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字介甫,江西臨川人,生於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年),卒於哲宗元佑元年(1086),享年65歲。元豐三年神宗封他為荊國公,故也稱他為王荊公。
(一)教育思想和教育改革的時代背景
北宋中期,國家“百年無事”,社會生活穩定,文化經濟日益繁榮。到英宗朝,政治軍事上的種種弊端暴露出來。邊疆民族矛盾加劇,國內社會階級矛盾激化。如何充實國力,鞏固國防,緩和階級矛盾,保持社會安定,已成為統治階級有識之士所關心的問題。
北宋王朝鑒於唐後期藩鎮割據之害,便把兵力集中於京畿附近,鞏固中央集權製,削弱邊將兵權和邊防力量。因此北方遼和西方夏的政權,一直與北宋並存,長期時常入寇,騷擾邊境,這是中國曆史上少見的。真宗為了取得一時苟安,采取屈辱求和的政策,與遼簽訂了“澶淵之盟”,每年向遼輸納幣銀數十萬兩和絹數十萬匹;又與西夏結和,每年賜銀、絹、繅、茶等共數十萬。仁宗年間,為了抵禦外患,增兵至120多萬,8年間增兵至6倍之多。此外,宗室官吏受祿者,每年不斷增加,以仁宗朝來說,每年就需銀1200餘萬緡。國庫匱乏,國家財力窮困,勢不得不竭民膏脂,以資維持,以給軍餉,人民不堪負擔,生產趨於凋敝。王安石對此屈辱求和以圖苟安的政策,極為憤慨。
國內的階級矛盾表觀為封建統治者實行“不抑兼並”的政策,豪族地主和官僚貴族的兼並情況十分嚴重,形成了“富者有彌望之田,貧者無卓錐之地”的局麵。殘酷的地租和高利貸的剝削,封建賦役和官吏的巧取豪奪,使得廣大農民生活極為貧困。一些中小地主,也由於大官僚大地主的土地兼並和負擔不起沉重的賦役,頻頻破產。
加之南北水旱災患相因,災民流亡失所,“市有棄餓嬰”,“百室無一盈”,死者白骨遍野,生產遭到破壞,人民淪於無以聊生的境地。
王安石認為造成這種內外交困、“積貧積弱”局麵的原因是:
(1)當政者不知效法先王之法度;(2)俗吏俗儒因循苛且;(3)豪族大地主兼並與掠奪。
因此當務之急是要“法先王之意、以改革當時之弊政弊法”。法度不改,兼並不摧,就不可能改變這種混亂、剝削和貧困的局麵。然而,要改變這種弊法弊政,最大的阻力是“俗吏”和“俗儒”,俗吏亂政,俗儒保護“兼並”。他在《答司馬諫議書》中說:“人習於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國事,同俗自媚於眾為善。上乃欲變此,而某不量敵之眾寡,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則眾何為而不洶洶然?”又說:“祖宗之法,未必盡善,可革則革,不足循守。”所以要變法,首先就要製造輿論,提出變法的理論根據,揭露當時俗吏的腐敗,抨擊一般俗儒的頑固保守。他敢於同“俗吏”、“俗儒”展開論戰,提出變法的思想。
他說:“人言固不足恤者,苟當於義理,則人言何足恤?”他在任地方官時所逐漸形成的哲學思想和變法主張,便成為他後來堅決實行變法的思想武器。
王安石的變法思想,是講治道,摧兼並,實施裕民和惠民的政策。
裕民和惠民是儒家實施治道的一貫思想。這種思想早見於經史文獻。《泰誓》說:“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無逸》說:“懷保小民,惠鮮鰥寡。”《周禮》提出以“九戒”(穀、牧、百工、商賈等)任萬民,是王業之基。孔丘說:“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又對冉有說:既庶矣,“富之。”王安石提出了“三代於百姓,公私無異財”和“願見井地平”的希望,主張耕者必有其田,使農民富起來,反對重稅賦和橫加暴斂,特別是要禁止兼並和掠奪。這就是他所想望的善法和善政。他認為隻有這樣,才能挽救積貧積弱的形勢,以圖永治久安。由於王安石本人的階級局限與時代局限,他認為推行善法善政,隻有依靠加強和鞏固皇權來實現。這時神宗正麵臨著皇權與豪族地主之間的矛盾亟待解決,便用王安石為得力的助手,於是一場中央集權製自上而下的改良主義的改革,也就是“新法”,就此開了端。王安石推行的新法,有青苗法和農田水利條約、保甲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均輸法和市易法等。例如青苗法和農田水利條約是利用國家控製錢穀,發放農民信貸,補助農民解決口糧問題,同時興農田水利,發展生產,擠掉兼並之家的豪奪,也就是“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裒多益寡,而抑民豪奪”。又如募役法的意圖,是不分等級和貴賤,對國家公共職能所負的職役平均起來,反對官戶、貴族的特權,衛護中小地主階級的利益。因此貴族官僚攻擊王安石是破壞祖宗法規的“大奸”。其它諸法雖各有利弊或缺點,但總的來說,新法確是沉重打擊了大地主和豪族官僚,並給農民和中小地主帶來了一些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