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場地、器材、設備和經費
第二十條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製定的各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標準,有計劃地逐步配齊。學校體育器材應當納入教學儀器供應計劃。新建、改建學校必須按照有關場地、器材的規定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製定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管理維修製度,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學校場地或者破壞體育器材、設備。
第二十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學校體育工作的實際需要,把學校體育經費納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內,予以妥善安排。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學校教育經費時,應當安排一定數額的體育經費,以保證學校體育工作的開展。
國家和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在經費上應當盡可能對學校體育工作給予支持。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支援學校體育工作。
(第七章)組織機構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學校體育管理機構,加強對學校體育工作的指導和檢查。
學校體育工作應當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基本內容。普通中小學校的體育工作應當列入督導計劃。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由一位副校(院)長主管體育工作,在製定計劃、總結工作、評選先進時,應當把體育工作列為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規模較大的普通中學,可以建立相應的體育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幹部和管理人員。
班主任、輔導員應當把學校體育工作作為一項工作內容,教育和督促學生積極參加體育活動。學校的衛生部門應當與體育管理部門互相配合,搞好體育衛生工作。總務部門應當搞好學校體育工作的後勤保障。
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共青團、少先隊、學生會以及大、中學生體育協會等組織在學校體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在學校體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開設或者隨意停止體育課的;
(二)未保證學生每天1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含體育課)的;
(三)在體育競賽中違反紀律、弄虛作假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解決體育教師工作服裝、糧食定量的。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高等體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體育專業的體育工作不適用本條例。
技工學校、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成人學校的學校體育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可根據本條例製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1979年10月5日發布的《高等學校體育工作暫行規定(試行草案)》和《中、小學體育工作暫行規定(試行草案)》同時廢止。
13.學校體育工作管理製度
(第一章)總則
為保證學校體育工作的正常開展,促進學生身心的健康成長,製定本條例。
對我校的體育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餘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的管理。
我校體育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增進學生身心健康、增強學生體質;使學生掌握體育基本知識,培養學生體育運動能力和習慣;提高學生運動技術水平,為國家培養體育後備人才;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增強組織紀律性,培養學生的勇敢、頑強、進取精神。
我體育工作應當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體育鍛煉與安全衛生相結合的原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強身健體活動,重視繼承和發揚民族傳統體育,注意吸取國外學校體育的有益經驗,積極開展體育科學研究工作。
我體育工作應當麵向全體學生,積極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第二章)體育課教學
體育課教學應當遵循學生身心發展的規律,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教學大綱的要求,符合學生年齡、性別特點和所在地區地理、氣候條件。
體育課是學生畢業、升學考試科目。學生因病、殘免修體育課或者免除體育課考試的,必須持醫院證明,經學校體育教研室(組)審核同意,並報學校教務部門備案,記入學生健康檔案。
(第三章)課外體育活動
開展課外體育活動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因地製宜,生動活潑。
我校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體育活動的時間(含體育課)。
(第四章)課餘體育訓練與競賽