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中華工商時報》發文直言,雖然上市公司違法違規不是什麼光彩事,但中國證券市場卻出現了不少上市公司爭相往違規這趟車上擠的怪現象。其原因就是對違規者的處罰沒有觸到違規公司和違規責任人的痛處,對那些蠢蠢欲動,一心想到股市圈錢的公司董事會,就起不到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
要迅速遏製上市公司違法違規發展的勢頭,就必須對違法違規者依法施以重典。隻有通過綜合處罰,讓違法違規者身敗名裂,傾家蕩產,並形成“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輿論壓力,違法違規的“列車”才會真正停開。
板子打在了股民身上
如果一個人買了假貨,最後的處理是賣假貨者被罰款,買假貨者也要賠錢,你可能會感到不可思議;如果一個人被人詐騙,最後的處理是詐騙者坐牢,被詐騙者的資金則要被凍結,你一定會認為是天方夜譚。但在證券市場,這卻是司空見慣的事情。
現在對於對違法違規上市公司的處罰,要麼是沒收非法所得,要麼就是罰款,看似嚴厲,實際上卻是責任不分,板子沒有打在違法違規者的屁股上,而是打在了本是受害者的股民身上。像沒收非法所得,多的每筆上億,少的每筆也有數10萬。比如,西安航標投資谘詢有限公司惡意操控海鷗基金價格。從1998年4月8日起,該公司集中1億多元資金,利用104個個人股東帳戶,持倉量從454萬單位增加到6月4日的3724萬單位,占海鷗基金總股本的74%。該公司利用眾多帳戶,進行價格相近、方向相反的操作,使海鷗基金價格從4月8日的2元猛升至6月9日的5.99元,至7月21日,航標公司所持海鷗基金全部賣出,非法牟取暴利6110萬元。將這些非法獲利悉數沒收上繳國庫,這固然是好事,但我們有必要弄清楚,這些非法所得是從何而來的呢?顯然,這些錢都是來自證券市場之內,而不是來自證券市場之外,是違規者從廣大中小投資者身上巧取豪奪而來的。把這些錢上繳國庫,與其說是沒收違規者的“非法所得”,不如說是沒收了受騙上當的投資者的錢。這對於投資者來說,顯然有失公平。如果把投資者這些不明不白作的“貢獻”用來建設股市,穩定股市,也不失一件功德無量的好事。但事實上,投資者的這些“貢獻”到底作了什麼用途,投資者一無所知,至少沒有用在股市上。這就導致一筆筆“非法所得”流入國庫,股民帳戶上的錢則一點一點地減少。這就使得有些股民癡想,如此一來,豈不是處罰違規越多,國家的收獲越大?
沒收非法所得,實際上沒收的是股民的錢,對違規上市公司來說,並沒有什麼大的損失,那就對違規公司罰款,這該“傷筋動骨”了吧?其實也不然,因為上市公司的錢也是股民的錢,上市公司被罰款,最終還得由股民們掏錢賣單,吃虧的還是股民。這也是中國股民最為冤屈的地方。本身已是受害者,不但沒有給他們任何賠償,反而還要替人受過:公司罰款了,你得承受上市公司利潤下降的損失;被處罰的上市公司形象差了,股票必然跌價,你隻能望著帳上的資金一天一天地縮水幹著急;如果股票停牌了,你更慘,上市公司拿了你的錢還可以繼續運作,你卻隻能成為股市的看客,如同判了無期的拘禁,不知何日能得到解放……買了假冒偽劣商品你可以雙倍索賠,買了假冒偽劣股票,你卻要付出雙倍的損失,這就是中國股民的可悲之處!
《證券時報》曾就“公司被罰款,小股東怎麼想”為題在互聯網上進行了一次調查,其結果72.61%的人都認為罰款該由當事人承擔,不應該通過對公司罰款而侵害投資者的利益。許多投資者表示,上市公司的欺詐行為,這種過錯責任不應當由廣大中小股東承擔,而應當由蓄意做假帳的決策層當事人和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由有關當事人退賠損失。這種案例應以立法或發文的形式明確,使這些上市公司的決策管理層在濫用老百姓的血汗錢時有所顧忌!有人認為,對公司進行罰款是不可取的,或者說是不合理的。因為這意味著少數人的違規行為造成的損失要由全體股東來承擔。有人提出,上市公司違法亂紀,應當由當事人承擔責任,這才職責分明,並應按刑事罪起訴他們。股市要長期穩定發展,首先要有優質、透明、管理規範的上市公司。從上到下,從政府到券商都要對股東負責。出問題就要一查到底,對責任人要讓其傾家蕩產。有位藍田股份公司的股民在網上直言,對藍田公司罰款100萬元我是不讚同的,因為其違規事實發生在上市之前,處罰應由其發起人股東全額承擔,而不應由隨後發行的社會公眾股東承擔,社會公眾股東有向發起人股東索賠的權利。
誰違規誰負責,這是基本的法製精神,我們不應該把少數人的違規責任轉嫁到無數不知情的受害者身上,相反,法律應該保護受害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如果連這一點都做不到,誰還敢來倘股市這趟渾水呢?
為什麼不把害群之馬趕出股市?
筆者作為一名新聞記者,多次參與公安、工商與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聯合打假行動。隻見他們找到製假窩點後,便一齊行動,公安幹警負責抓捕製假販假者;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沒收假貨與製假工具;工商部門則負責封查製假窩點。幾個小時後,筆者便可以發出“我省搗毀一重大製假窩點”的消息。
這“搗毀”一詞,筆者還是從一名公安幹警口裏學來的。他認為,對於他們的打假行動,最好的概括隻能是“搗毀”兩個字,其它所謂的封查、打擊、處理都不足以顯示打假的力度與打假的效果。他告訴筆者,對於利潤豐厚的製假販假行為,不采取斬草除根的“搗毀”行動,一是不能徹底製止製假販假行為,二是不能起到殺一儆百的效果,最終是今天封一家,明天又可能冒出兩家三家來。
中國改革開放之初,假冒偽劣商品一度泛濫成災,而現在已明顯收斂,也許就得益於執法部門的這種“搗毀”觀!
由是觀之,中國證券市場違法違觀現象日趨增多,是否也因為缺乏一種“搗毀”觀呢?
在證券市場,不擇手段欺騙上市已不是一家兩家。他們其膽量之大、花樣之多,是那些造假煙假酒者所無法比擬的。他們可以將一家瀕臨破產的企業包裝上市,他們可以偽造政府的文件與國家的土地證書,他們可以用金錢打通一切關節……性質之惡劣,達到了難以想像的地步。
對於這些騙取上市資格的違法違規者,我們的處理不能說不嚴格。對紅光實業一案,8家涉案機構受到罰款處理,一些責任人被宣布成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永久性不得從事任何證券業務;對於大慶聯誼一案,中紀委、監察部親自查處,司法部門專門立案,39名黨政幹部和企業領導幹部被追究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其中10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藍田股份一案,對公司處以警告並罰款100萬元,對負有主要責任的公司董事長、董事分別處以警告和罰款處理……但是,所有的這些處罰,都沒有觸到實質:既然是騙取的上市資格,首先就要把他們清除出證券市場,然後該罰款的罰款,該判刑的判刑,該賠償的賠償。而現在的狀況,不管是用欺騙手段還是用行賄的方法,隻要上市了,他們就可以在股市上圈錢騙錢,即使查出來了,無非就是罰點款而已。而罰款對他們有什麼意義呢?最終還不是由股民掏錢?至今為止,中國的證券市場隻有公司上市,卻沒有公司摘牌,這在相當大程度上也是許多公司前赴後繼爭相欺騙上市的一個原因。
公司上市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關係到股市的信譽與股民的利益,因此,我們對待欺騙上市者絕不能像能對待未婚同居者一樣,生米煮成熟飯了,便由婚姻登記機關補辦一個結婚證書給予承認,而應該像對待製假販假行為一樣,進行徹底的“搗毀”,不能讓他們有任何的僥幸心理,更不能讓他們有繼續生存的餘地。如果不是這樣,甚至聽任這種現象的存在,勢必出現一些公司明知不合法,仍要不擇手段擠進股市。因為與動輒可以募集幾個億的資金來說,罰個幾百萬元又算得了什麼?紅光實業欺騙上市後,無論怎樣處罰,4.6億元資金還不是在讓其繼續享用?藍田股份偽造土地證等欺騙上市後,不但募集了大量的資金,現在還在繼續采用配股的方法圈錢。就像一個詐騙犯詐騙了錢財,居然不僅不要退還詐騙的錢財,而且還可以繼續讓他瀟灑自如地享用,這算哪門子道理?
既然上市都可以采取欺騙的手段,上市後弄虛作假自然更加肆無忌憚。偽造利潤、披露虛假信息、操縱股價、進行非法關聯交易等等,出了問題也沒有什麼責任,無非是罰點款而已,反正上市後就是終身製,誰也奈何不了。目前在深滬兩市,相當多的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超過了70%,一部分公司每年獲得的利潤甚至不足以抵付當年的債務利息。按照《公司法》第157條第4款,理應對其做摘牌處理。但他們卻穩坐鐵交椅,照樣過著有滋有味的生活。
摘牌製度不健全有三大消極影響:不利於股市發展,不利於股民投資,不利於上市公司。北京大學教授胡堅認為,在宏觀經濟調控層千方百計為儲蓄降溫的情況下,老百姓仍熱衷儲蓄,不願進股市,這個問題已經不能繼續用“儲蓄是為了養老防災子女上學”來解釋,更重要的原因是投資者對股市缺乏信心;而投資者對股市沒有信心,直接的原因是股市製度不健全,特別是對上市公司的摘牌製度沒有強化到位,使得一些業績差、連續虧損的上市公司實際上是在張著大口吞吸股民的血汗錢。
實際上,我們不是沒有摘牌的製度,不是沒有徹底清除這些假冒偽劣上市公司及其股票的法律,相反,1994年便開始實施的《公司法》第157條規定:“公司不按規定公開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第158條明文規定:當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中國證監會終止其股票上市:(1)公司的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後果嚴重的;(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
但直到現在,中國還沒有一家上市公司真正被驅逐出股市。欺騙上市的照樣在股市上呼風喚雨;弄虛作假的照樣在股市上興風作浪;連續虧損的戴個“PT”帽子照樣在股市上橫衝直撞……像既是欺騙上市又是瀕臨破產的紅光實業,被處罰後照樣在股市上竄來竄去,並且異常活躍。眼瞧這隻股票要麼一連五六個漲停,要麼接連數日暴跌。市場唯一的製約方式似乎隻能是,在連續三個漲停或三個跌停後停牌一天,讓公司來一句“沒有該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作個不知所雲的解釋。而一旦發現公司恰恰是在做著“該披露而未披露”的事情後,早已是“日頭西沉”光景大變了。這種風險豈是一般投資者所能承受的?倘推而廣之,製造假貨者罰款後可以繼續生產,詐騙者沒收非法所得後可以繼續“工作”,甚至還由行政部門認可他們,給他們發個營業執照,這樣的市場豈不令人恐怖?
有這樣一種說法,認為如果真正將這些欺騙上市的、弄虛作假的、虧了一個大窟窿的都清除出股市,則會使許多股民的投資化為泡影,其損失更大。言下之意,隻能讓他們繼續生存,甚至繼續弄虛作假。其實此言甚謬。無論是《公司法》、《民法通則》還是新頒布的《證券法》,都規定了賠償責任:欺騙上市的,證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行人返還;弄虛作假的,證券持有人可以按照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索賠;破產的,則應該先清算股民的資產。如果真正是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那麼首先就必須將這些恣意妄為、坑蒙拐騙的害群之馬驅逐出股市,而絕不能讓他們繼續貽害股市,坑害股民。
法律不應該保持沉默
有人在媒體上撰文,認為中國股民的自我保護意識太弱,對於上市公司的欺詐與莊家主力的宰割逆來順受,“憤怒,但什麼也不做。”
其實,不是他們不做,而是他們做不到!
紅光實業違法違規過程中所采取的手段及其造成的惡劣影響已眾所周知。既然政府已查明紅光公司的要約文件虛假,就等於說紅光當初的股票發行無效。無效契約的當然結果就是讓當事人雙方返回到訂立契約之前的狀態。從這個道理上講,即應依法取消紅光股票上市資格,並由公司向公眾股東贖回發行在外的股票,而由此導致的損失由違約造假者承擔。對此,《公司法》是有明文規定的:“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集資金及其利息。”
依此法理,持有紅光股票的股民自然應該向紅光公司索賠。紅光股票上市交易一年半,最高價14.50元,最低價4.59元,現在6元左右,大批在其上市之初買入的股民如今都深套在高價位上。如此巨額的損失不是股民的過錯,而完全是紅光公司的責任,找其索賠,顯然既符法理,也合情理。
果真有股民較真了。1999年1月初,上海的一位股民要在法庭上向紅光討說法,賠償因紅光的帳目報表造假給其造成3千多元的損失。
這位薑姓股民在訴狀上列出了24名被告,除了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何行毅、原總經理焉占翠等19名原董事外,還包括紅光的主承銷商中興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股票上市發行人財務顧問中興發企業托管有限公司、上市的會計師事務所成都蜀都會計師事務所、上市的資產評估機構成都資產評估事務所、上市推薦人國泰證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負責人。
薑姓股民在其遞交的訴狀上稱,原告因聽信24名被告的虛假陳述,作出了對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投資的錯誤判斷,購買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00股,實付金額為15744.66元。不料,由於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發行及上市期間,存在編造虛假利潤,騙取上市資格;少報虧損,欺騙投資者;隱瞞重大事項;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義務;挪用募集資金買賣股票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造成股價下跌,致使原告不得不於1997年12月22日~1998年10月16日分6次將紅光股票盡數賣出,實收金額12608.16元,損失人民幣共計313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