還會對股市有明顯的助漲助跌作用,弊多利少,不利於其穩定。所以,《證券法》明確規定,禁止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或融券。

反內幕交易被國際社會普遍視為證券立法的三麵旗幟之一。巴西、新西蘭、瑞士、瑞典等國雖然沒在“藍天法”上對“內幕人員”範圍作出規定,但在證券監管機構的有關法規上詳細予以界定。美國、日本、英國、法國更是將能得到導致股價變動等內部消息的“內幕人員”

範圍一清二楚地寫進了證券法。比如,美國、日本、我國台灣等皆將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大股東視為“內幕人員”,日本甚至將可能與公司產生聯係的警察、檢察官、稅務官、新聞記者等也羅列其中。而我國的證券法草案所指的“內幕人員”不僅基本囊括了國外列舉的人員,還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列入範圍。

再看“內幕信息”,即對股價有重大影響但尚未公開的信息。不少國家隻是對其下了定義,並未列舉,而我國證券法草案列舉的“內幕信息”高達20項之多!我國的證券市場上,不少主力莊家正是利用“內幕人員”的地位,炒作“內幕信息”,操縱股票價格。這樣,一方麵違反了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使資訊落後的中小投資者追漲殺跌,跟風操作,股市波動頻仍;另一方麵,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製度形同虛設,削弱了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任。因此,從嚴從細規範,實屬用心良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