薑姓股民稱,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1997年6月3日的股票上市公告書中公開承諾:“本公司董事會及各位董事確信本公告書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者誤導,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個別的和連帶的責任。”因此,他請求被告賠償人民幣3136.5元。
此案曾號稱中國首例股民狀告上市公司案,當時確實也振奮了許多股民:我們一次次地被人欺騙被人愚弄,為什麼不通過法律途徑來討回公道呢?在他的影響與鼓舞下,上海股民龔某表示也要加入原告的行列。據稱,龔某在紅光實業上市當天從電台中收聽了紅光董事長對公司前景的介紹後,購進6900股。此後因紅光公司彩管玻殼池爐大修,被證監會處罰等壞消息,而先後“割肉”拋出,損失共計53285.69元。在此之後,上海股民張某也向上海徐彙區法院遞交訴狀,要求“國嘉”公司承擔1998年年報虛假風波給其帶來的經濟損失。與薑某訴紅光欺詐案不同的是,張某列出的被告直接是上海國嘉實業公司,而並非原董事及中介機構。據張某在訴狀中稱,年近七旬的他在1998年3月16日從報上讀到國嘉實業的1997年年報及10股送3.2股、公積金轉培養6.6股的分配方案後,用其積蓄以每股44.3元買進2000股,日後因該股票暴跌而拋出時損失1.7萬餘元。國嘉實業於1998年11月因編製虛假年報受處罰,說明其虛假陳述嚴重誤導了股民的投資。張某狀告國嘉實業公司,要求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919.53元,其中投資直接損失17919.53元,調查費、交通費等3000元。
社會輿論對中小股民訴上市欺詐普遍予以支持,但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筆者當時就表示大打疑問。固然,從法律上說,上市公司欺詐給股民帶來投資損失,理應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證券法》明確規定:發行人和證券公司公布的《招股說明書》中如果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和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此法律,股民當然有理由索賠。如果說紅光一案發生在《證券法》生效前,則同樣有《民法通則》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作為判案依據。按照《民法通則》的精神,發行股票的公司發售證券,投資者購買證券,雙方是一種民事合同關係,投資者之所以購買發行人的證券,是基於發行人招股說明書中所載明的事實,如果其中有虛假欺詐事實,投資者完全可以追究發行人的違約之責。
但是,雖然如此,基於我們的市場現實卻難以施行。最直接的問題是:吃盡賠光尚欠巨額債務10多億的紅光用什麼“贖回”(據知情人透露,不包括內部企業債,紅光欠國內外債務達13.5億元)?況且真要較真,不知證券市場還有多少上市公司要坐上被告席。本已如履薄冰的違規上市公司又如何大量賠償?紅光隻是迄今為止首例因上市前造假,上市後繼續弄虛作假而事發敗露後被曝光的典型,須知還有多少沒有被揭露的這類公司在我們的市場中進出。為了“安定團結”,最好的辦法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叫做寧虧幾萬股民,不垮一家公司。對騙人者罰款了事,被騙者則自認倒黴。
不幸而被言中,上海的薑姓股民滿懷一腔正義,卻沒有從法庭上討回一個公道。1999年5月,受理該案的上海浦東新區法院認為:不能確定原告的投資虧損是由被告的虛假陳述直接造成的,上述被告在股票上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由中國證監會予以處理;原告所訴其股票糾紛不屬於法院處理範圍,因此,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許多法學家認為,從法律上說,除了薑姓投資者以外,所有因紅光事件的虛假陳述遭受投資損失的投資者,都可以提出民事賠償訴訟。如果因為事件牽涉麵太廣,賠償難以落實等原因就否定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請求權,那是很不應該的。如果認為股民受騙虧錢是活該,人家紅光公司拿著股民的幾億元資金瀟灑快活是他們的本事,保不準,以後還會有什麼黑光公司、白光公司都來學習與效仿,把偽裝上市圈錢騙錢作為企業改革與扭虧為盈的關鍵措施來推行。當然要做好罰幾百萬元款抓幾個人坐牢的準備。不過,隻要能騙到幾億元資金,罰幾百萬元算得了什麼?至於讓幾個人坐牢,也不必驚慌失措,到時給一大筆補償便罷了,何況為了集體利益,犧牲一點個人利益,也是值得的。
雖然這隻是杞人憂天,但從瓊民源到蘇三山再到紅光實業、藍田股份一類事件中來看,最終受損者都是“占市場絕大多數的中小投資者”,這說明在我們當前的市場體係中,“保護中小投資者”幾乎還是一句空話。
麵對無法回避的股民與上市公司欺詐糾紛,維持正義的法律也踢起了皮球,股民還能有什麼辦法呢?在一家證券媒體組織的一次網上調查中,當問股民利益受到損害後將采取什麼行動時,30.89%的人表示是“憤怒,但什麼也不做”,5.73%的人準備去電上市公司進行質問。發表這篇調查分析材料的媒體不無鄙棄地認為,股東們隻知憤怒,卻什麼也不做,自我保護的意識太差了。其實該鄙棄的倒是那些不熟悉中國證券市場實際的人。在當前的證券市場上,股民權益受到侵害,純粹隻有自認倒黴的份。上海薑某狀告紅光實業一案,最後結果如何?且不說想得到一點賠償,連一句公道話也未必能聽得到。你的自我保護意識再強又怎樣?有意思的是,在這次調查中,有23.25%的人聲稱會選擇上法院討個說法,也真有人在網上發了個帖子說:“手上持有藍田股份的股民聯合起來,起訴藍田董事長瞿兆玉,要求他償付公司被罰的100萬元。”對此強烈的“法律保護意識”,該媒體大為讚歎,筆者則不以為然,因為這其實隻是股民們效仿當年的阿Q,口頭上說說而已,真正因為上市公司違法違規受處罰而影響到自己的利益後告上法院的,也就是上海的薑姓、龔姓和張姓等屈指可數的幾個股民。按此次調查的394人,如果真有23.25%人告狀,便會有90多人,如果這種調查有代表性,那麼10萬瓊民源的股民、幾萬紅光實業的股民、幾萬藍田股份的股民、幾萬大慶聯誼、東方鍋爐等數十家因違規而挨罰的上市公司的股民,且不按23.25%的比例,就是0.23%的股民訴諸法院也是一個龐大的數字。事實上有誰向法院起訴了?不過,我並不責備這些“口頭訴訟”者,因為如果他們真的選擇了向法院訴訟,到頭來法院又是一句“該訴訟內容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而打發了他們,不是更加失望與悲哀嗎?至於原本應該是股東代言人的股東大會卻幾乎是投資者抱希望最低的一個機構,因為他們認為“股東大會是由董事會操縱”的,僅有11.78%的股東寄希望於股東大會為自己討回公道。由此看來,股民們默默地承受著受害受騙後還要挨罰這樣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規的待遇,不是他們不想保護自己的權益,實在是保護不了。用網上股民的話說,就是“我不做,因為我做不到”!
有人認為,之所以造成以上的局麵,關鍵原因是中國的證券市場沒有《證券法》。此話不能說沒有一點道理,但主要原因卻不是沒有法律,而是沒有嚴格執行法律。將坑蒙拐騙的違規公司趕出股市,這是寫進了《公司法》的,我們什麼時候執行過?用欺詐手段騙取股民資金的要退賠給股民,這是《公司法》和《民法通則》中都有規定的,我們什麼時候實行過?《刑法》是我們國家的基本法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明文規定: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而事實上,真正因欺騙上市或弄虛作假受到刑事處分的,卻是微乎其微。“東鍋四貪”是因為在“包裝”上市中存在嚴重的腐敗行為,才有2名判死緩、2名被判無期徒刑,並非是直接由於欺騙上市的原因;藍田股份造假的數額之大、造假的行為之惡劣,都已屬於嚴重的經濟犯罪,但被查處後,主要責任人僅被處以警告並罰款10萬元。在大慶聯誼案件中,我們觸目驚心地發現有多少政府官員參與了公司的欺騙上市,事後雖然聯誼案件處罰了一批人,但他們大部分是因貪汙、侵占、行賄或受賄而受到法律製裁的,如果沒有貪汙、賄賂行為而僅僅是欺騙上市,結果會怎樣呢?許多人認為,中國證監會的處罰隻是行政處罰,司法部門應該介入處理,對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對這種欺詐行為打擊不力,便無法製止“後繼”者。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其惡果便是市場無序,違規不止。
1999年12月末,我們終於聽到了紅光實業受到刑事起訴的消息。據報道,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日前向紅光實業送達了起訴通知書,將對公司1997年上市過程中欺詐發行股票的行為進行起訴,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發生的首例檢查機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的刑事訴訟。有關法律專家表示,上市公司首次因涉嫌證券犯罪而被提起刑事訴訟,對於中國證券市場和法律界意義重大,它至少告訴那些試圖通過違規違法上市圈錢者:犯法的事,搞不得!
《證券法》已正式實施,但願從此能真正采用法律的手段,將所有弄虛作假欺騙上市的公司都趕出證券市場,並讓這些膽大妄為的上市公司及為虎作倀的相關部門與機構賠償股民的損失。一個不能有效保護股民正當權益的股市,是非常危險的股市。隻有該摘牌的摘牌,該賠償的賠償,我們的證券市場才能真正健康規範地發展,中國的股民也才能真正積極而理性地進行投資。
二、監管體係:證券市場的“交警”
證券市場不能各唱各的調
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為有效地遏製證券市場欺騙活動的蔓延,也曾經曆過很長時間。市場欺騙較之發展初期大幅減少,一方麵在於逐漸完善的法律建設使欺騙活動難逃法律的嚴厲製裁,另一方麵在於信用經濟已確立,市場交易完全離不開市場參與者的信用基礎,欺騙活動若經敗露就意味著個人或公司市場信用的喪失並將直接導致經營方麵不可估量的損失。而信用經濟的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監管製度的引導與監管體係的維護。
中國的證券監管製度與監管體係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逐漸建立並不斷完善的。1990年以前,我國證券市場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主要監管債券的發行和沒有交易所的股票場外交易。1990年在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了由8個部委共同參加的國務院股票審批辦公室;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上海與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相繼成立,證券市場的監管重心由場外交易轉到場內交易,上海和深圳兩個地方政府的規章和交易所的自律規則在證券規範中起主導作用。1992年6月建立了國務院證券管理辦公室,負責對證券市場的統一領導和協調;1992年10月,國務院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證券委)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證券委主要是一個協調機構,由人民銀行、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等12個部、局的負責人組成,這些部局和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職權;證監會是證券委的具體執行機構。當時的監管權尚不統一。證券經營機構的設立審批權保留在中國人民銀行,而監管權又分屬證券委和證監會。
在相當長的時間裏,證券市場不僅監管權不統一,而且也不集中。除國務院有關部委,地方政府也按地域各管一塊,由於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強化,出現政出多門,管理環節過多的現象,不利於統一有效地管理證券市場。更嚴重的是,在此不統一不集中的監管體係下,甚至還出現了國家部委和地方政府的道德危機行為:一方麵,國家部委和地方政府縱容甚至支持將一些經營不佳、地方包袱重、根本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過度包裝後上市;另一方麵,為了維護地方在資本市場上的形象,對本地企業上市後的各種違規行為查處不力,致使上市企業的總體質量下降,證券市場風險過高。
從發達國家的監管體製看,很少有隸屬於地方政府的監管機構,大多是在集中監管模式下,由政府機關的集中統一監管起主導作用,證券協會等各種自律性組織,起輔助和補充作用。如美國和日本就是這一模式的代表。在美國,聯邦政府設立了一個強有力的證券交易委員會,專門行使管理、監督全國證券發行與交易活動的職能。它不但擁有行政權,還有一定的立法權和司法權。它還將全國分為9個證券交易區,每個區設一個地區證券交易委員會,協助聯邦證券委員會工作。另一種監管模式為自律模式,在自律模式下,則沒有全國性的證券管理機構,證券市場的規範靠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協會等進行自我管理,這一模式以英國為代表。中間模式,就是既強調立法管理,又注重自律管理,如德國和意大利。在德國,雖然在證券市場的管理方麵是靠從屬於地方政府管理下的代表交易所會員的專業性機構,但其管理權力限於保護會員的利益,其他許多旨在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監管,是由隸屬經濟和金融事務部的證券交易專門委員會、執行公司法的聯邦卡特爾辦公室以及銀行來完成的。
不同的模式,各有利弊,采取何種模式,主要取決於不同國家的具體情況。但總的來說,由於證券市場是統一的高風險市場,集中監管模式有利於從宏觀高度協調全國市場,能公平、公正、高效地發揮監管作用。加上監管者地位超脫,有利於擺脫各種不適當的幹預,更能注重保護投資者。在我國,證券市場還很不成熟,投機性還太強,為防範風險,以規範促發展,實行集中、統一、垂直監管的模式實屬必要。
為此,從1997年開始,國務院開始著手進行中國證券市場監管製度的改革,其改革宗旨便是實行集中、統一、垂直的監管體係。1997年8月14日,根據國務院的部署,對證券監管體製進行了較大改革,從中央到地方實行垂直領導。首先國務院將上海和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劃歸中國證監會領導,證券交易所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從而實現了中國證監會對兩個交易所的垂直管理,結束了上海市和深圳市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時期;其次,在天津、沈陽、上海等9個中心城市設立跨省市的證券監管辦公室,在北京和重慶設立直屬辦事處,作為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在每個大區的有關省市設立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作為其下屬機構,從而形成中國證監會對各區實行覆蓋全國的垂直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