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名詞:戰爭的若幹描述性本義(4)(3 / 3)

戰鬥者

作為一個常識,戰爭與一般的暴力行為很容易被區別開來。-般的暴力行為,無論是個體的鬥毆或者群體的械鬥,都更多地表現出參與者的感性的、情緒化的、失控的因素,而有組織的強盜行為以及結社之間的通過暴力手段的利益紛爭更與戰爭的本質精神毫不相幹。一般的暴力行為既可以是個體的或者群體的各種衝突的結果,但是永遠無法上升到集中的、理性的、大規模的、連環的、有組織計劃的、有控製和統一指揮的暴力實踐。

思考一個個體的暴力實施者上升到始終作為集體概念的暴力執行者的這一過程,是很困難的。大量的史前回溯表明,在原始形態的社會中,完全獨立的戰鬥者的身份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說,在原始部落和社會群體中,一個男子(或有女子)的社會行為包含了其族群內部的所有集體性事物,比如漁獵、組織勞動生產、生殖以及對內的維護社會協調和安全,對外發動戰爭或者抵禦外來的暴力襲擊。這種形式即使在國家出於混亂和無政府狀態的近代社會也是常見的。原始社會男子的多重身份或者說分工的不明確是我們考察戰鬥者出現的難題所在。

在中國新石器時代晚期出現的男權社會戰爭之於男人,產生了一種權利和氣質上的對應或者說相互印證。獨立於勞動和生產的社會身份和職責之外的(非農民、非牧民、非漁民)何時起源並且成為一種獲得確認的社會身份,我們將在以後章節中做出判斷,目前可以指出的是,這種身份的確認使社會形態中出現了職業的以暴力為目的的個體和群體。大量社會人類學研究指出,男權社會將男人推向組織社會結構、維持社會道德倫理秩序和實施正義的地位,他們擁有組建國家,聯合同盟,並控製處理社會事務的各種權利。這種在國家和民族意識形態之上的曆史群體的出現,使各種與權利對應的暴力機構和組織成為合法的必要存在。但是在此之前,以行使暴力為日常實踐內容的個體就已經存在了,人們一般會把這些人的出現歸結為一種個人的墮落,因為在道德和倫理的判斷中,這些人不是以人們首肯的勞動和生產來維持生存的。他們的財富來源無一例外地要通過掠奪或者成為殺人武器而獲得。當然,這些人在曆史的發展過程中也經曆了較為複雜的演變。暴力掠奪財富的個體或者群體一般被稱之為強盜,眾所周知,強盜和土匪站在最為廣泛的道德和正義的對立麵,遭到民間和官方的一致譴責。與此相對出現的是另一種通過暴力幹預社會的群體,也就是所謂的俠士,俠士的最大特征是暴力實現正義和流動生存方式,中國稱之為遊俠。因為正義原則和道德規範,遊俠的動機一般被廣泛認可,同時,遊俠的暴力實施對象是特定的,似乎可以看作是對國家維持社會正義的不足漏洞的補償。而與盜匪和俠客不同的是,殺手是可以被雇傭的,成為通過實施殺人的暴力實踐來獲得報酬以維持生活的人。

這種廣泛而複雜的戰鬥者群體,我們可以概括地稱之為武士。在一個體或者非法群體存在的戰鬥者中,武士往往獲得比較廣泛的認可,乃是因為武士綜合了上述各種戰鬥者的特征。武士通過暴力實現價值,同時通過暴力來獲得廣泛的一般意義上的認可。在武士存在的兩個極端裏,在完全功利的一方麵,武士的暴力實踐獲得了大量的財富,而在另一個非功利的極端,武士通過暴力實踐來獲得威望,盡管這種威望也往往在世俗社會中被認為極具經濟價值:武士通過勇敢地克服死亡恐懼來達到獲得財富並實現正義原則的功利性目的,同時也完成了對他人的震懾。武士的存在表明了人類對暴力的根本價值的廣泛認可。

毫無疑問,武士的存在也是社會秩序崩潰和混亂的顯著結果,在沒有強大的武力秩序來維持穩定和平衡的社會中,武士的存在被社會化生存的本質要求合法化,因此,武士是一種毫無意識形態組織的戰鬥者。盡管在武士的行為中能夠體現出人類社會的一般的原則和訴求,但是,任何武士的暴力實踐都完全是個人的、獨立自主的,從來不將自己看做一種集體的一分子並認為個人的行為是集體行為的一部分。在部分民族和國家裏,武士可以個體地或者聯合起來被某個集體雇傭,來維持秩序或者消除另一種暴力威脅,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他們可以是區別於國家雇傭軍隊的民間武裝力量。但是武士的這種組織往往是為了提高有效的戰鬥力而臨時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