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國際海域的環境保護(3 / 3)

具有重要的科學價值、美學價值和荒野價值的南極格羅夫山地區哈丁山,是我國獨立提出並獲得批準的第一個“南極特別保護區”。在2009年11月11日啟程的我國第26次南極科學考察活動中,我國科考隊員在格羅夫山地區開展一係列科學考察,同時進行環境管理和保護,這是我國首次在“南極特別保護區”履行環境管理與保護義務。

總麵積約1400萬平方千米的南極洲,是世界上最大、最質樸的一個荒野大陸,同時也是唯一的一個主權歸屬未定的大陸,設立“特別保護區”是各國管理南極事務、切實保護南極環境的一種特殊方式。截至目前,南極條約協商會議已批準設立了70多個南極特別保護區和7個特別管理區,保護區總麵積超過3000平方千米。

國家海洋局極地考察辦公室表示,南極特別保護區的建設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個國家在南極科學的研究水準,同時也提升了一個國家在國際南極事務中的話語權和決策權。

在2008年召開的第31屆南極條約協商會議上,我國提出的格羅夫山哈丁山南極特別保護區管理計劃獲得會議批準,成為我國設立的第一個南極特別保護區。保護區位於格羅夫山中部的哈丁山一帶,長約12千米,寬約10千米,呈不規則四邊形,島鏈狀分布的冰原島峰構成的山脊縱穀地貌,保留著冰蓋表麵升降遺跡,分布著自然界罕見的、極易被破壞的典型冰蝕地貌與風蝕地貌,這些冰川地質現象既有重要的科學價值,又有罕見的荒野價值和美學價值。

2008年12月1日,《南極條約》簽署50周年。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為此發表的錄像致詞中指出,《南極條約》的通過是國際合作的典範,他鼓勵各國為保護南極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等挑戰繼續加強合作。

潘基文表示,《南極條約》誕生半個世紀以來,新的挑戰不斷湧現,非法捕撈、旅遊業的不利影響、商業生物勘探等活動都對南極脆弱的生態係統構成威脅,而最嚴重的威脅當屬氣候變化。

潘基文指出,要應對氣候變化等挑戰,就需要加強國際合作,這種合作並不局限於《南極條約》締約國之間,而應涵蓋整個國際社會。他敦促所有相關方為保護南極、促進科學研究以及人類進步而共同努力。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在聯合國的曆史上,至今為止,一共舉行過3次海洋法會議。第1次是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內瓦召開的;第2次是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內瓦召開的;第3次從1973年12月3日開始,先後開了11次共15次會議,直至1982年4月30日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該《公約》共分17部分,連同9個附件共有446條。主要內容包括領海、毗鄰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群島國、島嶼製度、閉海或半閉海、內陸國出入海洋的權益和過境自由、國際海底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與安全、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等等。

按照該《公約》規定,《公約》應在60份批準書或加入書交存之後1年生效。從太平洋島國斐濟第一個批準該《公約》,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亞那交付批準書止,已有60個國家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這就意味著該《公約》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國於1996年5月15日批準該《公約》,是世界上第93個批準該《公約》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