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文化教育政策,《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化教育為新民主主義的,即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文化教育。簡言之,就是民族的形式,科學的內容,大眾的方向。具體而言,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應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養國家建設人才、肅清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發展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為主要任務。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體國民的公德。要努力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提倡為人民服務的文學藝術;有計劃有步驟地改革舊的教育製度,實行普及教育;提倡國民體育,推廣衛生醫藥事業;保護報道真實新聞的自由,發展廣播、出版事業。
關於民族政策,《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對大民族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禁止民族間的歧視、壓迫和分裂各民族團結的行為。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應幫助各少數民族的人民大眾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建設事業,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
關於外交政策,《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政策的原則,為保障本國獨立、自由和領土主權的完整,維護國際的持久和平和各國人民間的友好合作,反對帝國主義侵略政策和戰爭政策。凡與國民黨反動派斷絕關係,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友好態度的外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與之談判,建立外交關係,並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礎上,與外國政府和民間恢複並發展通商貿易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簡稱《政府組織法》),是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選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法律依據,共6章31條。6章分別為總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政務院、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組織的修改權和解釋權。
《政府組織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基於民主集中原則的人民代表大會製的政府。在普選的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內領導國家政權。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政務院,以為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組織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以為國家軍事的最高統轄機關;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以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及檢察機關。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依據《共同綱領》行使下列職權:製定並解釋國家的法律,頒布法令,並監督其執行;規定國家的施政方針;廢除或修改政務院與國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觸的決議和命令;批準或廢除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立的條約和協定;處理戰爭及和平問題;批準或修改國家的預算和決算;頒布國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製定並頒發國家的勳章、獎章,製定並授予國家的榮譽稱號;任免各項政府人員。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簡稱《政協會議組織法》)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法律依據,共6章20條。6章分別為總則、參加單位及代表、全體會議、全國委員會、地方委員會、附則。《政協會議組織法》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全中國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旨在經過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的團結,去團結全中國各民主階級、各民族,共同努力,實行新民主主義,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及官僚資本主義,推翻國民黨的反動統治,肅清公開的及暗藏的反革命殘餘力量,醫治戰爭創傷,恢複並發展人民的經濟事業及文化教育事業,鞏固國防,並聯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及國家,以建立及鞏固由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獨立、民主、和平、統一及富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的職權是:製定或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製定或修改由參加中國人民政協的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共同遵守的新民主主義綱領即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製定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就有關全國人民民主革命事業或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或重要措施,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決議案;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後,就有關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或重要措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建議案;選舉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