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政使司李示諭一件據黎平古州清江天柱紳商薑興國等為弊重害深懇示禁革一案。批查各行貿易價值皆聽買賣二家當麵議定為準。他人不過從旁讚成而已,若如粘單所呈,黎屬卦治王寨茅坪等處木價係隨主家一喊逼令山販依從,其餘開盤議價爭購山料、鋥色、短平碼抽經費加江銀,山販脂膏幾何,豈堪層層剝削。閱之實深憤懣,準即如稟逐條示禁,以杜爭競。此諭。六月十五日示。
貴州通省繕後總局為據黎平等紳商薑等弊重害深各情一案。
批仰該據稟移東道轉飭彈壓委員楊守會同黎平府查明妥議以憑核辦可也。此諭。六月十六日批示。六利九計撫藩臬加總局共遽四一處。
二、三江木行之“利權”的流變
三江木行之“利權”,應從乾隆年間張廣泗批準設立總木市起。此前是“自行砍伐沿河售賣”,沒有獨專利權的情況。
(一)從乾隆立市起,至嘉慶初年的木行“利權”
據嘉慶六年(1801)的斷案公告,茅坪、王寨、卦治“三寨苗人,邀同黑苗、客商三麵議價,估著銀色交易後,黑苗攜銀回家,商人將木植即托三寨苗人照夫”,“而客商投宿三寨,房租、水火、看守、紮排,以及人工雜費,向例於角銀一兩,給銀四分,三寨窮苗得以養膳,故不敢稍有欺詐,自絕生理”。
又據嘉慶十一年貴州布政使司、貴州等處提刑按察使的布告,“出產木植,向來分年運茅坪等三寨,聽候各省客商,攜資赴三寨購買。該三寨人,與主議價成交。商人即托寓歇主家雇工搬運,紮排看守,每價與一兩,商人給錢四分,以為主家給商人酒飯、房租及看守木植人口,並紮排纜索等費用。茅坪三寨等山多田少,窮苗賴此養膳”。
可見,此階段木行還剛起步,沒有形成可以“一口喊斷千金價”的權威。在官府的文告中,都是稱呼這些為“木商”、“客商”服務的木行,為“三寨人”或“窮苗”。他們提供的服務項目有:雇工搬運、紮排、看守、提供住宿、酒飯和纜索等。他們獲得的報酬是多少呢?是一兩碼子木材,給報酬銀四分,還是所付木價每一兩銀子,給報酬銀四分呢。
如果是後者,則每兩銀價,給傭金是四分,則傭金的比例是4%。如果是前者,則要看木材單根的大小,如果是中等,可能是四根一兩碼子,則要數木材交易的根數,來確定傭金報酬。因為清朝白銀的計重單位從大到小依次是兩、錢、分、厘,相鄰之間的進率是10。而木材體積計算單位,從大到小依次是兩、錢、分,圍木計碼,逐地增值,不同於白銀的進率換算。當然,筆者傾向於按銀價比例計費。
由此,似乎不能就下結論:“木行的主要收入是按照規定向木商提取傭金,亦稱牙口。一般是按交易額提取百分之五”。牙口的使用也是值得商榷的。留待下文探討。
總之,此階段的木行的“利權”,來自於為木商(即水客)提供壟斷性服務所獲固定比例的傭金。從資料看,並沒有向黑苗(山販或木主)收取什麼傭金。但是,“估著銀色交易”,肯定存在兌比率的問題。也留待下文探討。
(二)從嘉慶末年起,至道光末年的木行“利權”
從前引的“具稟”文稿可以看出,從嘉慶末年、道光初年開始出現一個新名詞“毛價”。按照“毛價”,起初“每兩折兌九錢八分六厘。道光中年改為五兌,每兩毛價尚兌銀五錢。至道光二十三四年兌價不一,爭競無休”。後來,地方紳商稟報官府,“仍照五兌,每兩毛價合九八,扣實銀三錢八分七厘,斷定以九九五之漕平”。
前引“稟稿並粘單”解釋道:“道光年間議批毛價,每兩毛折兌實銀五錢,每兩毛抽行用實銀九厘,抽牙口七厘,抽江銀三厘五”。
聯係下文將引的《黔南利弊問答》,可見,這一階段出現了新的抽扣名目:一是木材交易的毛價折兌成實銀,會扣減山販的實際收益,扣減幅度是50%,而由行戶得利;《黔南利弊問答》給出解釋道:“毛價者,虛價也,張大之言也。每壹兩毛價折銀三錢壹分三厘,必三百一十九兩五錢毛方折銀壹百兩。”“毛價”可能就是木行開盤時的喊價。
二是向水商抽行用,每兩毛抽行用實銀九厘,抽扣比率是0.9‰,即萬分之九;三是向山販抽牙口七厘,抽扣比率是0.7‰,即萬分之七;四是向山販抽取江銀三厘五,抽扣比率是0.35‰,即萬分之三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