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類進入男權和私有社會的曆史中,戰爭成為最高權力實踐的最重要的途徑。一個常識表明:作為一個概念的權力是作的實踐中才能產實在意義,而權力最大的意義在於支配和控製。戰爭對於權力實踐的雙重意義在於,最高統治者在戰爭中樹立絕對威望,這對權力對於其種族或國家內部長期打效的實踐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同時,由國家和種族出發的戰爭也是向外部一切已知和未知領域宣示其有效和優越的生存權利的重要依據所在,也就是說,對內而言,戰爭的勝利所產生的威望是一種統治的絕對有效的權力炫示,而對外,則表明一個種族或國家集體整體的生存有效性和優越性。
武裝力量上升為國家機器,表明了武裝力量對於最高統治集團的上述兩方麵的重要意義。在所有的男權和私有社會裏,武裝力量參與和實踐的戰爭,長期以來都是實現種族、國家、集體、階層利益願望和目的的最有效途徑,這就是男權和私有社會的暴力法則。其本質上是在實踐著一種強盜邏輯,男權社會誕生和鞏固了戰爭,是因為男人在暴力行為中的身體和生理上的優勢,私有製度使一切暴力手段的價值和意義得到現實的呈現和確證。
在男權社會中,一切價值判斷,尤其來自精神層麵的價值判斷無不充滿了男性氣質,盡管有時候在某些方麵我們可能認為這是野蠻的,但是這種野蠻往往被證明是有效的。在女人完全退出一切核心領域的男權社會裏,男性氣質往往使人類充滿價值選擇上的矛盾。人們一方麵意識到男權的勇敢精神和暴力實踐會為他們帶來財富和生存資源的不斷擴大,至少是在維護者現有的資源,同時卻不得不意識到這種建立在原始暴力意識之上的男性氣質對和平與寧靜的生活具有極強的破壞作用。
來自統治階層的這方麵的憂慮極為明顯:一方麵,他們需要這種男性氣質和暴力優勢來達到對外部世界的震懾和有效抵製,至少是有效防禦,同時又希望他們在種族和國家的內部盡可能少地擁有這種氣質,因此,武裝力量對於國家種族社會從來都是雙刃劍,唯一的辦法就是通過極其嚴密的係統和措施取消他們作為一個客觀的個體主體在其精神實踐領域的複雜性。
任何一個武裝力量,最為困難的不在於其集中和組織,而在於其規訓,這種規訓中最為核心的問題是對暴力個體的意識上的絕對規訓,使其意識完全服從於一個絕對的意誌和價值判斷,或者從根本上來講,是取消獨立判斷的存在,形成一種集體的無意識。這種精神規訓的重要實踐手段就是嚴酷的紀律加諸肉身的約束和懲罰。所以,一般的武裝力量並不能稱作軍人,軍人永遠是一個集體概念,它必須建立在政治實踐之中和政治控製之下,在這個意義上,沒有獨立存在的軍人,也就是說,軍人的實踐行為永遠是一個集體的行為。在整體的、連續的、大規模的戰爭中,任何一個軍隊的有機組成部分,無一例外地都嚴格規定了其暴力實施對象——敵人,並且由此取得合法取消其生命的權利,在這種整體的、有統一戰略和戰術計劃的實踐中,BP使一支單獨行動的小分隊,或者一個在戰鬥中失散而獨立行動的士兵,其行為仍然根本上是一種集體行為,其目標依然是軍事集團集體實踐的目標,也就是說,在形式上的集體之外,他依然不存在和敵人相遇時的其他任何可能,他仍然在實踐集體行為,殺死他們所確認的敵人,而這種行為不需要實踐者再次做出獨立的脫離集體的判斷。
在人類的暴力實踐中,實現對武裝力量的集體規訓的手段非常豐富,但總體上可以概括如下:組織者和領導者所倡導和強化的種族意識所派生的各種政治倫理觀以及價值觀,組織者和領導者所從屬的宗教力量,組織者和領導者所強調的集體利益和榮譽,組織者和領導者所標識的集體信仰和正義原則,組織者和領導者的個人威望等,因此,建立在完善的規訓基礎之上的軍隊,是最具有破壞和顛覆力量的暴力實施者,而沒有經過上述規訓的武裝力量,一般被認為隻是具有一般破壞力的烏合之眾,其動機是非法實現和滿足個人的生存欲望,並且擾民,造成社會局部混亂,這種非法武裝力量的誕生往往都是國家內部政治動蕩、現有秩序崩潰的結果,在這個時候,這種武裝力量的產生、存在和不斷擴大會不斷地削弱國家力量、引起更大規模的利益紛爭,並進一步發展為非法的政治武裝集團以實現日益萌發和成熟的政治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